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IMB吸金案業務員遭控詐欺,獲不起訴
- 2天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前言:當懷抱夢想的業務員,淪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我以為這是一個改變人生的機會,沒想到卻是一場毀滅人生的騙局。」
在IMB、imB等重大違法吸金案接連引爆後,我們接到了大量類似的求助。許多充滿熱情、相信公司前景的業務員,一夕之間從事業夥伴變成了詐騙集團的共犯。他們不僅自己血本無歸,更因為曾向親友推廣,而面臨加重詐欺的刑事指控,人生瞬間從天堂掉到地獄。
您可能會想:「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是我要被告?」、「我只是介紹朋友投資,怎麼會變成詐騙?」這些無奈與恐懼,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完全理解。在法律的迷霧中,單憑個人的辯解往往蒼白無力。您需要的,是一個能為您釐清事實、從證據中找出真相、並為您建構堅實法律防線的專業律師團隊。
今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與您分享一個我們成功處理的真實案例。在本案中,我們的當事人A小姐,因為擔任IMB集團的業務員,被投資人指控涉犯加重詐欺罪。在謙聖律師團隊的精準辯護下,我們成功地讓檢察官看見了指控中的重重疑點,最終為A小姐爭取到「不起訴處分」,還她一個清白!
一、法律的紅線:為何業務員會被控「加重詐欺罪」?
在本案中,A小姐被指控的罪名,是極其嚴重的「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由於IMB集團是透過網路社群等方式進行大規模的宣傳與招攬,屬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的詐欺行為,因此一旦被認定有罪,刑責遠比普通詐欺罪來得重。
二、謙聖的致勝策略:三大關鍵,扭轉乾坤
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指控與看似不利的證據,謙聖律師團隊在接案後,迅速為A小姐擬定了三大辯護策略,層層擊破檢方的指控:
■ 關鍵一:證明「主觀上無詐欺犯意」
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意圖。我們向檢察官強調,A小姐本人也是IMB集團的投資者,她真心相信這是一項有前景的事業。在與告訴人的對話紀錄中,A小姐從未「保證獲利」,僅是分享「長期持有未來會有展望」等個人看法,這與詐騙集團「施用詐術」的核心要件完全不同。
■ 關鍵二:凸顯「證據不足」與「罪疑惟輕」原則
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在於「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我們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向檢察官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中,檢方的主要證據僅有告訴人的單方指述,以及雙方的對話紀錄。我們成功地論證,這些證據並不足以證明A小姐有任何詐欺的客觀行為,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對A小姐做出有利的認定。
■ 關鍵三:積極「達成和解」,展現彌補誠意
雖然我們堅信A小姐的清白,但在訴訟策略上,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同樣重要。在謙聖律師的協助下,A小姐積極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並最終達成了和解,賠償了告訴人的損失。這個舉動,不僅讓檢察官看見A小姐負責任的態度,也大大降低了她被認定為惡意詐欺犯的可能性。
三、最終的勝利:不起訴處分,還以清白
經過謙聖律師團隊的努力,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主張,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細閱前揭對話紀錄,其內容大致為雙方相約見面之時間地點、線上簽署契約書與確認收發幣紀錄等,未發現被告有明顯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之客觀行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告訴人所指之犯行…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自難遽認被告有何加重詐欺之犯行。」
最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對A小姐做出「不起訴處分」。這場可能毀掉A小姐一生的風暴,在謙聖律師的專業辯護下,終於煙消雲散。
四、謙聖提醒:深陷吸金風暴?請讓專業的來!
這個成功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您身處像IMB這樣巨大的金融風暴中心,即使您曾是公司的業務員,也不代表您就注定要成為代罪羔羊。只要能找到對的律師,從證據的細節中找出突破口,您依然有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於處理各類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對於違法吸金、加重詐欺等案件的辯護,擁有極其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深知,這類案件的被告,往往是金字塔底層的受害者,卻要承受最沉重的法律責任。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因為類似的案件而身心俱疲、不知所措,請不要放棄希望。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用專業與經驗,為您撥開迷霧,找回屬於您的正義與清白!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