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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獲緩刑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8月2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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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毒品案律師推薦!新北毒品案件專門處理律師】涉嫌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經專業律師辯護獲緩刑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平時並無販賣毒品的習慣,然而某日因友人手邊持有煙彈,請求當事人協助刊登販賣訊息。當事人基於情誼,一時心軟而答應,遂將相關圖片發布於社群平臺。

不久後,便有自稱買家的網友主動回覆訊息,並與當事人聯繫,殊不知該「買家」實際上是喬裝的警方人員,警方透過訊息刻意引導交易,並與當事人約定購買的時間與地點;在現場,由友人實際提供煙彈,而當事人僅協助收取價金,雙方才剛完成交付,警方隨即現身,表明身分,並當場將當事人與友人一併逮捕。事後,當事人因此遭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當事人既震驚又悔恨,深感不安,於是急切尋求「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協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許博閎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本案所謂販毒的指控,根本欠缺可信的依據,首先,檢方所提出的唯一依據僅是證人片面指述,然而該供述本身存在嚴重矛盾之處,且與其他客觀事證並不吻合。依照刑事審判「嚴格證明」的原則,僅憑如此單一且不穩定的供述,顯然不足以作為認定當事人有罪的依據。

且在偵查過程中,警方的筆錄製作方式亦有瑕疵,當事人在警詢時的陳述,並非在完整告知權利與充分保障下所為,難以具備真正的任意性與可信性;是以,該等自白不應作為定罪基礎。更重要的是,當事人一再否認有販毒的意圖與行為,僅承認與友人往來中有接觸毒品之情形,與「販賣」行為有本質上的差異。倘若檢方未能提出具體金流紀錄、交易對象的具體證言,或其他能夠支持販賣行為的客觀證據,本件販賣毒品的犯罪構成,自然無從成立。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縝密而有力的辯護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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