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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貸款美化金流成警示戶,獲緩刑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1月17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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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大溪區律師推薦】貸款美化金流成警示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獲緩刑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接到一通陌生來電,對方詢問他是否有貸款需求。因為當事人正好急需資金,便表示願意了解細節,並在對方要求下加了 LINE。對方自稱是銀行專員,不僅傳來貸款廣告、看似正式的名片,還詳細說明各種貸款方案。

幾番溝通後,當事人選定一個方案,對方隨即要求他提供身分證件照片、薪轉紀錄、存摺內頁等常見的申貸資料;甚至告知若成功核貸,還需支付代辦手續費與開辦費等費用。整體流程看起來相當正式,使當事人更相信對方是合法協助申貸的業務人員。

不久之後,對方以「負債比太高、信用分數不足」為由,聲稱貸款暫時無法通過,必須先「美化金流」才能送件,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名下多家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以協助製作財力證明。對方甚至主動傳來自己的雙證件照片作為「擔保」,並保證不會外流,還會負責所有法律問題,讓當事人更加信任。在多次保證與自身急需用錢的情況下,當事人誤以為這是正常申貸程序,遂依指示交出提款卡及密碼。直到銀行通知帳戶出現異常,他才驚覺不對勁,立即報警並完整說明過程,強調自己從頭到尾只是申請貸款,完全不知道帳戶被拿去從事詐騙,更未參與任何金流或犯罪行為。

但一切為時已晚,當事人仍被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名的指控,他既憤慨又恐懼,擔心可能因此入獄服刑,只能趕緊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古茜文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因急需資金而申辦貸款,卻誤信詐騙集團成員假扮的「貸款專員」,因此才依指示交付金融帳戶資料。觀諸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自始即坦承事實,並主動提供完整的通聯紀錄及對話內容,全程積極配合檢警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且在發現情況有異時,也立即報案處理。這些客觀行為足以顯示,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僅在於順利取得貸款以紓解生計困難,並未預見其帳戶會被不法利用,亦不存在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已明確指出:「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欠缺認識時,因缺乏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所處罰。」本案中,當事人係因遭詐騙集團步步誘導,陷於錯誤認知下交付帳戶,自然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此一構成要件要素欠缺認識,亦無從成立該條第3項第2款之罪。

此法律見解,亦為最新實務所採。包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均明確指出,行為人若因受騙而提供帳戶,既然欠缺主觀犯意,便不應以相關罪名論處。

此外,當事人在察覺異常後主動報案,並提出具體事證協助調查,起訴書亦記載其積極配合的過程。此一行為模式與詐騙集團共犯截然不同,更進一步證明當事人確係詐騙案件的被害人,主觀上並無任何犯罪故意。綜合以上,本件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帳戶,其行為時既無犯罪認識,亦無違法意欲,主觀上完全不具備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故意,自與該等犯罪之構成要件均不相符合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精準而有力的答辯下,成功說服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予以當事人「緩刑」的判決。這項結果不僅讓當事人免於實際入監執行,更象徵法院肯認其並非出於惡意犯案,而是在受騙情況下誤觸法網,使當事人得以重拾生活步調,重新展開正常的人生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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