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急需資金周轉而向告訴人借款
對方知曉當事人名下有房產後誤以為其有還款能力
便同意借了高達七位數的存款給當事人
後來雙方起了爭執,告訴人便要求提早還款
由於太過臨時導致當事人沒辦法馬上還款
告訴人便拿著當初簽的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意外發現當事人名下的房產竟是「借名登記」
深感受騙的告訴人憤而報警、提告詐欺取財
面對無端的指控讓當事人覺得非常委屈
『自己明明有還款意願怎麼會是詐騙呢?』
因此特意找上專打詐欺案件的法律顧問協助
要知道,詐欺罪成立的條件有兩項: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使用詐術來騙他人交付
而當事人有簽署本票擔保承認這筆七位數借款
借據上也沒有記載「以房屋作為債權擔保品」
因此可證明當事人與告訴人間僅僅是借貸關係
並沒有意圖佔為己有或使用詐術來取得款項!
透過上述觀點與本所律師精湛的辯護策略
最終我們成功幫助當事人證明自身清白!
恭喜拿到詐欺取財「不起訴」處分!
讓當事人不用在往後的生活中背負一條詐欺罪名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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