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依指示收款被控車手,涉嫌加重詐欺未遂,獲緩刑

為尊重當事人隱私,本文省略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被害人資料、投資公司名稱及其他足以辨識個人的資訊。
※ 本文內容依公開裁判書整理,實際法律效果仍應以法院判決及個案資料為準。
一、加重詐欺案件,為什麼「未遂」與「六個月」是重要的法律分水嶺?
加重詐欺案件的法定刑不低。即使當事人不是詐欺集團的核心人物,只要被認定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仍可能面臨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責;如果案件同時涉及洗錢、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名,刑事責任的評價也會更加複雜。
然而,刑事案件的結果並不是只看起訴罪名有多重,還要進一步分析:詐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被告在集團中負責什麼工作、是否實際取得犯罪所得、是否與被害人直接接觸、是否有犯後自白,以及個案是否符合刑法與特別法的減刑規定。
➡︎ 本案的辯護目標,就是在承認案件具有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將所有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與事實因素完整呈現,爭取將刑度控制在六個月,並進一步爭取緩刑,避免當事人立即入監服刑。
二、本案案情:依指示前往收款,但在實際取得款項前遭警方逮捕
依判決記載,當事人受一個具有持續性、結構性分工的詐欺集團指示,擔任俗稱「車手」的末端收款角色,負責依照集團成員指示前往特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款項。
➡︎ 本案詐欺集團先以投資名義,使被害人誤信可以透過投資方式獲利,並進一步指示被害人交付款項。當事人依照集團成員的指示,先行取得偽造的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等文件,準備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款。
但被害人在交付款項前,已接獲警方通知並報案,後續配合警方埋伏。當事人依約前往現場、出示相關偽造文件之際,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尚未實際取得被害人款項,詐騙結果也沒有完成。這一點,是本案從既遂轉為未遂評價的重要關鍵。
➡︎ 本案不是當事人已經取得款項後再遭查獲,而是在收款行為即將完成前即被警方攔截。因此,辯護上不能只泛稱「沒有拿到錢」,而必須具體說明犯罪行為進行到哪一個階段、哪一個結果尚未發生,以及未遂情節如何依法影響刑度。
三、案件同時涉及多項罪名,但法院最後從一重以加重詐欺未遂罪處斷
依判決記載,本案除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外,還涉及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名。面對多項罪名時,辯護不能只逐一否認或逐一爭執,而要先釐清各罪名之間的行為關係,以及法院應如何處理罪數問題。
➡︎ 本案法院認定,當事人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數項罪名,成立刑法第55條所稱的想像競合犯,因此不是將所有罪名的刑度簡單相加,而是從一重的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這個法律結構非常重要。因為在想像競合的情況下,案件的量刑重心會集中在最重罪名;只要能針對最重罪名的未遂法律效果、減刑規定及量刑因素提出完整說明,就可能直接影響最後宣告刑的高低。
四、我們的辯護策略:不是只說「當事人是車手」,而是拆解責任層次
在加重詐欺案件中,「車手」並不當然代表沒有責任。只要參與犯罪行為,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因此,辯護上不能只用「我只是聽命行事」作為單一理由,而必須將當事人在整個犯罪流程中的實際參與程度具體化。
本案的辯護重點,主要放在以下幾個層次:
■ 第一,當事人參與的是末端收款工作,並非詐欺集團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
■ 第二,依判決所示,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與實際進行詐騙的機房成員彼此熟識,也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位居詐欺集團核心決策或上游管理位置。
■ 第三,當事人雖然依指示攜帶偽造文件前往收款,但在被害人實際交付款項以前即遭查獲,並沒有實際取得被害人交付的萬元款項。
■ 第四,本案犯罪結果之所以沒有完成,並非事後返還或事後彌補,而是在警方介入及埋伏下,於款項交付前即被阻止。
■ 第五,當事人於程序中承認犯行,讓法院能夠直接釐清犯罪經過及其在集團中的實際角色,減少不必要的爭執,也使法院能夠在量刑時完整評價犯後態度。
這些因素必須放在一起看。單獨說「沒有拿到錢」,可能不足以爭取大幅減刑;但如果進一步證明是未遂、沒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不是集團核心、沒有證據證明參與上游分工,而且當事人於程序中坦承犯行,就能形成較完整的量刑論述。
五、法律上的減刑不是一句「請從輕量刑」,而是要逐一對應法條
本案最後能將刑度壓低,並不是單純請求法院同情,而是依照案件事實,逐一對應可以適用的減刑規定。
【 刑法第25條第2項的未遂減刑 】
➡︎ 本案在當事人尚未實際取得被害人款項前即遭逮捕,詐欺結果沒有完成,屬於加重詐欺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未遂減刑不是當然獲得最低刑度,但它是法院評價犯罪結果及責任程度時的重要法律依據。辯護上必須清楚指出犯罪行為已進行到哪一階段、尚欠缺哪一個既遂結果,以及這個未完成的結果對被害人實際損害及犯罪所得造成什麼影響。
【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的量刑減輕規定 】
➡︎ 本案同時涉及一般洗錢未遂,法院並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於量刑時審酌相關減刑規定。
這類特別法減刑規定,必須配合個案的自白、犯罪所得、行為階段及犯後態度具體判斷,不能只在書狀中抽象引用法條。律師必須說明當事人供述的內容、供述時間,以及供述與卷內客觀證據之間如何相互印證。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的量刑審酌 】
➡︎ 本案法院也勾選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的量刑減輕規定。這表示在組織犯罪的部分,除了確認當事人的參與事實,也要把當事人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是否居於末端、是否屬於核心成員,以及犯後是否坦承等因素呈現給法院。
【 本案不是單純依刑法第59條酌減 】
實務上,很多人會直接詢問能否依刑法第59條請求憫恕減刑。但刑法第59條必須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等具體基礎,並非所有加重詐欺案件都能適用。
➡︎ 本案的判決結果,主要是建立在未遂減刑、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量刑減輕規定,以及當事人在犯罪流程中的實際角色與犯後態度,而不是只依賴刑法第59條作為唯一辯護理由。
六、成功爭取六個月的關鍵:把「沒有拿到錢」轉化為完整的量刑結構
本案的量刑爭取,並不是把「沒有拿到錢」當成一句口號,而是將以下事項逐一連結:
■ 加重詐欺行為尚未完成,屬於未遂。
■ 被害人沒有實際交付款項,當事人沒有取得八十萬元犯罪所得。
■ 當事人是在警方埋伏下於收款現場遭逮捕,並非取得款項後再遭查獲。
■ 當事人在詐欺集團中是依指示到場收款的末端角色,沒有證據證明是上游策畫或核心管理成員。
■ 依判決所示,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與實際執行詐騙的機房成員彼此熟識,或位居詐欺集團的核心管理位置。
■ 當事人於程序中坦承犯行,法院可以據此確認犯罪經過及其參與程度。
■ 案件同時符合未遂及相關特別法的量刑減輕規定。
經過這樣的整理後,法院最後宣告有期徒刑六個月,而不是讓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及偽造文書等罪名形成不利於當事人的重複評價。
七、六個月與緩刑三年,對當事人代表什麼意義?
本案判決主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並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法院認定當事人沒有犯罪,而是法院先宣告有罪及刑度,但在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的前提下,暫不執行刑罰,給予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法律、接受考驗的機會。
➡︎ 本案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宣告緩刑三年。只要緩刑期間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事由,原宣告刑通常不會立即執行;但如果緩刑期間再犯或違反法院所定的法定義務,仍可能面臨緩刑被撤銷及執行原宣告刑的風險。
另外,刑法第339條之4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因此通常不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所要求的「最重本刑五年以下」門檻。換句話說,加重詐欺判處六個月,並不等於當然可以易科罰金。
但如果未來真的發生緩刑遭撤銷、需要執行刑罰的情況,因實際宣告刑為六個月,仍有依法評估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性;是否能夠適用,仍須依確定判決、執行狀態及刑法第41條的個案條件判斷,不能事先保證。
八、這個案件帶來的辦案心得
加重詐欺案件的辯護,不能只停留在「當事人年輕、沒有前科、很後悔」這些抽象情緒上。這些因素可以作為量刑背景,但真正能影響判決的,還是要回到犯罪行為本身及法律規定。
➡︎ 本案的處理方式,是先確認罪名與罪數,再確認犯罪究竟屬於既遂或未遂,接著拆解當事人在詐欺集團中的角色,最後將自白、犯罪所得、被害人實際損害、逮捕時點及特別法減刑規定整合成一個完整的量刑方案。
💡對於加重詐欺未遂案件而言,以下幾個問題尤其重要:
■ 第一,款項是否已經實際交付及取得?
■ 第二,被告是負責聯繫、話術、帳戶、轉帳,還是僅依指示到場收款?
■ 第三,被告是否參與詐欺集團的核心決策及分工?
■ 第四,警方是在何時介入,犯罪結果是在什麼階段被阻止?
■ 第五,被告是否於偵查或審判中坦承犯行?
■ 第六,是否符合刑法第25條及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特別法減刑規定?
■ 第七,是否具備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的條件?
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最後的量刑結果。加重詐欺案件即使不能爭取無罪,也不代表只能接受高額刑度;在案件事實與法律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仍應積極爭取未遂減刑、特別法減刑、六個月以下刑度及緩刑。
九、法律諮詢顧問的刑事辯護方向
法律諮詢顧問由王聖傑律師、李婷安律師組成刑事辯護團隊。處理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案件時,重視的不只是罪名本身,更會從犯罪分工、行為階段、實際損害、犯罪所得、供述內容及量刑法條逐一分析。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李婷安律師參與辯護,成功使當事人獲判加重詐欺未遂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宣告緩刑三年。
刑事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個案證據與法律適用,任何案件都不能保證獲得相同結果。若案件涉及加重詐欺未遂、車手收款、洗錢或參與詐欺集團,應儘早檢視起訴書、警詢筆錄、扣押物、通聯紀錄及整體犯罪分工,再決定最適合的辯護方向。
※ 本文為個案辦案心得與法律知識分享,並非對任何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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