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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被控詐騙集團發起人遭羈押?謙聖律師團隊如何成功抗告,從高等法院撤銷羈押裁定!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1月18日
  • 讀畢需時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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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突然被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或「主謀」,甚至在偵查階段就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極其沉重的打擊。在資訊不對等、內心充滿焦慮的情況下,許多人會感到徬徨無助,以為只能被動接受司法程序的安排。然而,羈押並非無法逆轉的最終判決,透過專業的法律策略,您仍然有機會為家人爭取重獲自由的權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日前便成功處理了一起極具挑戰性的案件:當事人被檢察官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涉嫌違反《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這些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在偵查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然而,我們的刑事辯護團隊憑藉對法律的精準掌握與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說服臺灣高等法院,將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直接撤銷」,為當事人開啟了重獲自由的大門。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我們是如何在這場艱難的法律戰役中,一步步逆轉情勢,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一、案件背景:被控為詐騙集團發起人的嚴峻挑戰

本案的當事人(為保護隱私,下稱A先生)被檢察官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這是刑事案件中最嚴重的角色定位之一。檢方認定A先生涉嫌違反以下重罪:

■  發起犯罪組織➙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輕本刑)➙指揮犯罪組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  加重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並冒用政府機關名義

★由於這些罪名的法定刑期極重,且A先生被指控為「發起人」的角色,檢察官在訊問後,便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為由,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地方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檢方的說法,認為:

1.A先生的配偶在境外,可能構成海外逃亡的動機

2.A先生與其他共犯的證詞不一,有串供、滅證的風險

3.作為詐騙集團發起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

➙最終,法院裁定將A先生羈押禁見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這項裁定,無疑是將A先生與外界完全隔離,使其在心理與訴訟準備上都陷入極大的困境。


二、逆轉的關鍵:謙聖律師團隊的五大訴訟策略

面對地方法院的不利裁定,家屬在第一時間委任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的律師團隊在詳閱卷證、與A先生深度溝通後,迅速擬定了精準的抗告策略,並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強而有力的法律論述。我們成功說服高等法院的關鍵,在於以下五大策略:

策略一:挑戰原審裁定說理不足 — 違反偵查適度保留原則

我們在抗告狀中首先指出,原審法院的羈押裁定雖然應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適度保留具體事證,但原裁定的說明過於簡略,幾乎未說明具體事實與關鍵證據的所在,甚至連卷內事證的頁數都未註明,使得辯護人難以有效防禦。這種過度簡略的裁定,已違反「適度保留」的界限。

➙高等法院採納我方觀點:法院認為,原裁定就相關具體事實及關鍵證據,受僅略之說明而為適度保留,亦不註明卷內事證之所在,尤予欠明。


策略二:精準反駁「逃亡之虞」— 強調主動到案,戳破主觀臆測

地方法院僅因A先生的配偶在國外,便推斷他有逃亡的可能。我們向高等法院強調,這種推論過於草率且充滿偏見。事實上,A先生在台灣擁有穩定的家庭生活,並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具有強烈的在地連結與社會拘束力。

更關鍵的是,A先生在114年10月21日出境受阻時,是主動前往警察局詢問原因,此舉動恰恰證明他無意逃亡,而是坦然面對司法。如果A先生真有逃亡意圖,在出境受阻後應該會躲藏起來,而非主動到案說明。

➙高等法院採納我方觀點:法院明確指出,「被告係因114年10月21日出境受阻,主動至警察局曉諭解原因,顯無逃亡之意圖」。法院進一步認定,不能僅因配偶在境外,就遽然推定當事人有逃亡之虞,必須有更具體的事證支持。


策略三:瓦解「串證之虞」— 指出證據已保全,串證無從發生

地院認為A先生與共犯證詞有出入,可能串證。我們主張,相關的手機通訊紀錄等關鍵證物早已被檢察官扣押,證據已被固定。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已無從串供或湮滅證據。

我們進一步指出,A先生係因更換手機造成對話紀錄缺失,並未有積極刪除、銷毀證據之行為。證人之間記憶與陳述的細微差異,本是偵查實務的常態,不能直接等同於有串證的風險。

➙高等法院採納我方觀點:法院同意,「何況共犯已到案,主要通訊紀錄及電子書證,亦應已由偵查機關扣押,證據固定,已無串證空間」。


策略四:質疑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 僅有共犯單一指述,證據薄弱

雖然檢方指控A先生為詐騙集團發起人,但我們仔細檢視卷證後發現,本案主要證據僅有共犯的單一指述,對話紀錄內容空泛,並未有明確證據證明A先生確實為發起人或主謀。

我們向法院強調,A先生自始否認犯行,並積極配合調查。在犯罪嫌疑尚有疑義的情況下,不應貿然採取羈押這種最嚴厲的手段。

➙高等法院採納我方觀點:法院認為,「本案僅有共犯之單一指述,對話紀錄內容空泛,被告之犯嫌是否重大,容有疑義」。


策略五:高舉「比例原則」大旗 — 主張羈押非唯一手段

這是我們本次抗告的核心論點。我們強調,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應是「最後、非不得已」的手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羈押必須符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要件。


A先生在本案中,先前已被檢察官限制出境8個月,其行動已受到一定程度的控管。我們向法院力陳,可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扣押旅行證件」等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同樣能達到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此外,A先生先前並無任何與詐欺相關的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地方法院在裁定時,僅著重於犯罪嫌疑的嚴重性,卻忽略了對A先生個人品行、生活狀況、家庭結構等因素的綜合考量。這種「只看案、不看人」的審查方式,顯然不夠周全,違反了比例原則。

➙高等法院採納我方觀點:法院明確指出,「羈押係拘禁被告於一定處所,乃刑事訴訟強制處分方式中,干預被告人身自由最為嚴厲者,其目的僅止於保全證據及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尚不得作為預防犯罪之手段」。法院進一步認為,原審法院「並未就其體個案情節,如個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教育程度、犯後態度、經濟狀況及其家庭結構等因素,再與侵害法益之損害及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程度相較,是否仍有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一一詳予考量」。


三、最終勝利: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重燃自由希望

最終,臺灣高等法院完全採納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論點,認為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在論理上不夠充分、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

這意味著地方法院必須依據高等法院的法律見解,重新審酌A先生是否確有羈押必要,並考量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這通常會導向對當事人有利的「具保停押」或「限制住居」結果。


四、本案的法律意義

即使被控為主謀,仍有爭取自由的空間,本案最重要的啟示在於:即使被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或主謀,只要證據不足、羈押理由薄弱,仍然有機會透過專業的法律辯護,成功爭取交保。

許多當事人或家屬在面對「組織犯罪」、「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重罪指控時,往往認為羈押是必然的結果。但事實上,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嚴格審查以下要件:

1.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不能僅憑共犯的單一指述,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

2.是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必須有具體事實,不能僅憑主觀臆測

3.羈押是否有必要性:必須考量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

4.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必須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個人情狀、家庭狀況等因素

★本案正是透過精準的法律論述,成功說服高等法院,原審法院在這些要件的審查上存在瑕疵,因而獲得撤銷羈押的勝利。


五、結論:面對羈押,您需要的是專業且迅速的法律救援

這起成功的羈押抗告案例,充分展現了在刑事訴訟的緊急關頭,律師的專業、經驗與策略是多麼重要。從分析案情、找出突破口,到撰寫精準的法律書狀,每一個環節都攸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刑事案件的偵查,甚至遭遇羈押的困境,請不要慌張或放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的刑事辯護團隊,擁有豐富的羈押庭辯護與抗告成功經驗,我們能為您提供最即時、最專業的法律支援,在訴訟的關鍵時刻,為您爭取最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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