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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網路投資成警示戶,獲無罪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天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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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詐欺案件—新竹縣竹北市律師推薦】網路投資遭詐團利用成警示戶,被害金流逾三百萬,經律師精準辯護仍成功獲判無罪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先在 FB 上看到「小資兼職任務」廣告,內容強調只需在群組內撰寫影評、超商商品心得即可獲得虛擬點數,累積後能提領現金;為了補貼家用,他便加入群組依指示操作,初期確實能獲得少量點數。之後,對方以「抽中紅利資格方案」為由,宣稱只要先證明具備一定資本,由專人操作即可獲得高額獲利,且若有損失由平台吸收。

當事人受到群組內「假學員」成功提款的影響,因而深信不疑,遂依指示匯入高額資金,並被轉入由自稱理專與教學員組成的小群組。對方隨後聲稱「操作已完成」、當事人帳戶已累積巨額獲利,但提領前必須先支付資產驗證費。當事人雖一度起疑,卻因對方反覆保證、出示成功案例、並以高額獲利吸引,加上自身經濟壓力,最終仍誤信其說詞,陸續分批匯款完成所謂的驗證程序。

然而對方以「工程部門錯誤」「再補一次就好」「我們也拿不到佣金」等話術,不斷要求追加驗證費;當事人在已投入大量金錢、擔心前期費用全數落空的情況下,只能持續依照指示匯款。最終,對方進一步要求進行「交易驗證」,要求當事人到銀行綁定第三方帳戶,並提供網銀帳號密碼由其操作。

隨後,對方利用當事人的網銀帳戶陸續匯出多筆巨額款項,並要求當事人在銀行或警方詢問時以「合資、商務合作」等理由搪塞。直到銀行通知帳戶被列為警示戶、警方啟動調查,而對方完全失聯、將當事人踢出所有群組,他才驚覺自己陷入大規模詐騙,所有匯出的金錢皆遭掏空。

最終,他因此被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偵辦;擔心可能因此入獄、前途盡失的他,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替自己釐清事實、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鄭任晴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本案當事人是因遭遇投資詐騙而誤入本案,其本身有正當職業、生活作息單純,一向奉公守法,也無任何詐欺、洗錢相關前科,更無金融或法律專業背景;在一般生活經驗不足以識破詐騙手法的情況下,當事人完全無從察覺對方所為乃屬詐欺。

當事人因深信對方所稱的「投資獲利、資產驗證、交易驗證」等說詞屬實,才依指示陸續匯款,最終遭受高達近百萬元的重大財損;該等損失部分已由當事人向警方報案提告,相關資料也於偵查中提出,可佐證當事人從未預見對方為詐騙集團成員,更不可能基於任何犯罪意圖而配合操作。

從本案對話紀錄可見,事發期間當事人正因家人住院,需負擔醫療與生活開銷,身處高度壓力與用錢急迫的情況下,心理狀態本就難以以一般標準衡量,極易受詐騙話術影響,難以保持冷靜判斷並識破詐欺手法。且設定約定轉帳部分,從銀行文件與事後情節觀察可知,當事人在辦理約定帳戶時,甚至同時為父親新增約定轉帳帳號,顯示他深信投資為真實、也相信完成驗證後即可取得獲利並回饋家用。此一客觀行為更間接印證,當事人全然處於誤信之中,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或洗錢之主觀犯意。

而當事人所提供的帳戶向來為繳納房租與日常支出使用的重要生活帳戶,並非任何異常或用於不法之帳戶,若其真有犯罪意圖,不可能選擇使用自身最主要的生活帳戶作為操作,更不可能甘冒自身財物重大損失的風險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法律諮詢顧問據理力爭及精準答辯下,成功說服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當事人「無罪」。即使本案涉及,高達三百萬元以上的巨額被害金流,法院仍認定當事人確屬遭詐團利用、並無犯意,最終獲得完全清白的判決結果,替當事人徹底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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