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提款卡遺失成人頭戶,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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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遺失律師推薦】提款卡遺失被當人頭帳戶?多數律師說沒救,法律諮詢顧問不放棄成功爭取不起訴!
「我的提款卡真的不見了,密碼是為了怕忘記才寫在上面的,為什麼檢察官就是不相信我?」
在處理人頭帳戶、詐欺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提款卡遺失」往往被視為最難打的抗辯理由。許多當事人因為粗心遺失提款卡,又剛好將密碼寫在卡片或放在同一個皮夾內,一旦被詐騙集團撿走並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往往會面臨百口莫辯的窘境。甚至許多律師在聽到「提款卡遺失」的說法時,都會直接建議當事人「認罪協商」,認為這種答辯在實務上基本上不會被檢察官接受。
但是,機會低不代表沒機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堅信,只要當事人說的是實話,我們就絕不放棄任何一絲希望。今天,我們將與您分享一個看似「無救」的提款卡遺失案件,在當事人與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獲判「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例。
一、案件經過:提款卡不翼而飛,竟淪為詐騙集團的洗錢工具
A小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時生活單純。某天,她突然發現自己的土地銀行提款卡不見了。由於現代人需要記憶的密碼實在太多,A小姐為了方便,便將提款卡密碼寫在一張小紙條上,並與提款卡放在一起。發現遺失後,A小姐立刻向銀行申請掛失。沒想到,在掛失之前,這張遺失的提款卡已經被詐騙集團撿走,並迅速被用來作為「假投資」與「假交友」詐騙的收款帳戶。短短幾天內,就有多名被害人將高達數十萬元的款項匯入A小姐的帳戶,並隨即被車手提領一空。
不久後,A小姐便收到了警方的通知,指控她涉嫌違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面對突如其來的重罪指控,A小姐感到無比冤枉與恐慌,四處求助無門,最終找到了專精處理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
二、解決過程:不輕言放棄,用證據與邏輯突破實務困境
在了解A小姐的案件後,王聖傑律師與徐易呈律師深知,要以「提款卡遺失」作為抗辯理由,難度極高。但律師團隊並未因此退縮,而是立刻著手整理對A小姐有利的客觀證據,並擬定了縝密的辯護策略:
(一)主動掛失的客觀證據,證明無犯罪故意
律師團隊調閱了A小姐向銀行申請掛失的通話錄音與譯文,證明A小姐在被害人報案之前,就已經主動向銀行辦理掛失。試想,如果A小姐真的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怎麼可能在對方還在使用帳戶時,就主動打電話去銀行掛失,自斷財路呢?這個關鍵的時間點,成為了證明A小姐並無幫助詐欺故意的有力證據。
(二)打破「密碼不能與提款卡放一起」的刻板印象
檢察官通常會質疑:「怎麼可能那麼巧,密碼剛好跟提款卡放在一起?」對此,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在書狀中強力主張:現代社會中,人們需要記憶的密碼(如Email、社群網站、各種軟體登入)多如牛毛,且多為英數字與符號的複雜組合。為了避免忘記密碼導致卡片被鎖,將密碼寫在紙條上與提款卡放在一起,雖然看似不智,但絕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並非完全無法想像。
(三)強調「自由意志」的欠缺
律師團隊向檢察官闡明,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將帳戶交付給他人。本案中,A小姐的帳戶是因為遺失而被詐騙集團撿走利用,她根本沒有將帳戶交給他人從事不法用途的認識與意願。既然沒有主觀上的犯意,自然不能以幫助犯論處。
三、官司結果:檢察官明察秋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在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有理有據的辯護,以及A小姐積極配合提供證據的努力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理由。檢察官在處分書中明確指出,A小姐確實有在被害人報案前主動掛失的行為,且將密碼與提款卡放在一起尚非社會生活經驗所無法想像,不能單憑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推論A小姐有幫助犯罪的故意。
➙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給予A小姐「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的成功,不僅還給了A小姐一個清白,也再次證明了法律諮詢顧問的堅持與專業。即使是實務上認為「最難打」、「沒救」的提款卡遺失案件,只要有專業律師的協助,仔細梳理證據、精準切入法律爭點,依然有機會逆轉勝!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遇到了類似的困境,被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請不要輕易放棄,更不要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隨便認罪。請立即聯繫我們,讓法律諮詢顧問為您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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