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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求職受騙捲入帳戶案件,成功爭取告誡處分職權撤銷

7小时前
讀畢需時 4 分鐘

原本只是想找份工作、增加收入,卻因誤信網路上的招募資訊,讓自己的帳戶捲入詐欺案件。即使刑事案件已獲不起訴處分,先前收到的書面告誡仍未撤銷,當事人因此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所協助處理。

律師團隊從受騙經過、帳戶實際操作方式及不起訴處分理由切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最終,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相關事證後,認為原告誡處分的構成要件尚有未洽,成功依職權撤銷原告誡處分。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網路接觸工作招募資訊,加入對方提供的通訊群組。

■ 起初,群組安排簡單的線上任務,並宣稱完成後即可獲得報酬,讓當事人逐漸相信這是一份正常的兼職工作。

■ 之後,對方進一步介紹可以獲利的方案,表示即使當事人沒有資金,也能由其他人先行提供款項,待獲利後再返還。當事人誤信這套說法,依指示提供帳號供款項匯入,並自行操作後續轉款。

■ 然而,預期的收益遲遲沒有出現,對方的回覆也逐漸減少。直到帳戶無法正常使用,當事人才發現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並因此捲入刑事偵查,同時收到警方作成的書面告誡處分。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難以認定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作成不起訴處分。但刑事案件不起訴後,原告誡處分仍然存在,當事人希望進一步爭取撤銷,遂尋求律師協助。


二、解決過程

(一)委任謙聖團隊,共同擬定書狀方向 

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共同擬定書狀方向。

➟ 團隊檢視原告誡處分、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資料,將爭取方向聚焦於三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實際交出帳戶控制權、提供帳號時的主觀認知,以及原處分機關是否充分審酌對當事人有利的事證。


(二)整理有利事證,申請職權撤銷

律諮詢顧問接受委任後,協助當事人整理不起訴處分書、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職權撤銷,並提出以下主張:

 1. 不起訴處分中的有利認定,應納入重新審查 

刑事案件與行政告誡的判斷要件並不完全相同,不能僅因獲得不起訴處分,就認定告誡必須撤銷。

➟ 但本案不起訴處分已具體審酌當事人的受騙情形,認為當事人係誤信對方所稱的投資獲利模式,難以認定其知悉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洗錢。律諮詢顧問因此主張,這些有利認定足以使原告誡處分的事實基礎受到質疑,原處分機關應重新調查、審酌。

 2. 帳戶仍由本人操作,不能只因提供帳號就認定交付他人使用 

本案的重要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已將帳戶的實際控制權交給他人。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立法理由,所稱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予他人使用,重點在於是否將控制權交予他人。

➟ 律諮詢顧問指出,當事人並未交付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或其他足以讓對方直接操作銀行帳戶的資料,相關轉款亦由本人操作。因此,不能僅因帳戶曾收受款項、當事人曾依指示轉款,就直接認定已符合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的要件。

 3. 應具體審酌受騙情境,不能直接推定具有故意或過失 

律諮詢顧問透過對話紀錄還原事件脈絡,說明對方如何以工作機會、他人提供資金及獲利後支付費用等說詞,讓當事人誤信這是一項正常的合作。

當事人在帳戶異常後,也曾主動追問是否受騙,並質疑對方是否造成帳戶無法使用。這些對話是判斷當事人主觀認知的重要資料。團隊因此主張,原處分機關應依當事人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審查其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不能只因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就直接認定當事人應受告誡。


三、官司結果

經律諮詢顧問提出申請及相關事證後,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原告誡處分的基礎事實與證據,認為原處分的構成要件尚有未洽,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規定辦理,最終依職權撤銷原書面告誡處分!


 💡本案成功爭取的結果,是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撤銷告誡,並非由法院判決撤銷。

這起案例也提醒,面對帳戶告誡案件,除了確認刑事案件結果,更應整理受騙對話、金流資料及帳戶操作情形,具體說明原處分有哪些需要重新審查的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透過證據整理與法律論述,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告誡處分職權撤銷,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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