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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網路貸款遇詐成警示帳戶,獲不起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3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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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詐欺案件—臺北市內湖區律師推薦】網路貸款遭詐被迫辦虛擬貨幣帳戶成警示戶 經專業律師介入成功爭取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在 IG 上看到一則貸款廣告,因急需用錢便主動與對方聯繫,對方先詢問他是否為警示戶,得知不是後,便以「貸款審核」為由要求提供基本資料、身分證與健保卡照片,以及帳戶封面影本。為了可以順利貸款,他便逐一將資料交付;不久,對方以 IG 訊息容易遺失為由,要求轉往 LINE 聯繫,並在 LINE 中聲稱貸款已核准,但需再申辦兩個虛擬貨幣平台帳號。

因當事人不熟悉流程,對方主動提出代為申辦,並要求他提供手持證件自拍照作為「平台認證」;隨後,對方又要求當事人親自到銀行臨櫃辦理約定帳號,並提供網銀帳號密碼,當事人雖感到疑惑,但在「入金作業需要、資金會更安全」等話術下仍提供了相關資料。

未久,當事人帳戶突然多了一筆數萬元款項,詢問對方後被告知是公司誤匯,並被要求不要動帳、暫時不要登入網銀;接著對方還索取交易密碼,理由同樣是「避免影響入金」,其後帳戶開始出現異常金流,短時間內多筆款項進出,隔日即遭銀行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前往銀行查詢後,得知帳戶恐涉及詐欺或洗錢,並被要求立即報案。

直至此時,他才驚覺自己遭到徹底利用,原以為是在申辦貸款,卻反被詐騙集團一步步誘導,將帳戶變成詐欺金流工具,最終更被依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名偵辦;擔心自己因此坐牢的他,立即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呂治鋐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是因急需貸款、無會計或金融背景,才會誤信對方以貸款名義所做的各種說詞,並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根本無從辨識其中涉及詐欺或洗錢的風險。

透過當事人所提供的聊天紀錄,可以清楚看出對方以「貸款審核、包裝帳戶、強力過件」等話術,使當事人信以為真,並要求他申辦虛擬貨幣平台帳號、不得動用帳戶、否則會產生違約金等;當事人始終關心的都是貸款進度與如何核准,從未表現出任何協助犯罪的意圖,亦不知悉對方是詐騙集團成,。整體行為完全是因誤信貸款流程,而非出於犯罪目的。

以一般社會常情觀之,詐騙集團常利用貸款、求職為名誘騙民眾提供帳戶,許多帳戶持有人也會因相似話術而受騙,並不會因此推論其具備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當事人在發現異常金流後更立即向銀行詢問,並依指示報案,此點也足證其身分是受害者而非共犯。綜上述,法律諮詢顧問律師懇請鈞署綜合審酌當事人遭詐利用的事實,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以維護法理公正並還當事人清白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縝密蒐證、全面釐清事實並據理力爭的辯護下,成功化解檢方疑慮,說服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確屬遭詐利用;檢察官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得以重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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