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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原審判 8 年的「販賣第二級毒品」,二審成功改判為「轉讓禁藥」僅 2 年
毒品案件最關鍵的,不只是「有沒有毒品」,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尤其在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法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明確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構成「販賣」,刑期就是 10 年起跳。 本案由本事務所親自處理。原審法院認定當事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量刑逼近 8 年;經本所團隊於二審全面重建證據結構、逐點拆解檢方主張後,高等法院最終完全否認「販賣」要件,僅認定「轉讓禁藥」,合併執行 2 年,刑期減少超過 6 年,堪稱重大逆轉。 ➙以下為本所精準攻防後,法院採信的核心理由。 一、原審認定「販賣」:刑期近 8 年 原審主要依下列資料認定: • 兩名證人偵查中的指述 • 通訊紀錄、時間線 • 施用者的相關陳述 因此判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但販賣罪刑度極重,必須具備: • 明確對價 • 營利意圖 • 價金、數量、品項具體內容 ★本所即從這些核心要件逐一突破。 二、二審全面推翻「販賣」──法院採納本所主張 1. 購毒者證詞不可作為唯一證據 ➙本所指出,購毒者的指述始終反覆,更與通聯紀
11月14日


|毒品案|緩起訴期間內被抓施用大麻,繼續維持緩起訴
【戒癮治療期間再犯怎麼辦?吸毒累犯被抓怎麼辦?】緩起訴期間內被抓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繼續維持緩起訴(二緩)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由朋友駕車接送外出,行經路上遭遇警方臨檢,而警方在進行車輛搜索時,在車內發現疑似用來研磨大麻的器具,遂將當事人帶回派出所並安排驗尿;驗尿結果顯示呈陽性。 警方在筆錄中詢問為何會將該器具隨身攜帶,當事人答稱原本想在抽完大麻後,將器具帶到某處埋藏,待日後若合法化再挖出來,而最近一次施用時是在泰國旅遊時施用;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偵辦,由於他當時正處於戒癮治療期間, 擔心本案會被認定為復吸而遭裁定勒戒,慌張不已的他,急忙向「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點擊法律諮詢顧問的線上諮詢平台,並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
10月17日


|毒品案|涉供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獲緩刑
種大麻被抓怎麼辦?栽種大麻被抓可以爭取緩刑嗎?專門處理大麻案件律師推薦!!種植大麻案件成功爭取緩刑 一、案件簡介 本案中,被告因 在新北市栽種大麻植株 13 株,遭檢察官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起訴。檢方主張其行為屬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依法律規定...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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