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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網路投資被騙,提供帳戶收款並協助轉匯虛擬貨幣,獲不起訴

4小时前
讀畢需時 7 分鐘

※ 本文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隱去姓名、案號、帳戶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本文內容係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事實改寫,實際案件結果仍應以正式司法文書為準。



一、案件結果

本案當事人因名下金融帳戶出現多筆款項流入,並依他人指示將部分款項轉出,遭檢警懷疑涉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經法律諮詢顧問律師團隊協助整理事實、提出有利證據並說明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後,桃園地方檢察署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也就是說,本案在偵查階段即獲得有利結果,未進一步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案件背景:金融帳戶遭認定為收款及轉帳工具

本案涉及數名告訴人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當事人名下的金融帳戶。檢警因此懷疑,當事人可能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把收到的款項轉至指定帳戶或虛擬貨幣錢包。

檢方原先係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相關犯罪方向進行偵辦。若帳戶持有人明知他人利用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仍提供帳戶、協助轉帳或掩飾款項流向,確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然而,帳戶內曾經收到被害人款項,並不等於帳戶持有人當然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 本案辯護的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提供帳戶及依指示轉帳時,究竟是明知並參與犯罪,還是受到他人話術影響而成為另一名受騙者。


三、辯護重點一:還原當事人是被投資話術吸引的受害者

當事人於案發前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他人,對方先以日常互動及小額金錢往來建立信任,再介紹另一名自稱可以提供投資或獲利機會的人員。

對方以投資獲利、代為操作或協助增加收入等說法,誘使當事人交付款項並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當事人相信對方所說的投資安排,因而依照指示匯款、收款及轉帳,並未意識到自己的帳戶可能被用來承接詐騙款項。

後來,當事人的金融帳戶遭到警示,才察覺自己可能遭到利用,並主動向警方報案。從接觸對象、對話內容、金流紀錄及報案時間點,可以看出當事人並非事後才臨時拼湊說法,而是確實受到投資話術影響,並因此遭受財產損失。

這些資料對於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非常重要。因為如果當事人本身也是被他人利用及欺騙的對象,就不能僅以帳戶有款項進出,直接推論其明知詐欺集團犯罪計畫。


四、辯護重點二:釐清「提供帳戶」與犯罪故意並非相同概念

實務上,金融帳戶被用來收受詐欺款項,常會使帳戶持有人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但刑事責任的成立,仍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相應的主觀故意或幫助犯罪的認知,不能只因為帳戶被使用,就直接認定帳戶持有人與詐欺集團共同犯罪。

本案辯護團隊針對下列問題逐一整理:

■ 第一,當事人與對方最初如何認識,以及對方是以什麼方式取得信任。

■ 第二,對方是否以投資、獲利或代操名義,使當事人誤認為是在處理正常金流。

■ 第三,當事人是否知道匯入帳戶的款項來自不特定被害人,或知道對方正在實施詐欺。

■ 第四,當事人是否從中取得不法利益,或只是依照對方說法處理自己以為合法的投資款項。

■ 第五,當事人發現帳戶遭警示後,是否有報案、說明及配合調查等行為。

經過完整比對後,本案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是在明知詐欺或洗錢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也沒有證據可以排除當事人本身遭受投資詐騙的合理可能性。


五、辯護重點三:以通訊紀錄、匯款資料及報案資料重建完整時間軸

本案的重要證據,不只是金融帳戶的交易明細,也包括通訊軟體對話、匯款紀錄、帳戶遭警示資料,以及當事人向警方報案的證明文件。

💡辯護團隊將相關資料依時間先後整理,重建出以下脈絡:

當事人先與通訊軟體上的陌生人接觸,之後被介紹給自稱能協助投資或獲利的人員。當事人因相信對方說法而交付款項並提供帳戶。其後,帳戶出現與當事人認知不一致的金流,帳戶也遭金融機構警示。當事人發現異常後,進一步向警方報案並提出相關對話及匯款資料。

這條時間軸顯示,當事人的行為雖然客觀上與詐欺款項流動產生連結,但主觀上未必知道犯罪計畫,也不能排除當事人因受騙而被利用帳戶的可能。

在刑事案件中,單一證據經常只能證明部分事實。若要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必須把金流、對話、行為前後經過、報案紀錄及財產損失放在一起觀察,不能只截取帳戶交易結果作為唯一結論。


六、檢察官採納辯護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本案檢察官審酌卷內資料後,認為當事人所提出的辯解並非毫無依據。相關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及報案證明,可以支持當事人確實可能因投資話術而遭到欺騙,且本身也有金錢損失。

檢方進一步認為,現今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投資、虛擬貨幣、感情交往或增加收入等話術建立信任,即使具有社會經驗或受過教育的人,也可能因一時誤信而交付款項或提供帳戶資料。因此,不能僅因告訴人的款項曾匯入當事人帳戶,就直接認定當事人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故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時,則依同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正是透過完整的證據整理與法律說明,使偵查機關看見「帳戶被使用」與「明知並參與犯罪」之間的差異,最終在偵查階段爭取到不起訴結果。


七、本案法律重點:帳戶涉入案件應爭取完整調查,而非只看金流結果

金融帳戶遭控涉及詐欺或洗錢時,案件通常會同時出現帳戶金流、被害人指述、通訊紀錄及多名關係人。若只看款項流入及轉出,容易把受騙提供帳戶的人,與明知犯罪而協助收款、轉帳的人混為一談。

判斷帳戶持有人是否成立犯罪,至少應檢視以下問題:

• 提供帳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從事詐欺。

• 是否知道匯入款項屬於被害人遭騙取的財物。

• 是否曾與對方討論被害人、收款、轉帳或掩飾金流等內容。

• 是否因帳戶提供或款項轉移而取得報酬或其他不法利益。

• 帳戶持有人是否也有遭詐騙、受損及主動報案的事實。

• 通訊內容與金流時間是否能相互印證。

如果其中存在合理疑點,辯護方向就不應只停留在「我沒有犯罪」的否認,而應具體提出客觀資料,說明當事人為何會相信對方、如何受到誤導,以及為何不能從客觀金流直接推論其主觀犯罪故意。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處理重點

本案處理並非只針對單一筆交易提出解釋,而是從整體案件結構出發,協助當事人完成以下工作:

■ 第一,閱讀告訴內容及警方移送資料,確認檢方究竟是以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洗錢行為何種方向偵辦。

■ 第二,整理通訊軟體對話,找出對方建立信任、提出投資話術及要求提供帳戶的前後經過。

■ 第三,比對銀行交易明細,釐清匯入、提領、轉帳及帳戶遭警示的時間點。

■ 第四,確認當事人是否有實際獲利、是否也遭受財產損失,以及是否曾經主動報案或尋求協助。

■ 第五,依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及犯罪構成要件,向檢察官說明帳戶客觀使用與主觀犯罪故意之間的差異。

透過這樣的處理方式,才能把零散的交易資料轉化為完整的案件脈絡,讓檢察官有機會從整體證據判斷當事人的真實角色,而不是只依帳戶流向做出不利推論。


九、如果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該怎麼做?

如果您的帳戶突然遭到警示,或接到警察局、地方檢察署通知,並被詢問是否提供帳戶、收款或協助轉帳,建議先保留以下資料:

• 與介紹人、投資群組或對方成員的完整對話紀錄。

• 銀行存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轉帳收據。

• 對方提供的投資方案、網站、群組訊息及聯絡資訊。

• 帳戶遭警示或限制交易的通知。

• 自己曾經匯款、受騙、報案或向金融機構申訴的資料。

• 警方通知書、地檢署傳票及其他司法文書。

不要任意刪除對話,也不要只提交對自己不利的片段。偵查機關需要了解完整脈絡,而完整資料有時正是證明當事人也是受害者、欠缺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據。

若案件已涉及詐欺、洗錢或帳戶提供等刑事指控,建議在接受正式訊問前,先由律師協助整理時間軸與證據,確認如何完整、正確地說明事實。


結語:被害人款項進入帳戶,不代表一定會被起訴

帳戶被他人使用,且被害人款項曾經流入帳戶,確實可能引發詐欺及洗錢的刑事調查。但刑事責任不能只以帳戶交易結果判斷,仍須證明帳戶持有人明知犯罪計畫,並具有詐欺或洗錢的主觀故意。


※ 本案透過通訊紀錄、匯款資料、帳戶警示資料及報案證明,具體呈現當事人可能遭受投資話術欺騙,並非明知詐欺集團犯罪而提供帳戶。最終,桃園地方檢察署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不起訴處分是偵查階段的重要有利結果,但不等同於法院判決無罪。 本案文案係依正式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去識別化改寫,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證據及偵查程序,不能據此推論其他案件一定會有相同結果。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帳戶遭警示、被控提供帳戶、詐欺取財或洗錢等問題,歡迎攜帶相關通知、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報案資料,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爭點及後續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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