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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詐欺案件可以併案嗎?刑事案件該如何爭取併案?如何運用法律規定成功爭取併案審理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8月1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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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同一位當事人同時在不同法院有多個案件進行,律師可以透過法律上的「相牽連案件」與「創設管轄權」規定,爭取將案件合併由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審理。這樣的策略,能減少重複調查事證、避免判決標準不一致,更重要的是,有助於爭取較輕的整體刑期與緩刑機會。


一、判決引用(已隱匿個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7條第3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的規定,是為促進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使最終承辦法院能依「創設管轄權」法理取得管轄權的特別規定。

即便不同案件的審理程序不一樣(例如一案是通常程序、一案是簡易程序),只要是同一被告的相牽連案件,基於同樣的法律精神,也可以適用。


如果拘泥於必須是不同級法院或相同程序才能併案,會造成同一被告在兩案都符合緩刑條件時,因分開審理而失去緩刑機會,甚至日後面臨撤銷緩刑的不公平結果。


因此,只要同一被告的相牽連案件,訴訟進度接近,就可以依第6條第3項的規定,由同一組法官合併審理,達成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並在量刑上一次通盤考量,爭取合併定刑或緩刑。

➙在本案中,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分別在A地方法院與B地方法院審理。辯護人請求將這兩案合併審理,法院認為案件符合「一人犯數罪」的相牽連要件,合併審理可減少重複調查事證、符合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且有利於整體量刑與爭取緩刑。檢察官也無意見,法院最終裁定併案。


二、白話解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條與第6條第3項,規定了同一被告的「相牽連案件」可以合併審理,並且賦予上級法院裁定合併的權限。


|創設管轄權的目的|

▪️節省司法資源(訴訟經濟)

▪️避免不同法院對同一被告作出不一致判決(裁判歧異)

▪️讓法官一次全面考量被告所有罪行,在量刑時更有彈性


|併案的好處|

▪️量刑一次決定:避免多案累積刑期過重

▪️提高緩刑機會:如果條件符合,合併審理更容易獲得緩刑

▪️減少重複作業:避免多次傳喚、重複調查相同事證


|本案策略亮點|

▪️辯護人主張兩案屬「一人犯數罪」

▪️提出合併後在訴訟經濟、裁判一致性與量刑上的優勢

▪️爭取到法院採納,檢察官也無意見,最終成功併案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提醒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同時在不同法院有多件刑事案件進行,不代表只能被動等待多個判決。專業律師可以主動運用法律條文與實務見解,爭取併案審理,替您降低刑度、增加緩刑機會。

法律諮詢顧問擁有豐富的併案成功經驗,能在最關鍵的時間點提出正確的法律策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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