|詐欺案|為追回詐騙款項成警示戶,獲不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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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詐欺案件—桃園市觀音區律師推薦】為追回詐騙款項反被詐團利用,帳戶成警示帳戶,經專業律師協助後成功獲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先前因投資遭詐,損失了大部分積蓄,為挽回金錢,他在網路上搜尋「追回詐騙資產」的方法,於是接觸到一名自稱律師的人士,該人士又介紹另一名自稱「專門追回詐騙金流」的人,對方聲稱只要支付高額代辦費,就能協助追回全部損失,在焦急與絕望心情下,當事人依指示以信用卡刷卡、轉帳等方式支付多筆費用。
然而對方隨即又以「資金滯留海外、需額外手續費」為由,要求再支付更大金額,當事人表示無力負擔後,對方改口稱可以替他墊付,但要利用當事人的金融帳戶進行作業。期間,對方以金流作帳需要為由,要求當事人綁定帳戶、下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並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等。當事人在信任對方、急於追回損失的情況下,逐步照做,包括將對方匯入的資金轉為加密貨幣,配合所謂的金流程序。
不久後,當事人發現自己的網路銀行無法登入、提款卡無法使用,向銀行詢問後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原因是有民眾對匯入該帳戶的金流提出報案,使當事人成為涉案對象;他急忙詢問對方,對方卻辯稱是其「客戶家屬誤認又被詐騙,才強迫報案」,並謊稱已協調撤案。然而當事人等候多時仍未收到任何撤案通知,反而接到警方正式通知,要求到案說明金流來源。
最終,他因此遭以涉嫌「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名進入偵查程序。
透過查詢,他才真正理解此類案件的嚴重性,深怕自己會被誤認為詐欺或洗錢共犯,為避免遭受不當刑責,當事人主動尋找「專精處理詐欺案件」的辯護團隊,因此找到法律諮詢顧問,在與主持律師詳細面談後,他決定委任本所,希望能在偵查階段釐清真相、證明自己遭人利用,爭取不起訴處分,恢復名譽並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古茜文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本案當事人先前即因投資遭詐,損失鉅額資金,精神上陷入高度焦慮與急迫求償的狀態,也因此,當事人在情緒脆弱、判斷力受影響的情況下,誤信了一組自稱「專業追回詐騙款項團隊」的人士;該團隊以「能協助追回投資損失」、資金滯留於境外,需要依海外金融管理局規定補繳數百萬元才能匯回」等話術誘使當事人配合,甚至出示所謂「協議書、官方聲明」等偽造文件,以取得當事人全然的信任。
當事人正處剛遭詐騙後的恐慌與急於填補缺口的心態,缺乏冷靜判斷能力,自然難以察覺對方話術中的不合理之處,亦無法預見匯入其郵局帳戶的資金可能涉及不法用途,其主觀上根本沒有利用帳戶協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此外,卷內金流資料亦顯示,當事人自己反而受有高達數十萬元的經濟損失,足證他並非詐欺金流的共犯成員,而是再次被詐騙集團利用的受害者,行為結果非但未獲利益,反而造成重大財務災難,與一般幫助犯分贓獲利的情形,完全不同,難以推論其具備任何犯罪故意。
綜上,本案當事人僅因遭詐騙後急於追回款項而再次受騙,提供帳戶乃基於誤信對方所述之話術,主觀上完全欠缺詐欺與洗錢之犯意;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綿密的辯護策略與清楚完整的事證說明下,成功說服檢察官,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此結果不僅讓當事人順利擺脫不實指控,也終於讓整起誤會畫下圓滿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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