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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原審判 8 年的「販賣第二級毒品」,二審成功改判為「轉讓禁藥」僅 2 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4分钟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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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最關鍵的,不只是「有沒有毒品」,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尤其在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法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確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構成「販賣」,刑期就是 10 年起跳。

本案由本事務所親自處理。原審法院認定當事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量刑逼近 8 年;經本所團隊於二審全面重建證據結構、逐點拆解檢方主張後,高等法院最終完全否認「販賣」要件,僅認定「轉讓禁藥」,合併執行 2 年,刑期減少超過 6 年,堪稱重大逆轉。

➙以下為本所精準攻防後,法院採信的核心理由。


一、原審認定「販賣」:刑期近 8 年

原審主要依下列資料認定:

 • 兩名證人偵查中的指述

 • 通訊紀錄、時間線

 • 施用者的相關陳述

因此判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但販賣罪刑度極重,必須具備:

 • 明確對價

 • 營利意圖

 • 價金、數量、品項具體內容

★本所即從這些核心要件逐一突破。


二、二審全面推翻「販賣」──法院採納本所主張

1. 購毒者證詞不可作為唯一證據

➙本所指出,購毒者的指述始終反覆,更與通聯紀錄不一致。

★法院於判決中強調:「購毒者的指證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因此,僅憑證人偵查時的陳述,絕不足以證明販賣成立。

2. 通訊紀錄內容不足以補強販賣

本所逐字比對通訊監察譯文,指出內容完全無法證明:

 • 交易金額

 • 品項

 • 重量

 • 營利意圖

★法院亦於判決中指出:「譯文內容語意隱晦,未見交易品項、重量或價金之討論」。因此不能用來認定販賣。

3. 證人翻供內容前後矛盾

證人於偵查與法庭的說法矛盾,本所據此主張其可信度不足。

法院最終認為:

 • 證詞反覆

 • 無法合理解釋前後不一致

 • 難以作為販賣罪之補強證據

★因此,販賣不成立。


三、為何最終認定「轉讓禁藥」、合併刑僅 2 年?

法院採納本所主張,理由如下:

■  交付量極少(約 1 公克)

■  未證明對價

■  無法認定具有營利意圖

■  交付對象均為施用者

■  屬於提供少量毒品的情況

■  就法律競合,應以「轉讓禁藥」論罪

★法院於判決中明確指出:「本件尚難認被告具有營利意圖,難以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論處轉讓禁藥罪。」

因此,二審改判為:

 • 轉讓禁藥共二罪

 • 合併執行刑:2 年

➙成功從近 8 年重刑,下降至僅 2 年。


四、這類毒品案件,關鍵不在毒品,而在「罪名」

本所再次強調:毒品案件中,最影響人生的並不是毒品重量本身,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 罪名。

★若是:「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責十年以上;「轉讓禁藥」=法定刑度七年以下;差別就是:人生的重新開始,或長期失去自由。

而本案的勝訴關鍵在於:

 • 通訊監察不能用來推論販賣

 • 購毒者陳述不能作為唯一或主要證據

 • 無對價、無營利意圖

 • 少量提供給施用者

 • 法條競合原則應採較輕法處斷

➙這些就是本案從 8 年 → 2 年 的核心原因。


五、結語:毒品案件的辯護,是技術戰、證據戰、法理戰

毒品案件不是只能等待命運裁決,正確策略、證據拆解、法條競合分析,都能讓案件從重罪變輕罪,本案即證明:不是每一件被指控的「販賣」都能成立,透過正確法律攻防,罪名可以改變,人生也可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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