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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獲緩起訴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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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案律師推薦】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經律師協助,成功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施用了第二級毒品,當時他把第二級毒品加入電子菸煙彈內,再用吸食電子菸的方式施用。之後,警方巡邏時發現當事人形跡可疑,經過盤查後,在他身邊查獲電子菸煙彈及電子菸等物,並依法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顯示,當事人的尿液對第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因此案件被移送偵辦。

檢方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十分慌張,擔心自己會因此入獄服刑,於是急忙委任「專精毒品案件的謙聖」協助處理。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鄭任晴律師攜手合作。

(四)謙聖律師團隊接手後,先協助當事人把整個案情整理清楚,並向檢察官說明本案情況;律師主張,當事人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都坦承犯行,態度配合,也沒有逃避責任的意思。另外,當事人這件案子的重點其實是「施用毒品」,而前後持有毒品的行為,依照實務見解,通常會被施用行為吸收,不會另外再單獨處罰。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已經表達悔意,也願意接受戒癮治療,希望透過治療真正戒掉毒品,不再犯錯。基於這些情況,謙聖律師團隊便積極替當事人向檢察官爭取,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給予當事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而不是直接承受更嚴重的刑事後果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檢察官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有悔意,而且願意接受戒癮治療,認為本案適合給予緩起訴處分,因此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要求當事人在這段期間內,接受指定的戒癮治療及相關尿液檢驗。這樣的結果,讓當事人不用立刻面對更重的刑事處分,也爭取到一個可以透過治療重新調整生活的機會。對很多施用毒品案件來說,越早找專業律師協助,越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這類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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