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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喪屍煙彈刑責有多重?製造、運輸、販賣最重可處死刑一次看懂
前言:喪屍煙彈擬升級,刑責可能全面加重 近期因毒駕事件頻傳、社會危害擴大,行政院提出「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共14項作為,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擬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行政院已表示,法務部將儘速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務部次長也公開說明,預計於 115年6月17日 召開會議決定是否升級管理。 目前是「擬改列、待審議」,不是已經正式全面生效;但若後續審議通過並完成公告,依托咪酯的法律評價將大幅提高,尤其是製造、運輸、販賣的刑責,將直接提升到第一級毒品的處罰層次。 一、依托咪酯現在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依托咪酯不是現在才被納入列管。依行政院施政報告內容,法務部先前已召開會議,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自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並自 113 年 11 月 27 日起實施。也就是說,依托咪酯目前已不是一般未列管物質,而是現行第二級毒品。 ➙這次行政院提出的方向,則是要再進一步把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改列為第一級毒品。 二、為什麼改列第一級毒品,大家反應這麼大? 因為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分級體系下,第一
6月5日


|毒品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獲緩刑
案件結果:當事人同時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法律諮詢顧問廖育珣律師、王聖傑律師協助辯護,法院最終雖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及有期徒刑1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成功爭取均緩刑5年,使當事人得以避免立即入監執行,保留重新回歸家庭、工作與正常生活的機會。 一、案件背景:同時涉及兩項嚴重毒品罪名,刑責風險極高 本案當事人遭檢方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涉罪名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法定刑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案並非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案件,而是涉及販賣、意圖販賣等高度嚴重罪名,一旦辯護方向處理不當,當事人可能面臨長期自由刑,甚至實際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 本案中,法院認定當事人涉犯兩項罪名,分別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5月27日


|毒品案|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獲不起訴
即使一開始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毒品案件認罪還能再翻供嗎?可以!! 許多當事人在被警方帶到警局、面對毒品案件偵查時,第一個反應往往不是思考證據是否真的足夠,而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聲押、會不會被羈押、會不會因此失去工作、家庭與原本的生活。尤其在販賣第二級毒品這類重罪案件中,當事人常常會因為緊張、恐懼,或誤以為「只要先承認,可能比較不會被羈押」,而在警詢或偵查初期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但是,這個案件要提醒所有正在面對毒品案件的當事人與家屬:一開始認罪,不代表案件就一定會有罪;曾經承認,也不代表後續完全沒有辯護空間。刑事案件真正的核心,仍然是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而不是只看當事人在高度壓力下曾經說過什麼。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協助一名被指控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當事人。當事人在案件初期曾經承認犯行,但交保後立即尋求法律諮詢顧問協助。律師團隊分析卷證後,認為案件仍然存在重大證據缺口,因此沒有因為當事人曾經認罪就放棄辯護,而是立即改採無罪辯護方向,針對自白是否足以補強、證人陳述是否穩定、客觀影像是否能證明交付毒品、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販賣犯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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