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提供帳戶變詐欺車手,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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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成功案例】提供帳戶變詐欺車手?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許多民眾在面臨經濟壓力或感情低潮時,容易落入網路交友與投資詐騙的陷阱,不僅損失了辛苦積蓄,還可能因為提供銀行帳戶或協助轉帳,莫名其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近期,法律諮詢顧問成功協助一名面臨此類困境的當事人,在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的指控中,順利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與經過
本案當事人剛經歷離婚,正處於人生低谷且經濟上遇到困難。此時,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認識了一名網友,對方每天噓寒問暖,提供情緒價值,讓當事人逐漸卸下心防。隨後,該名網友表示可以幫助當事人尋找更快的投資方法,誘導當事人申辦某商業銀行的帳戶並綁定虛擬貨幣帳戶。當事人信以為真,將出售車位所得的八十多萬元資金換成虛擬貨幣投入,結果血本無歸。更嚴重的是,該名網友還以各種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並指示當事人將匯入帳戶的資金轉換成虛擬貨幣後,轉至指定的錢包地址。當事人依指示操作,卻不知道這些匯入的資金其實是其他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當事人因此被警方認定為提供帳戶與協助洗錢的犯罪工具,遭到移送法辦。
二、當事人面臨的法律危機
當事人被檢察機關列為被告,涉嫌觸犯以下法條:
1、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在這裡要特別提醒,一般詐欺罪(如刑法第339條)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規定中,易科罰金的適用條件限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因此,一般詐欺罪若判刑在六個月以下,尚有爭取易科罰金的機會。
然而,現今詐騙集團多屬組織犯罪,若被認定為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因為加重詐欺罪的最重本刑高達七年,刑度較高,依法是不適用易科罰金的。這意味著一旦被判刑確定,就必須入監服刑,無法以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救援策略
當事人收到通知後感到極度恐慌,立刻尋求法律諮詢顧問的協助。本所律師團隊深入了解案情與金流細節後,擬定了精準的防禦策略:首先,我們向檢察官提出交易明細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稅單等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本身也是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確實有投入自有資金並遭受巨大損失,並非單純為了獲利而提供帳戶。
其次,我們指出當事人該帳戶內有某餐飲平台、某長照機構等日常支出與工作薪轉紀錄。這證明該帳戶是當事人日常生活所使用的重要帳戶,與一般專門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閒置人頭帳戶有著顯著的不同。
最後,我們強力主張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既然缺乏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與洗錢的主觀犯意,依法就應該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認定。
四、案件結果: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採信了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理由,認為當事人剛離婚,容易遭遇感情詐騙而一時未能辨明真偽,且自身也受有財產損失。在缺乏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這份處分讓當事人成功洗刷冤屈,免於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得以重新回歸正常生活。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因為求職、貸款、交友或投資,不慎交出銀行帳戶或協助轉帳,而面臨被控詐欺或洗錢的法律危機,請務必保持冷靜。這類案件的證據解讀與法理辯護往往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請盡速尋求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協助,讓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為您構築最堅實的法律防線,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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