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網路交友遭到指控詐欺,獲無罪
- 魏小雯 謙聖
-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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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天前

【桃園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龜山區律師推薦】網路交友遭詐反被控詐欺,在對話紀錄全遭刪除下,專業律師仍成功爭取到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最初在社群平台上認識一名女子,雙方聊天一段時間後,對方自稱經營電商並邀請當事人一起做副業,之後便一步步指示他註冊電商帳號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由於對方長期以「開店、處理訂單、電商出貨」等日常對話與當事人互動,使當事人逐漸建立信任,認為對方確實從事網路副業。
不久後,對方又稱其家人在投資虛擬貨幣且獲利穩定,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一起參與,並要求當事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所與銀行帳戶的登入資料,表示會代為操作投資,當事人因為信任對方,未多加思考便照做,完全未意識到其中風險。
直到某天,當事人發現自己常用的帳戶無法提款,向銀行詢問後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他連忙向對方詢問,對方卻要他先刪除所有對話紀錄,並謊稱是「銀行誤認為洗錢,需要繳保證金才能解除」,還保證繳費後會退還款項。當事人因急於恢復帳戶功能,加上過往一直信任對方,便依指示一步步操作,卻不知自己正落入對方布下的陷阱。
最終,當事人竟因帳戶遭利用而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毫無依據的重罪指控,當事人深感震驚與委屈,也害怕自己會因此入獄,因而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葉泳新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是遭人以感情互動、電商副業話術所誘騙,逐步建立信任後,再遭以「家人代操虛擬貨幣投資」之詐術欺瞞,因而誤信對方並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所與銀行帳戶資料,其行為完全出於受騙後的善意協助,並非出於任何詐欺或洗錢之犯意。對方長期以電商名目與當事人聊天、討論店鋪與出貨等日常細節,使他誤認對方確實經營副業,信賴逐漸累積後,才會在對方提出投資需求時不疑有他地提供帳戶資料,並相信僅為協助代操投資。
直至當事人自身的薪資帳戶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時,才驚覺異常;然而對方立即要求刪除對話,並捏造「銀行誤認洗錢、需繳保證金才能解除」等說詞,當事人基於急著恢復帳戶使用,又對對方長期信任,便依指示向朋友借款、繳納條碼費用、購買點數卡等方式付款,最終損失數十萬元;當事人不僅未從中獲利,反而承受重大金錢損失,行為與典型協助詐欺、洗錢者截然不同。
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提供給對方的帳戶,正是他固定薪資入帳的主要帳戶,若當事人心存不法意圖或認知帳戶恐遭不法利用,絕無可能提供此類極具個人風險之帳戶,足見其當時確實毫無犯罪認知。全案也無證據顯示當事人與三人以上共同犯案,他唯一接觸的對象僅有一個LINE帳號,也無任何犯罪分工、利益回饋或其他協調行為,自難認定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要件,更無從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犯意。
綜上,當事人行為本質是受騙後的被利用,主觀上並無詐欺或洗錢之認識與故意,客觀上亦無犯罪所得,反而遭受重大財務損失,顯係本案詐騙鏈中真正的受害者,依法應認為不成立犯罪,請鈞院予以無罪判決,以昭公允,維護當事人權益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法律諮詢顧問據理力爭的全力辯護下,成功說服法官,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宣告當事人「無罪判決」,讓當事人即使在缺乏完整對話紀錄的情況下,仍得以成功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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