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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寄出提款卡變人頭帳戶,獲無罪

  • 4天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詐欺洗錢無罪成功案例】提款卡寄出變人頭帳戶?法律諮詢顧問律師精準辯護,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一、案件經過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許多民眾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陷阱,不僅自身財產受損,更可能因為交出提款卡或帳戶,而莫名背上「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重罪指控。本案當事人便是在網路上參加抽獎活動,誤信詐騙集團假冒的「金管會銀行局專員」話術,以為帳戶遭到外洩需要進行「安全升級」,因此依指示將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

當事人不僅自己被騙走了高達10萬餘元的存款,事後更被檢警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共犯,遭到檢察官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起訴。面對這樣「人財兩失」又面臨重刑指控的絕境,當事人決定委託專精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期望能洗刷冤屈。


二、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策略

許多人,甚至部分律師,都認為只要客觀上交出了提款卡和密碼,就一定會被判有罪。然而,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與高文洋律師在詳細梳理案情後,堅信本案仍有許多突破點。律師團隊精準地抓住了「主觀犯意」這個核心爭點,向法官提出了以下強而有力的辯護主張:

(一)交出的是「日常薪資帳戶」而非「閒置帳戶」

律師團隊向法官指出,當事人所交付的帳戶,是其日常用來領取薪資的重要帳戶。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幫助詐欺與洗錢的「不確定故意」,理應提供無關緊要的閒置帳戶,否則豈不是徒增自己資金遭凍結的風險?這項主張有力地反駁了當事人有幫助犯罪的主觀意圖。

(二)當事人本身也是受害甚深的被害人

律師團隊提出了當事人的匯款紀錄與對話截圖,證明當事人在詐騙過程中,自己也被騙走了高達10萬餘元的存款。詐騙集團當初聲稱的中獎金額僅有8萬多元,衡諸常理,當事人根本沒有必要為了一筆價值較低的獎金,甘冒喪失自己帳戶的風險,甚至賠上更多存款。這充分證明當事人是受到詐騙集團的高明話術所騙,主觀上絕對欠缺幫助犯罪的故意。

(三)詐騙手法日新月異,不應苛求被害人具備完全防免能力

針對檢方質疑當事人為何沒有察覺異常,律師團隊強調,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甚至假冒政府機關(金管會)人員,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極具欺騙性。縱使政府多方宣導,仍有許多高學歷、具豐富社會經驗者受騙。因此,不能僅因當事人一時失察,就推論其有容任犯罪發生的心態。


三、案件結果: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經過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在法庭上的據理力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最終完全採納了我們的辯護理由。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提供帳戶的原因甚多,不能僅因客觀上交付了帳戶,就認定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法官認同當事人是因為聽信詐騙集團話術,為了保護自己的資金才依指示操作,以致自身也受有財產損害,顯然欠缺幫助詐欺與洗錢的主觀犯意。

最終,法院基於「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則,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這個得來不易的無罪判決,不僅讓當事人成功洗刷了冤屈,更證明了即使在看似不利的客觀情況下,只要找對律師、用對策略,依然能夠爭取到清白。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因為求職、貸款、抽獎等原因,不慎交出提款卡或帳戶,而面臨被控詐欺或洗錢的法律危機,請務必保持冷靜。這類案件雖然困難,但絕非毫無希望,證據的解讀與法理的辯護往往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請盡速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讓經驗豐富、認真負責的律師團隊為您抽絲剝繭,找出對您最有利的辯護切入點,全力為您爭取清白!


附註:相關法條參考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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