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遺失卡片成警示帳戶,獲緩刑
- 魏小雯 謙聖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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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詐欺案件—新北市板橋區律師推薦】遺失提款卡成警示戶,經專業律師辯護獲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在事發期間正面臨相當沉重的家庭與經濟壓力,家中有人因健康狀況住院,加上即將迎接新成員,使整個家庭陷入窘境,因為收入不高且多為現領,當事人平時極少使用金融帳戶,帳戶主要僅用來收取育兒補助,或偶爾進行小額轉帳。由於很少使用提款卡,當事人時常忘記密碼,因此會在卡片背面貼備忘貼紙,某日,他準備匯款給朋友,想確認帳戶餘額時,卻發現網銀無法登入,本以為是密碼輸入錯誤,便翻找包包想找提款卡,結果卻發現卡片不見了。
他便立即致電銀行客服詢問是否能先行停卡,但在提供資料後,對方卻回覆查無卡片資料,並要他翌日前往臨櫃確認;隔天,他前往辦卡的郵局詢問,才被告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震驚之餘,他立刻前往警局備案。其後的偵查程序中,他依實情向檢警說明自己的家庭狀況、卡片遺失的經過,以及帳戶遭警示前後的所有細節,承辦人員詢問是否仍保有醫療單據與報案資料,他當下表示願意補交,但對方表示當庭不需要收。
事後未再接獲進一步詢問,直到某日卻突然收到檢方寄送的起訴書,才知道自己已被列為被告,還被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丶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偵辦,擔心自己因此入獄,家中無人能照顧、責任沉重的他陷入極度恐慌與無助,只能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在專業協助下替自己洗刷這場突如其來的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高文洋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本案當事人已積極面對整個司法程序,也展現真誠悔意與高度配合意願,在調解程序中,除其中一名告訴人外,其餘被害人皆已成功達成調解,並由法院當庭確認調解內容;其中已成立的調解均約定具體的賠償金額與分期給付方式,且當事人承諾將嚴格履行,顯示其確實有補償被害人的誠意與能力。
至於尚未出面之最後一名告訴人,法律諮詢顧問也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並無任何逃避賠償之意,反之已透過律師函、電話與訊息多次聯繫,但對方始終未回覆,導致調解無法成立,該部分並非當事人怠於處理,而是客觀上無法取得聯繫,懇請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寬典。
在程序部分,法院表示將本案改採簡易程序,檢察官與辯護人均無異議,就量刑意見,法律諮詢顧問於庭上再次強調,當事人已與多數告訴人圓滿和解,賠償態度積極,且本案並無暴力、脅迫等加重情節,行為責任相對輕微;更重要的是,告訴人也於庭上明確表示同意法院給予緩刑。綜合當事人的悔意、已履行的調解成果、未能聯繫者的客觀狀況與其家庭生活困境,均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再社會化之可能性,符合緩刑之要件。基此,法律諮詢顧問懇請法院在綜合全案情狀後,量處最有利於當事人的緩刑判決,使其能在社會的監督下悔悟自新、繼續工作與養家,不致因短期刑罰而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法律諮詢顧問精準且有效的答辯下,成功說服法官採納本所的量刑意見,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同時給予當事人「緩刑」的好結果,使當事人得以在社會上自新、繼續維持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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