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不實打卡、虛報加班費,被控詐欺取財,獲緩起訴

許多人以為,虛報加班費只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頂多返還款項或受到職場處分。
但如果涉及不實打卡、虛偽加班申請,並因此使公司或機關支付加班費,檢察官可能進一步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普通詐欺取財罪偵辦。
👨🏻⚖️本案當事人即因加班紀錄及加班費申請問題,遭檢察官以刑事案件偵辦。經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協助處理後,最終獲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2年的處分;在緩起訴未遭撤銷並完成附帶條件的前提下,案件不會進入法院有罪判決程序。
一、本案案件結果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涉及罪名: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 處分結果:緩起訴2年
■ 附帶條件: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 損害處理:處分書記載,兩名被告均已將詐領款項全數繳回
本案處分書所載的兩名被告,分別涉及新臺幣數千元的加班費申報。雖然金額不高,但因案件涉及不實紀錄、詐術及款項給付,仍可能產生刑事責任,不能只以「金額很少」看待。
為保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本文不公開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相關公司完整名稱及檢察署案件編號。文章僅保留理解法律處理結果所必要的案件類型、罪名及處分內容。
二、案件背景:利用調快的打卡鐘製造加班紀錄
本案涉及兩名在政府機關提供外包服務的工作人員。依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兩人為了申報加班費,使用與機關原有打卡鐘相同型號的打卡設備,其中一名被告先行購置打卡鐘並將時間調快29分鐘。
➠ 兩人先利用正常打卡鐘打卡上班,下班時再利用時間調快的打卡鐘打卡。如此一來,打卡紀錄看起來就會比實際下班時間提早,形成每日似乎有加班的外觀。
➠ 之後,兩人再將不實打卡紀錄及加班申請資料交給所屬公司,經公司提供予機關,最終取得並未實際發生的加班費。本案並不是單純漏打卡或偶爾填寫錯誤,而是涉及:
■ 打卡設備時間遭調整;
■ 實際出勤時間與打卡紀錄不一致;
■ 沒有實際加班卻提出加班申請;
■ 不實紀錄經由公司流程提交給機關;
■ 因此使相關單位誤認而發放加班費。
也因此,檢察官認為案件已涉及刑法上的文書及詐欺犯罪,而不只是勞務契約或公司內部懲處問題。
三、檢察官認定涉及哪些犯罪?
1.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刑法第215條規定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內容不實,卻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並且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6條則規定 】
行使刑法第210條至第215條的文書,依各該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打卡資料及加班申請資料被認為具有出勤管理及薪資計算的功能。若明知沒有實際加班,仍提出不實資料,並透過公司流程提供給付款單位,就可能被評價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2. 普通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虛報加班費案件中,檢察官通常會檢視以下問題:
■ 是否明知沒有實際加班;
■ 是否透過不實打卡或申請資料製造錯誤外觀;
■ 付款單位是否因此誤認有加班事實;
■ 是否因此支付加班費;
■ 被告是否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 如果上述要件均有證據支持,即使金額不大,也不代表當然不構成詐欺。金額大小會影響案件評價及處分,但不是判斷有無犯罪的唯一標準。
四、法律諮詢顧問團隊如何協助本案爭取緩起訴?
本案的處理重點,不是單純向檢察官表示「金額很少」,而是從事實釐清、損害修復及犯後態度等面向,建立完整的緩起訴說服資料。
1. 先釐清案件事實與當事人責任
涉及不實打卡或加班費的案件,必須先將打卡紀錄、加班申請、薪資清冊、監視器畫面、工作契約及實際工作狀況逐一比對。
律師需要協助當事人確認:哪些資料確實由當事人提出、哪些資料經過其他公司或主管審核、實際取得的金額是多少,以及個別日期是否真的有加班或僅是紀錄錯誤。
本案在偵查中,兩名被告均坦承犯行。對於事實相對明確、客觀證據也已存在的案件,與其在細節上反覆否認、造成供述矛盾,通常更重要的是在律師協助下完整釐清責任範圍,並提出一致、具體的處理方案。
2. 全數返還被認定為詐領的款項
緩起訴處分書明確記載,兩名被告已將詐領款項全部繳回。
返還款項的意義,不只是把錢還回去,也向檢察官及被害單位表明:
■ 當事人願意承擔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害;
■ 沒有繼續保有犯罪所得的意思;
■ 願意積極修復已造成的損害;
■ 有助於降低再犯及後續爭議的風險。
對於詐欺、薪資或財產犯罪案件而言,損害是否已經填補,往往是檢察官判斷是否適合給予緩起訴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返還金額仍應以案件證據及實際責任為基礎,不能為了求取緩起訴而任意承認不屬於自己的金額。
3. 協助與告訴人、被害單位溝通並取得同意
本案處分書記載,告訴人及被害公司均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卷內並有相關書面函文可供確認。
刑事案件中,被害方的態度不一定會直接決定檢察官是否緩起訴,但當損害已經返還,且被害方願意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再爭執,通常能讓檢察官更清楚看到案件已經獲得一定程度的修復。
因此,律師在本案中不只是處理法律條文,也協助當事人面對被害單位及相關雇主,釐清返還金額、處理方式與後續責任,避免當事人因自行聯繫不當而造成新的誤會或衝突。
4. 具體呈現無前科、犯後態度及再犯風險
緩起訴處分書記載,檢察官審酌兩名被告:
■ 過去均無犯罪紀錄;
■ 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 已將詐領款項全數繳回;
■ 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
■ 犯罪所生的危險及損害;
■ 犯後態度;
■ 告訴人及被害公司均同意緩起訴;
■ 公共利益維護的必要性。
這些因素與刑法第57條所列的科刑審酌事項相互對應,包括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
➡︎ 換句話說,本案的處理並不是只強調「金額很少」,而是向檢察官說明:案件損害已經實際填補,當事人沒有前科,願意面對責任,且透過緩起訴附帶條件已足以達到矯正及預防再犯的目的。
五、為什麼本案可以獲得緩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
被告所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認為適合緩起訴時,可以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
本案檢察官認定的刑法第215條及第339條第1項,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所排除的重罪範圍,因此法律上具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但「可以適用」不等於「一定會獲准」。檢察官仍會綜合判斷:
■ 案件是否有起訴必要;
■ 被告是否坦承並願意處理損害;
■ 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態度;
■ 被告是否有前科或再犯風險;
■ 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
■ 是否需要透過法院審判才能實現公共利益;
■ 附帶條件是否足以達到處罰及矯正目的。
本案最後在上述因素綜合評估下,獲得2年緩起訴處分。
六、緩起訴不是無罪,也不是單純不起訴
這一點必須向所有讀者說明清楚。緩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但在一定期間內暫緩提起公訴。它不是法院判決無罪,也不是檢察官認定完全沒有犯罪事實的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法律效果是:在緩起訴期間內,當事人必須依處分書履行條件,包括在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明定 】
檢察官可以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履行其他義務;其中部分負擔必須取得被告同意。
➡︎ 如果緩起訴期間內違反應履行的條件,或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所列情形,檢察官可能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因此,收到緩起訴處分後,不能以為案件已經完全結束,也不能忽略繳款期限及其他附帶條件。應保存繳款收據、返還款項證明及所有履行紀錄,以便日後確認已完成處分要求。
七、加班費虛報案件可以直接和解就沒事嗎?
➡︎ 不一定。
如果案件尚未被發現,主動返還款項並向公司說明,可能有助於避免損害擴大。但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偵查,單純把錢還回去,並不會當然使刑事責任消失。
詐欺及文書犯罪是否成立,仍要依行為時的主觀意圖、資料內容、提交流程、付款結果及完整證據判斷。返還款項通常屬於犯後修復損害或犯後態度的有利因素,但不是當然免除刑責的法律效果。
本案之所以能夠爭取緩起訴,是因為返還款項之外,還包括偵查中坦承、無前科、被害單位同意,以及檢察官認為透過緩起訴附帶條件已足以維護公共利益等整體因素。
八、收到虛報加班費或不實打卡刑事通知,應該怎麼做?
1. 不要先刪除或修改任何資料
包括打卡紀錄、加班申請、通訊軟體對話、薪資明細、主管指示及工作排班。這些資料可能是有利證據,也可能成為檢方判斷主觀故意的依據。
2. 先確認被指控的日期及金額
應逐筆整理:哪一天被認定沒有加班、申報了多少時間、實際領得多少、是否有部分工作確實在下班後完成,以及款項最後由誰取得。
3. 釐清公司、外包商及機關之間的付款流程
不同案件中,申請人、審核人、發薪公司及實際付款單位可能不同。誰製作紀錄、誰提出申請、誰審核、誰支付款項,都可能影響犯罪構成及個人責任範圍。
4. 評估是否返還款項及如何與被害方溝通
如果客觀證據已相當明確,應儘早計算合理返還金額及提出可履行的方案。但不應在沒有確認責任範圍前,任意承認所有公司主張的金額。
5. 在警詢或偵訊前尋求律師協助
加班費案件常涉及多份文件、多人分工及不同公司的內部流程。越早整理資料,越能避免因記憶混亂或回答不完整,造成前後供述矛盾。
九、常見問題 FAQ
Q1:虛報加班費金額很少,也會被告嗎?
有可能。金額大小不是判斷是否成立詐欺的唯一因素。如果檢方認為有不實打卡、虛偽加班申請、使付款單位陷於錯誤及取得款項等情形,仍可能以刑事案件偵辦。金額較小可能是爭取緩起訴或較輕處分時的有利因素,但不能直接推論一定不起訴或一定不會被判刑。
Q2:緩起訴是不是等於無罪?
不是。緩起訴是檢察官暫緩提起公訴的處分,不是法院判決無罪。當事人仍須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處分書所載條件,否則可能面臨撤銷緩起訴並繼續偵查或起訴的風險。
Q3:把錢全部還回去,就一定可以緩起訴嗎?
不一定。全數返還是重要的犯後修復行為,但檢察官仍會審酌是否坦承、是否有前科、被害方態度、犯罪手段、損害程度、再犯風險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Q4:緩起訴期間為什麼還要向公庫支付5萬元?
這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所命的緩起訴附帶條件之一,與返還被害方的款項不同。本案處分書要求兩名被告各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Q5:如果沒有錢支付緩起訴條件,應該怎麼辦?
不要逾期或置之不理。應儘早確認處分書內容及期限,並向承辦單位詢問可行的繳納方式,必要時由律師協助說明實際財務狀況及處理方案。是否能變更或展延,仍須依承辦檢察署及個案情況判斷。
Q6:公司不同意和解,還有機會緩起訴嗎?
仍可能有機會,但案件難度通常會提高。被害方同意並不是所有案件的絕對法定要件,然而被害方的態度、損害是否填補及案件是否仍有爭議,都是檢察官判斷公共利益與起訴必要性時可能考量的因素。
📢結語:虛報加班費案件,重點不只在金額,而在如何完整處理刑事風險
本案雖然涉及的加班費金額不高,但因為被認定涉及不實打卡、虛偽加班申請及詐領款項,仍被檢察官以文書及詐欺罪名偵辦。法律諮詢顧問在本案中,協助當事人釐清案件事實、面對偵查程序、處理返還款項及被害方溝通,並以無前科、坦承犯後態度、全數返還損害、被害方同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最終,本案獲得緩起訴2年,並未進入法院有罪判決程序。
如果您或親友因為不實打卡、虛報加班費、薪資申報或公司財務資料問題,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建議不要等到起訴後才尋求協助。案件初期的供述、資料整理、損害返還及與被害方溝通方式,都可能影響後續是否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或其他較有利處分。
法律諮詢顧問|刑事案件、詐欺案件及緩起訴辯護
由王聖傑律師、連家緯律師及專業團隊協助評估案件,依個案證據與責任範圍提出適切的處理策略。
※ 法律提醒:本文為法律諮詢顧問承辦案件之成功案例分享,內容依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整理,並已隱去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相關公司完整名稱、案件編號、精確日期及其他可識別個案的資訊。緩起訴不等於無罪,且個案能否獲得緩起訴,仍須依犯罪事實、證據、犯後態度、損害修復、被害方意見及檢察官對公共利益的判斷而定。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及網站內容使用,不能取代個案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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