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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假檢警詐騙,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獲無罪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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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遭詐騙集團冒充銀行行員、警察及檢察官,以「涉及洗錢案件」「即將遭到羈押」「若不配合將搜索家人工作地點」等話術施壓,在高度恐懼及情緒低落的狀態下,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後,將多名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匯入其中,並迅速提領或轉出。檢察官因此認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本所律師團隊介入後,從當事人的受騙過程、主觀認知、帳戶資金流向、通話及對話紀錄、交付帳戶前後的行為,以及當事人自身遭受的財產損失等面向,完整建構辯護方向。


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明知或認識自己是在無正當理由下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的主觀故意,最終判決當事人一審無罪。


一、案件背景:不是主動出租帳戶,而是遭冒充檢警詐騙

當事人接到自稱銀行人員的電話,對方進一步轉接自稱警察、金融單位主管及檢察官的人員,聲稱當事人的身分資料遭冒用,並涉及重大洗錢及詐欺案件。

對方以假冒司法機關的方式,持續向當事人施加壓力,包括:

■ 宣稱當事人已多次未到案,可能遭到拘提或羈押。

■ 要求當事人配合「帳戶調查」或「金融監管」。

■ 要求當事人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 要求當事人不要告訴家人或親友,否則家人也可能遭到調查或搜索。

■ 以線上偵訊、錄音問話及檢察官身分,增加話術的可信度。

當事人當時正處於重大家庭變故後的悲傷、焦慮及情緒低落狀態,面對短時間內接連而來的冒充檢警電話,誤以為自己正在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而不是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


二、被控罪名: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當事人確實交付了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這些帳戶後來確實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受及轉移被害款項。然而,刑事案件不能只因為「帳戶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帳戶後來被犯罪集團使用」,就直接推論帳戶提供者一定成立犯罪。

本案的核心爭點是:

當事人在交付帳戶的當下,是否明知或認識自己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帳戶提供給他人用於犯罪?

也就是說,除了確認帳戶確實被交付及使用之外,仍必須進一步判斷當事人當時的主觀認知及實際情境。

 辯護重點一: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不等於當然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辯護並未迴避當事人確實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的客觀事實,而是進一步釐清:

■ 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是真正的詐騙集團?

■ 當事人是否預見帳戶會被用來收受詐騙款項?

■ 當事人是否有出租、販售或協助犯罪的動機?

■ 當事人是否因此獲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 當事人在交付帳戶前後的行為,是否符合明知犯罪仍提供帳戶的常態?

刑事責任的判斷,不能只看帳戶數量,也不能只看帳戶後來是否成為警示帳戶,而必須回到交付當下的主觀故意及完整事實脈絡。

 辯護重點二:冒充檢警的話術,造成當事人對程序的錯誤認知 

本案詐騙集團並非單純以貸款、求職或高額報酬引誘當事人交付帳戶,而是透過冒充銀行、警察及檢察官,營造當事人正在接受刑事調查的假象。對方以涉犯重大案件、可能遭到羈押、即將搜索親友及不得向家人透露等方式,使當事人陷入高度恐懼,並持續依照對方指示行動。辯護上必須具體呈現當事人當時的心理狀態,而不是事後以一般人的冷靜視角,直接認定當事人當下必然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本案法院也認為,對一般民眾而言,如果平常沒有接觸司法機關的經驗,在短時間內接連接到自稱銀行、警察及檢察官的電話,並被告知將面臨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確實可能因相信司法機關外觀而降低辨識詐騙的能力。

 辯護重點三:帳戶內原本有重要存款,當事人反而損失逾百萬元 

本案帳戶在交付時並非空帳戶,帳戶內有當事人的存款,交付前也有家人匯入生活及家庭使用的資金。帳戶交付後,詐騙集團不僅利用這些帳戶收受被害人款項,也將帳戶內原有資金一併提領或轉出,造成當事人自身遭受逾百萬元的財產損失。

如果當事人早已知道帳戶會被詐騙集團使用,通常難以解釋為何仍會把自己長期累積的存款留在帳戶內,甚至在交付前仍讓家人匯入資金。這些資金流向及損失結果,與當事人辯稱自己也是被假冒檢警話術騙取帳戶的被害人相互吻合,成為本案判斷主觀故意的重要依據。

 辯護重點四:當事人沒有收取報酬,反而成為財產損失者 

實務上,若有人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仍以出租、販售或收取報酬的方式提供帳戶,通常會留下對價、聯繫或分工等相關證據。

本案中,當事人沒有因交付帳戶而取得報酬,反而因帳戶遭到提領及轉出而承受重大財產損失。這樣的客觀結果,與主動協助詐騙集團取得犯罪工具的情況明顯不同。因此,辯護團隊將「沒有取得任何利益」及「自身反而遭受重大損害」納入整體證據評價,說明當事人的行為更接近遭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人,而非明知犯罪仍提供帳戶的幫助者。


三、法院判決結果:一審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當事人確實交付了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且這些帳戶後來遭詐騙集團使用,但檢察官仍必須證明當事人在交付帳戶當下,具有法律所要求的主觀故意。

本案中,當事人遭冒充檢警的詐騙話術影響,當時正處於重大情緒打擊後的脆弱狀態;帳戶內又有自身及家人的重要存款,交付後反而遭受逾百萬元損失,且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收取報酬或明知帳戶將被用於犯罪。

法院因此認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信當事人確實具有相關犯罪故意,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當事人一審無罪。

🚨本案提醒: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仍應爭取完整辯護

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確實可能引發洗錢防制法、詐欺及相關刑事責任風險;但「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不代表只要帳戶被使用,就一定會被判有罪。

是否能爭取無罪,仍須回到以下問題:

■ 交付帳戶時,是否知道對方真實身分?

■ 對方是以貸款、求職、投資,還是冒充檢警的方式取得帳戶?

■ 是否遭到恐嚇、羈押、搜索或家人受牽連等話術壓迫?

■ 當事人當時的身心狀態及判斷能力如何?

■ 帳戶內是否有自己的重要存款?

■ 交付後是否反而遭受資金損失?

■ 是否收取報酬或獲得其他利益?

■ 是否有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報案紀錄、交易明細或其他客觀資料可以還原真相?

■ 當事人是否在發現受騙後立即查證、報案或採取補救措施?

每個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爭點都不同。本案一審無罪的結果,並不代表所有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的案件都會無罪,但說明了即使帳戶數量達到三個以上,只要能透過完整證據證明當事人欠缺犯罪故意,仍有爭取無罪判決的空間。


四、如果已經交出多個帳戶,現在應該怎麼做?

如果您或家人已經將存摺、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交給他人,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聯繫銀行,確認帳戶狀態並依銀行指示辦理掛失、停用或其他處置。

2. 保存所有來電紀錄、通話錄音、簡訊、LINE對話、電子郵件及社群訊息。

3. 保存帳戶交易明細、提款紀錄、轉帳紀錄及銀行通知。

4. 不要刪除或修改與對方的對話,也不要自行製作不實資料。

5. 盡快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及報案資料。

6. 整理交付帳戶的時間、地點、方式、對方說法及自己當時的心理狀態。

7. 在接受警詢、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訊問前,先諮詢刑事律師。

越早保留證據及建立完整時間軸,越有助於釐清您究竟是主動提供犯罪工具,還是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人。


五、法律諮詢顧問|刑事案件辯護

法律諮詢顧問處理調查局通知、警詢、檢察官偵訊、洗錢案件、詐欺案件、帳戶遭利用、搜索扣押及法院審理等刑事程序。

面對交付多個帳戶、帳戶遭警示或被認定涉及洗錢案件時,辯護重點不只是說明「我不知道」,而是要透過客觀資料完整呈現:

■ 對方如何接觸及施壓。

■ 當事人當時相信了什麼。

■ 為何會交付帳戶及密碼。

■ 帳戶內原有資金如何流失。

■ 當事人是否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 發現受騙後採取了哪些補救措施。

■ 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犯罪故意。

如果您已經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或已收到警察、調查局、地檢署及法院通知,建議儘早準備通知書、帳戶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及事件時間軸,與刑事律師討論後續處理策略。


※ 本案例內容已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姓名、地址、帳號、案號、日期及其他可識別資訊均未呈現或已概括化。

※ 本案為特定個案之一審判決結果,不代表所有交付多個帳戶的案件均可獲判無罪,也不構成任何案件結果之保證。刑事案件的結果仍取決於個案事實、證據內容、主觀認知、程序進度及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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