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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被控詐騙集團發起人遭羈押?謙聖律師團隊如何成功抗告,從高等法院撤銷羈押裁定!
當家人突然被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或「主謀」,甚至在偵查階段就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極其沉重的打擊。在資訊不對等、內心充滿焦慮的情況下,許多人會感到徬徨無助,以為只能被動接受司法程序的安排。然而,羈押並非無法逆轉的最終判決,透過專業的法律策略,您仍然有機會為家人爭取重獲自由的權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日前便成功處理了一起極具挑戰性的案件:當事人被檢察官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涉嫌違反《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以及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加重詐欺取財 等罪,這些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在偵查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然而,我們的刑事辯護團隊憑藉對法律的精準掌握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成功說服臺灣高等法院,將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直接撤銷」,為當事人開啟了重獲自由的大門。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我們是如何在這場艱難的法律戰役中,一步步逆轉情勢,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一、案件背景:被控為詐騙集團發起人的嚴峻挑戰 本案的當事人(為保護隱私,下稱A先生)被檢察官指控為詐騙集團的發起人,這
2025年11月18日


|詐欺案|貸款美化金流成警示戶,獲緩刑
【桃園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大溪區律師推薦】貸款美化金流成警示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獲緩刑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接到一通陌生來電,對方詢問他是否有貸款需求。因為當事人正好急需資金,便表示願意了解細節,並在對方要求下加了 LINE。對方自稱是銀行專員,不僅傳來貸款廣告、看似正式的名片,還詳細說明各種貸款方案。 幾番溝通後,當事人選定一個方案,對方隨即要求他提供身分證件照片、薪轉紀錄、存摺內頁等常見的申貸資料;甚至告知若成功核貸,還需支付代辦手續費與開辦費等費用。整體流程看起來相當正式,使當事人更相信對方是合法協助申貸的業務人員。 不久之後,對方以「負債比太高、信用分數不足」為由,聲稱貸款暫時無法通過,必須先「美化金流」才能送件,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名下多家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以協助製作財力證明。對方甚至主動傳來自己的雙證件照片作為「擔保」,並保證不會外流,還會負責所有法律問題,讓當事人更加信任。在多次保證與自身急需用錢的情況下,當事人誤以為這是正常申貸程序,遂依指示交出提款卡及密碼。直到銀行通知帳戶出現異常,他才驚覺不對勁,立即報警並完整說明過程,強
2025年11月17日


詐欺案件被告|會被關嗎?詐欺律師教你從警局到法院全流程一次看懂
【詐欺被告】別慌!詐欺律師教你從警局筆錄到法院審判的完整流程,初犯如何爭取不起訴、無罪、緩刑,避免被判刑留案底,立即諮詢台北律師推薦。
2025年11月15日


|毒品案|原審判 8 年的「販賣第二級毒品」,二審成功改判為「轉讓禁藥」僅 2 年
毒品案件最關鍵的,不只是「有沒有毒品」,而是法院最終認定的罪名,尤其在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法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明確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構成「販賣」,刑期就是 10 年起跳。 本案由本事務所親自處理。原審法院認定當事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量刑逼近 8 年;經本所團隊於二審全面重建證據結構、逐點拆解檢方主張後,高等法院最終完全否認「販賣」要件,僅認定「轉讓禁藥」,合併執行 2 年,刑期減少超過 6 年,堪稱重大逆轉。 ➙以下為本所精準攻防後,法院採信的核心理由。 一、原審認定「販賣」:刑期近 8 年 原審主要依下列資料認定: • 兩名證人偵查中的指述 • 通訊紀錄、時間線 • 施用者的相關陳述 因此判決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但販賣罪刑度極重,必須具備: • 明確對價 • 營利意圖 • 價金、數量、品項具體內容 ★本所即從這些核心要件逐一突破。 二、二審全面推翻「販賣」──法院採納本所主張 1. 購毒者證詞不可作為唯一證據 ➙本所指出,購毒者的指述始終反覆,更與通聯紀
2025年11月14日


|詐欺案|出租蝦皮帳號涉詐欺,獲緩起訴
【桃園地檢詐欺案件—桃園市八德區律師推薦】出租蝦皮帳戶遭控詐欺,經律師辯護獲緩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看到網路上有「出租蝦皮帳號可以賺錢」的資訊,且身邊也有朋友在從事類似的租借帳號行為,於是便向朋友詢問是否能介紹相關管道,朋友隨後提供了一個自稱是「蝦皮帳號出租平台」的聯繫方式,當事人聯繫對方後,便依照對方指示簽署租借合約、進行帳號實名認證,以及綁定銀行帳戶等。 整個過程中,對方表示這只是「帳號代營運」的合作方式,不涉及任何違法行為,當事人也因為看到朋友都在做,便無多加懷疑,直到後來帳號租約結束後,某日警方突然通知當事人,表示他的帳號疑似涉及詐騙金流,當事人才驚覺自己可能被利用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 他也因此被以涉犯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偵辦,面對這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相當悲憤,也擔心自己會因此入獄服刑, 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
2025年11月13日


|詐欺案|遭控擔任詐團面交車手,獲停止羈押
【基隆地院詐欺案件—桃園市中壢區律師推薦】遭控面交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後成功交保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擔任了面交車手的角色,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並未主動策劃或主導事件發展,僅是受他人指示而參與其中,對於整體事件的運作細節與資金流向並不清楚。且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訊問後也認為當事人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丶第216條丶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丶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且有羈押的必要。 法院裁定收押押後,當事人和家屬深感焦急,便立即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 法律諮詢顧問 ,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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