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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被控非法寄藏槍枝也能減刑?槍砲案件適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的完整指南
被控槍砲案件,許多人認為這是「必死之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的刑罰極其嚴厲,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的法定刑高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但您知道嗎?即使被控槍砲案件,也有可能透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獲得減刑的機會。 最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做出了一份重要的判決,成功為被告爭取到刑法59條的減刑。原本應該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這份判決清楚地告訴我們:槍砲案件並非完全沒有救,只要充分了解法律原則,並進行有效的法律辯護,被告仍然有機會獲得減刑。 本文將詳細分析這份重要判決,並為所有被控槍砲案件的被告提供希望與指導。 一、槍砲案件的法律規定與嚴厲刑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規定了多種槍砲犯罪。其中,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涵蓋了多種行為,包括持有槍枝、寄藏槍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枝。其中,「寄藏」是指將槍枝存放在某個地方,由他人代為保管。即使被告只是代他
7月21日


|刑案|遭控涉嫌妨害公務,獲不起訴
妨害公務案件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於臨檢、逮捕、搜索、交通攔查、警方追緝或現場勤務執行過程中。許多人一聽到自己被指控「妨害公務」,第一時間會以為只要警方受傷、警車受損,或現場曾發生推擠、碰撞、逃離,就一定會被起訴甚至判刑。但實際上,妨害公務案件並不是只看結果是否發生,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否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證據能否真正證明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了妨害公務。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處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當事人遭指控於警方執行勤務過程中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車受損,員警亦有受傷情形。案件表面上看似相當不利,因為偵查初期的指控方向認為當事人可能涉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並另涉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罪嫌。然而,法律諮詢顧問團隊介入後,仔細檢視卷證、影像畫面、車輛行進方向、碰撞位置與當事人陳述脈絡,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背景:一場看似不利的車輛碰撞,為何仍有不起訴空間? 本案發生於警方執行勤務期間。依偵查初期指控,警方認為當事人駕駛車輛時,疑似以逆向方式朝警車方向行駛並發生碰撞,造成警車車頭
6月9日


|刑案|侵占案件二審上訴成功案例|一審判刑8個月,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後成功改判6個月
前言:刑事案件不是一審判決後就沒有機會 許多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有罪判決後,第一個反應往往是焦慮、害怕,甚至認為結果已經無法改變。尤其當一審判決刑度已經超過得易科罰金的界線時,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通常是:是不是一定要入監?二審還有沒有機會把刑度降下來?法院會不會重新審酌家庭狀況、賠償意願、犯罪所得金額及犯後態度? 本案即是一件典型的二審量刑成功案例。當事人原先因侵占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由於8個月的刑度已經超過一般得易科罰金的6個月上限,對當事人而言,可能面臨實際入監服刑的重大風險。當事人在二審階段委任法律諮詢顧問後,辯護團隊重新整理量刑重點,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最終成功使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部分,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換言之,本案從一審8個月,成功降為二審6個月,讓當事人取得易科罰金的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家庭與未來影響極為重大。 一、案件背景:一時經濟困難引發刑事風險 本案當事人原先受僱於某營業場所,工作內容與現場接待及款項處理有關。案件發生時,當事人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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