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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指控面交車手涉詐欺,獲緩刑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1月20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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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詐欺案件—新北市板橋區律師推薦】誤信網路求職遭利用為面交車手作PK,在專業律師辯護下成功獲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家庭經濟壓力沉重,需要負擔生活開銷,急於尋找收入較高的工作,某日他在 Telegram 上看到一則,自稱提供「虛擬貨幣線下交易」的工作訊息,報酬為每日固定給付,並不斷強調此為合法、安全的交易。對方表示,只需與客戶完成現金交付、確認虛擬貨幣入帳、簽署合約,之後再把現金送到指定地點即可,因流程看似正常,加上對方多次保證合法,使當事人降低戒心。

基於急需收入、對虛擬貨幣缺乏了解且無警覺性,當事人便依照上手指示開始工作,每次交易都是按照對方指定的時間、地點與客戶碰面,通常在車內完成確認、點鈔,客戶收到虛擬貨幣後便將現金交給當事人,之後他再依照指示把錢送往另一個車輛交給不明人士;期間他曾詢問是否合法,上手卻只叫他「照流程做、不要問太多」,並始終聲稱一切正常,使當事人誤認該工作為合法。

直到某次交易,他在指定處等待時發現疑似便衣警察並向上手回報,但仍被要求原地等待,當他走向車輛詢問是否為買家時,對方立即表明為警方,隨即逮捕並扣得其手機、現金及相關物品。

不久後當事人收到起訴書,才知此案為警方長期追查之詐騙金流犯罪鏈,而他僅是被吸收利用的一環,然而,起訴書卻以多項重罪將他納入,包括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對於警方佯裝買家之部分,亦指控「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這些指控與當事人實際參與的程度明顯不符,甚至包含許多他根本未接觸過的情節,使他在收到起訴書時深感震驚與恐懼,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廖育珣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金錢給付,也已清償完畢,此部分足以證明當事人真誠彌補損害的態度,也顯示雙方的衝突已獲得實質化解。

此外,當事人在本案未獲取任何犯罪所得,整個過程並未直接從詐欺結果中取得利益;在偵查階段,當事人即就客觀事證坦承以告,在準備程序中也坦認犯行,態度明確且真誠。因此謙聖懇請貴院審酌《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之立法目的,對於於審判程序前已與被害人和解、確實賠償損害且態度良好者,依法得予以減輕其刑;且當事人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均準時到庭、全程配合調查,與實際策畫或操控詐欺手法之詐騙集團成員相比,當事人非難程度顯然較低,其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實質危害與主觀惡性亦不相同,懇請貴院依《刑法第57條與第59條》從寬量處理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細緻周延的辯護與充分呈現當事人悔意、責任狀況之下,成功說服法官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當事人宣告「緩刑」!使當事人得以免於立即入監,繼續維持穩定工作、補貼家用,並在社會上以更成熟、負責的態度展開新的人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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