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遠端兼職、代收款項轉入虛擬貨幣,被控詐欺洗錢,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當事人應徵遠端行政兼職,後來又接下同一工作群組發布的「數位資產結算助理」職缺。
他以為自己是在替公司處理客戶貨款,卻因提供銀行帳戶、轉出款項,被警方以涉嫌詐欺、洗錢裁處告誡。
💡刑事部分雖獲檢察官不起訴,告誡處分仍然有效。法律諮詢顧問協助當事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職權撤銷,警方重新審查後,認定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的「其他正當理由」,最終撤銷原處分。
一、案件經過
(一)從行政兼職到「結算助理」
當事人透過人力媒合管道應徵遠端行政兼職。對方表示,工作內容為更新訂單與貨運狀態、確認客戶資料,並說明排班與計薪方式。當事人加入工作群組、接受操作教學,簽約後開始排班。
➠ 不久,同一個群組又發布「數位資產結算助理」職缺。當事人已在群組內接受工作指派,因此相信這是公司另外開出的職務,便再次簽約,並依指示註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二)帳戶收款與轉出
隨後,自稱公司會計及協助人員的人,以撥付尾款、換匯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再透過交易平台,將收到的款項轉入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當事人當時以為,匯入的是客戶貨款,轉款則是公司的結算流程。
(三)發現受騙與刑事結果
直到銀行通知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才驚覺有異,立即聯繫銀行與165反詐騙專線,並前往派出所報案。地檢署偵辦後,審酌其受騙情節,作成不起訴處分。
然而,警方先前的告誡處分並不因此自動失效,當事人因此委請謙聖協助爭取撤銷。
二、處理策略
(一)以不起訴理由為基礎,請警方重新審查
律師團隊檢視告誡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以及當事人與人力媒合窗口、人資及群組成員的對話紀錄,並撰擬《申請職權撤銷原處分書》提出申請。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已具體指出,當事人是因誤信「數位資產結算助理」為正當職缺,才提供帳戶資料並收受款項,依卷內事證,難以認定其有詐欺、洗錢或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的犯意。
➠ 不過,刑事案件與行政告誡的判斷要件並不相同。因此,團隊並未僅援引不起訴結果,而是以處分書所記載的受騙情節為基礎,對照求職過程中的對話紀錄,請警方重新審視:當事人是在什麼情況下提供帳戶資料,又如何理解款項的用途。
(二)釐清帳戶操作方式,說明控制權始終在本人
當事人確實提供了帳戶資料,也依指示收受、轉匯款項。但提款卡、網路銀行登入資料與密碼,均由當事人自行保管,每一筆轉匯也都由其本人親自操作。對方雖能指示款項如何處理,卻無法自行登入網銀、提領或轉帳。
➠ 律師團隊據此主張,判斷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關鍵在於帳戶控制權是否實際移轉。書狀因此逐項說明:當事人提供了哪些資料、款項由誰操作、對方實際能如何使用該帳戶。
(三)還原完整經過,說明當事人為何相信是正常工作
法律諮詢顧問將對話依時間順序整理,從人力媒合、人資說明、簽約排班,到群組教學及後續轉款指示,完整還原當事人逐步陷入騙局的過程。這份時間軸呈現出幾個關鍵事實:對方在要求提供帳戶前,已先安排簽約與排班;第二份職缺出現在原本的工作群組;結算方式又由自稱會計及協助人員的人分工說明。這些細節都足以解釋,當事人為何會合理地以為自己是在承接公司內部的另一項工作。
➠ 律師團隊據此請警方回到當事人提供帳戶時的情境,審查其當時掌握哪些資訊、是否有能力察覺異常,以及有無故意或過失。
三、處理結果
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辦理,認定當事人的情形符合第22條所稱的「其他正當理由」,並發函確認,已撤銷原告誡處分。
四、律師提醒
不起訴不等於告誡自動撤銷。 若已遭裁處告誡,可評估是否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
⚠️保存完整證據。 求職對話、簽約文件、群組紀錄、轉帳明細與報案紀錄,都是還原事實的重要依據。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接獲警示通知後,儘速聯繫銀行、撥打165並報案,有助於說明自己並無配合犯罪的意思。提高警覺。 凡是要求提供帳戶、代收代轉款項,或轉入虛擬貨幣錢包的「兼職」,都應高度懷疑是詐騙或洗錢手法。
※ 本文為個案經驗分享,實際結果仍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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