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生基位投資糾紛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 2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被指控生基位詐騙怎麼辦?生基位投資糾紛怎麼處理?律師協助成功爭取詐欺取財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生基位投資糾紛,無辜捲入詐欺疑雲
近年來,隨著殯葬產業的多元化發展,生基位、靈骨塔等相關投資或買賣案件層出不窮。在實務經驗中,檢察機關對於此類案件往往抱持高度警戒,甚至容易直覺聯想到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因此,當事人一旦捲入此類糾紛,往往面臨極大的心理壓力與法律風險。
本件成功案例的當事人(以下簡稱「A先生」),便是在一起生基位產權交易中,遭到告訴人指控涉嫌詐欺取財。告訴人主張,A先生明知其並無實際販售生基位產權之真意,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告訴人先前投資未上市股票失利、急於處理手上生基位產權的心理,向告訴人佯稱可以協助販售生基位產權。告訴人進一步指控,A先生向其誆稱必須先購買搭配的土地使用權,才能以高價將生基位出售。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交付了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給A先生。事後,告訴人因無法與A先生取得聯繫,自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導致A先生面臨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偵辦。
二、律師策略:釐清交易本質,找出指控瑕疵
面對檢察官可能先入為主的偏見,本所律師團隊在接獲A先生的委任後,立即展開深入的案情分析與證據蒐集。我們深知,在生基位相關案件中,要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關鍵在於打破「生基位等於詐騙」的刻板印象,並精準點出告訴人指控中的矛盾與瑕疵。
首先,我們協助A先生向檢察官詳細說明交易的真實經過。A先生堅決否認有任何詐欺取財的犯意,並提出具體辯解:他從未主動要求告訴人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告訴人主動表示有意出售生基位產權。由於出售生基位確實需要先處理土地使用權的問題,A先生僅是基於協助的立場參與處理。更重要的是,A先生證明其收受的一百一十萬元款項,均已全數交予相關公司處理,並未中飽私囊。
其次,我們緊抓告訴人指控的薄弱環節。在偵查過程中,告訴人與A先生對於「是否遭詐欺購買土地使用權」一事各執一詞。然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告訴人卻無故未到庭說明案情,導致檢察官無從釐清真相。此外,我們也積極促成告訴人表明不再提告的意願,並將相關點名單、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事證附卷存查。
三、案件結果:罪嫌不足,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在律師團隊的專業辯護與策略運用下,檢察官最終採信了我們的說法。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依據卷內現有事證,難以認定A先生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基於「罪疑唯輕」的刑事法理,僅得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最終,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認定A先生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這份不起訴處分書,不僅還給A先生一個清白,也讓他得以卸下心中的重擔,回歸正常生活。
四、律師叮嚀:遇到生基位糾紛,尋求專業協助是關鍵
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證了在生基位或靈骨塔等敏感案件中,專業律師的介入至關重要。雖然這類案件容易被貼上詐騙的標籤,但只要能抽絲剝繭,找出交易過程中的合理性與告訴人指控的瑕疵,依然有極大的機會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面臨類似的生基位、靈骨塔投資糾紛,甚至遭到詐欺罪的指控,請務必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建議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律師為您評估案情、擬定辯護策略,以最大程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參考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