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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遭控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獲緩刑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5月29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6月2日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怎麼辦?僅與少數被害人和解,也能成功爭取緩刑!】


在現今詐騙案件頻傳的社會中,許多民眾因一時不察,將個人銀行帳戶交給他人使用,事後才發現帳戶被用來洗錢或收取詐騙款項,面臨檢警調查與起訴,甚至背上「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罪名。本所近期成功處理一起類似案件,即使案件牽涉多位被害人,最終仍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緩刑五年,並免於入監服刑,展現本所對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與精準應對策略。


一、案件背景簡介

當事人因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經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起訴,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的犯罪。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本案有十多位被害人,其中多數人並未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只有其中兩位到庭並完成調解程序。但即便如此,我方仍成功說服法院考量多項因素,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處分。


二、律師辯護重點

本所律師承辦此案時,針對以下重點進行策略性主張:

1、當事人犯罪後態度良好,自白情節具誠意

➙當事人於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中皆坦承不諱,表現出真誠悔意,並願意面對法律責任。


2、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有具體賠償意願與計畫

➙即使多數被害人未能到庭,律師主張:並非當事人逃避和解,而是受限於被害人未出庭應訊,無法協商。法院最終採納此見解。


3、無犯罪所得、無前科、生活困境具體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當事人因提供帳戶而實際收取報酬,也無任何前科記錄,屬於一時失慮。律師另呈上當事人生活經濟情況,協助法院了解其無再犯之虞。


4、援引《洗錢防制法》第23條減刑規定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法院認定適用修正後條文並無不利,且當事人已符合自白減刑條件,成功爭取最輕處理。


三、判決結果與意義

法院最終裁定:

▪️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宣告緩刑五年

▪️在緩刑期間內,依法院核定之方式分期給付賠償金予已和解之兩位被害人

➙即使案件有多位被害人、且並非全數和解,我們仍透過有效策略與溝通,成功讓法院接受當事人願意負責的態度與具體努力,最終爭取到緩刑結果。


四、給同樣面臨帳戶案件的你: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即使未能與所有被害人和解,只要處理得當,仍可能爭取緩刑或免刑結果。但前提是必須掌握正確的應對時機、態度表現與法律策略,千萬不能消極以對或逃避出庭。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您:

我們擁有豐富的洗錢防制法、詐欺帳戶、提供帳戶、警示帳戶等相關案件的辯護經驗,無論您是因為求職、換匯、借帳戶等原因捲入案件,我們都能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協助:

▪️爭取不起訴處分

▪️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爭取免刑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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