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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看守所寄錢新規定,不是親屬要收容人指定才能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解析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2025年12月23日
  • 讀畢需時 7 分鐘

前言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公布「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並自發布後三個月(即114年12月19日)施行。本次修正涉及矯正機關管理實務的重要變革,對於有親友在押或服刑的民眾而言,直接影響其送入財物的權益與程序。本所特別整理本次修正的重點內容,並整合第一線矯正機關的實務作法,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瞭解新制規範,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一、修正背景與目的

本辦法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羈押法第69條第4項授權訂定,規範外界人士對矯正機關收容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相關事項。本次修正旨在兼顧收容人基本權益保障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需求,建立更明確、合理的送入財物規範,並強化程序正當性。



二、主要修正重點

(一)、明確定義「外界」範圍並建立申請機制

本次修正在第2條明確定義「外界」的範圍,包括收容人的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以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收容人得以書面向機關申請指定送入人,但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須以書面申請。此項規定賦予收容人更大的自主權,使其能指定信任之人協助送入必需物品。

實務提醒:根據矯正機關的執行方式,此項「由收容人提出之人」的規定,需要收容人主動以書面方式向其所在機關提報送入人的名單並簽名確認後,名單上的人員才能送入財物。若非收容人事先提出的名單,機關將無法受理。


(二)、金錢送入規範更加彈性

依據修正後第4條規定,外界送入金錢的方式與限額如下:

■ 送入方式:以新臺幣現金、中華郵政匯票或國內金融機構本票為限,得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辦理。

■ 送入限額: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此項但書規定提供了彈性空間,在有正當理由時(如支付醫療費用、購買高額必需品等),得經許可突破限額。

➙保管金總額管制:當收容人在機關內的保管金總額已逾新臺幣十萬元時,機關長官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的次數或數額,以避免過度累積現金。


(三)、飲食送入規範更為明確

修正後第5條對於飲食送入的種類、頻率及數量均有明確規範:

■ 種類限制: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對於可送入的品項有更嚴格的解釋,例如臺南監獄即已公告,自114年12月19日起,零食類(如糖果、蛋糕等)將不再受理送入。因此,建議民眾在準備飲食時,以正餐的菜餚、主食及水果為主,避免攜帶加工零食,以免被拒絕。

■ 頻率與數量: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此項規定考量被告與受刑人的法律地位差異,給予被告較寬鬆的待遇。

■ 送入人限制: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若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則不受此限,允許家屬同時為多位收容親人送入飲食。


(四)、必需物品送入種類擴充

第6條對於必需物品的送入有詳細規範,本次修正擴充了可送入物品的種類:

■ 基本必需物品(每月一次):包括衣物、寢具、盥洗用品、圖書雜誌、文具、親友照片、眼鏡、健保卡等身分識別文件等。特別是眼鏡及健保卡等,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不受件數限制。

■ 其他特殊財物(需申請許可):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報紙、點字讀物、宗教物品或典籍、教化輔導處遇所需物品、因衰老或身心障礙所需輔具、收容人子女所需物品、因疾病所需藥品,以及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此項規定充分考量收容人的特殊需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親子關係維繫、醫療照護等基本權益。

■ 收容人主動申請機制: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一般規定。此項規定賦予收容人更大的主動權,不必完全依賴外界人士的安排。


(五)、檢查程序與科技設備輔助

第3條規定機關應對送入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此項規定反映現代科技在矯正管理上的應用,例如使用X光機、金屬探測器等設備,既能維護安全,又能減少對財物的破壞性檢查。

第8條第2項特別規定,若送入財物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檢查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此項規定充分保障送入人的知情權與財產權。


(六)、限制或禁止送入的情形與救濟程序

第8條列舉七種得限制或禁止送入的情形,包括違反規定事項、無法檢查或可能變質、易腐敗或有危險性、夾帶違禁物品、違反食品安全規範、依法不得送入,以及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第9條建立適當處理與告知義務:若送入財物經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處理建議方式,經送入人處理後認可得送入者,機關應許可送入。此項規定避免機關恣意拒絕,保障送入人權益。

■ 禁止送入處分與正當程序保障:若送入人送入之財物夾帶違禁物品或有嚴重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長官得進行必要調查,並自調查之日起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最長不得逾三十日。經調查認有嚴重危害機關秩序及安全之情形,機關長官得自調查完畢之日起至多三個月,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

★重要的是,機關作成禁止送入財物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載明處分相對人資訊、主旨、事實、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以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此項規定落實行政程序法的正當程序原則,保障受處分人的程序權與救濟權。

(七)、退回財物與公告領回機制

第11條規定機關依法限制、禁止送入,或收容人拒絕收受之財物,機關應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若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機關應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物歸屬國庫或予以毀棄。

機關辦理公告應載明財物之送入日期、方式、數量、數額等相關資料,於機關公告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此項規定兼顧財物保管與行政效率,並給予送入人充分的領回機會。

(八)、涉及刑事不法之處理

第12條明確規定,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此項規定確保矯正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合作,有效打擊透過送入財物進行的違法行為。


三、實務建議

基於本次修正內容及第一線實務作法,本所提供以下實務建議:

事前準備與名單確認:家屬或友人欲送入財物前,最重要的一步是確認自己是否在收容人提交給機關的許可名單上。建議事先與收容人聯繫,請其務必向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送入當日,務必攜帶附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否則機關將不予受理。

■ 金錢送入:建議採用匯票或本票方式送入,較為安全便利。若有超過每日一萬元限額之需求,應事先向機關說明理由並申請許可。

■ 飲食送入:應嚴格遵守主食、菜餚、水果、餅乾的種類限制,並有心理準備零食、糖果、蛋糕等點心類可能被禁止。為避免白跑一趟,送入前可先致電該矯正機關的接見室,確認最新的可送入飲食項目與標準。

■ 必需物品送入:應注意每月一次之限制,並確認物品種類及數量符合規定。若有特殊需求(如宗教物品、醫療用品等),應透過收容人向機關提出申請。

■ 權益救濟:若機關限制或禁止送入財物,應要求機關說明具體理由。若機關作成禁止送入處分,應注意處分書是否載明救濟方法及期間,並把握救濟期限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若認為機關處分不當,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配合檢查:送入財物時應配合機關檢查程序,若機關告知檢查可能造成破壞或減損,應審慎評估是否同意檢查。若不同意檢查,機關得拒絕送入。

■ 保留證據:建議保留送入財物之相關單據、收據及通知文件,以備日後查證或救濟之需。


四、結語

本次「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在維護矯正機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更加重視收容人及送入人的權益保障,建立更明確、合理、具有彈性的送入財物規範,並強化程序正當性與救濟機制。本所建議有親友在押或服刑的民眾,應詳細瞭解新制規定,特別是收容人須事先提交名單及飲食種類限制等實務細節,並善用申請機制,確保自身權益。若對於送入財物規定有任何疑問,或遭遇機關不當限制或禁止送入之情形,歡迎諮詢本所,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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