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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詐欺取財(借款糾紛),獲判不起訴


 

當事人因急需資金周轉而向告訴人借款

對方知曉當事人名下有房產後誤以為其有還款能力

便同意借了高達七位數的存款給當事人


後來雙方起了爭執,告訴人便要求提早還款

由於太過臨時導致當事人沒辦法馬上還款


告訴人便拿著當初簽的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意外發現當事人名下的房產竟是「借名登記」

深感受騙的告訴人憤而報警、提告詐欺取財


面對無端的指控讓當事人覺得非常委屈

『自己明明有還款意願怎麼會是詐騙呢?』

因此特意找上專打詐欺案件的法律顧問協助


要知道,詐欺罪成立的條件有兩項: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使用詐術來騙他人交付


而當事人有簽署本票擔保承認這筆七位數借款

借據上也沒有記載「以房屋作為債權擔保品」

因此可證明當事人與告訴人間僅僅是借貸關係

並沒有意圖佔為己有或使用詐術來取得款項!


透過上述觀點與本所律師精湛的辯護策略

最終我們成功幫助當事人證明自身清白!


恭喜拿到詐欺取財「不起訴」處分!

讓當事人不用在往後的生活中背負一條詐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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