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獲緩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2025年12月23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橋頭地檢毒品案件—高雄市左營區律師推薦】吸食大麻被抓可以緩起訴嗎?律師成功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生活與工作壓力長期累積,需獨自負擔家庭開銷並照顧家中年邁長輩,身心狀態承受極大負荷;某次在準備搬離原居地、整理行李的過程中,他意外發現先前遺留的大麻,因一時情緒低落與壓力失衡,僅在該次情況下施用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在外出途中遭警方盤查,而警方也在隨身物品中,查獲少量大麻及相關製品,警方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並通知當事人接受尿液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曾就尿液檢驗結果與施用時間提出質疑,認為檢驗呈陽性與當事人所述施用時間間隔較長,似有不符之處;然而,當事人始終堅持僅於該次情緒失控時施用一次,並無其他施用情形,不過他還是因此被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因一時未能妥善調適情緒,而做出錯誤選擇,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急忙向「專精毒品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求助,希望能替自己爭取到緩起訴附加戒癮治療的機會。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法律諮詢顧問,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黃志興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於案發後全程配合偵查,並無規避或隱匿情形,且已按時接受戒癮治療與相關輔導,從未中斷;就本案所涉毒品施用情形,屬於單次、偶發性行為,並非反覆或長期施用;卷內也無任何證據顯示他曾於其他時間再度施用毒品,檢驗結果也未呈現多次使用的跡象。
當事人並無必要在施用時間上刻意說謊,其所陳述「僅於單一時間點施用一次」的說法,與整體客觀事證及後續行為表現相互吻合,應屬可信;且當事人於案發後即積極面對自身問題,清楚知悉毒品行為的違法性與嚴重後果,尤其對於可能遭受強制勒戒一事深感畏懼,也因此更堅定不再重蹈覆轍之決心。
就施用原因而言,當事人坦承是因長期承受經濟壓力與家庭照護責任,一時情緒失衡、未能妥善調適,才做出錯誤選擇,並非出於成癮或追求快感。面對檢方關於未來是否再犯的質疑,他已明確表示,自己已深刻反省,並透過戒癮治療、生活調整與心理重建,建立新的因應壓力方式,鄭重承諾未來絕不再接觸毒品。
此外,當事人也展現高度悔意與負責態度,願意配合一切緩起訴附加條件,包括繳納公庫一定金額、接受義務勞動,並持續接受戒癮治療等,他也將於短期內補陳其按時接受戒癮治療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具體行動證明其改過向善之決心。綜合以上,當事人犯後態度誠懇、說明一致,並已實際投入戒癮治療與自我修復,其行為顯屬偶發、短暫,非長期濫用,也無再犯之高度風險,懇請鈞院審酌其具備良好更生可能,給予持續接受戒癮治療、以取代刑罰之機會,以符比例原則與刑事政策之本旨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檢察官依據以下法條給予當事人「緩起訴處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緩起訴條件)
➙在律師團隊縝密而專業的辯護下,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起訴處分」,免除入監服刑的風險,並以戒癮治療取代刑事處罰,讓當事人有機會回到正軌、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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