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詐欺人頭帳戶遭求償,獲免賠
- 魏小雯 謙聖
- 8月1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詐欺帳戶被民事求償,一定要賠錢嗎?成功案例告訴你,還有機會免賠!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的帳戶曾被詐騙集團使用,就一定要對被害人賠錢。但實務上,民事求償能否成立,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成功代理一起詐欺帳戶求償案件,法院最後判決被告免賠,全案駁回原告請求。
一、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原告聲稱自己在詐騙事件中損失新台幣 39 萬 3456 元,並將款項匯入被告名下帳戶。原告認為,被告將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應對損害負責,遂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及第 179 條,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及利息。
被告則辯稱:自己與帳戶使用人曾實際見面並有投資往來,交付帳戶是基於信任與投資需要,並非隨意交給陌生人;自己也因投資損失 25 萬餘元,沒有幫助詐欺的意圖,且從未取得原告匯入的金額。
二、判決結果
法院採信本所辯護意見,認定:
• 被告交付帳戶是出於投資合作,沒有幫助詐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 原告無法舉證被告實際取得或保有款項。
• 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均不符合。
★最終判決: 原告之訴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免賠。
三、關鍵法律觀念:不當得利不是有損失就成立
很多人在民事訴訟中會主張「不當得利」,但法律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方確實取得財產利益
• 另一方因此受到財產損害
★如果被告根本沒有實際得到或保有利益,就算原告確實損失,也不能成立不當得利。
四、白話說明
不當得利就是「拿到不該屬於你的好處」。法律將它分成兩種:
1. 給付型不當得利:有人有意識地把錢或物交給你,後來才發現沒有法律依據(例:誤匯款)。
2.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不是對方主動給你,而是透過其他方式獲得利益,其中的「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指透過侵害別人權益取得利益,沒有正當理由保有,就必須返還。
★重點是——不管是哪種情況,都要先證明對方「真的有拿到好處」,否則不成立。
五、法律見解原文
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又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裁判意旨供參)。惟不論是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均以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為其要件之一,是倘一方並未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準此,縱於「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六、律師提醒
如果你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而被害人對你提起民事求償,這並不代表一定要賠錢。只要能證明你沒有幫助詐欺的主觀意圖,且沒有實際獲得利益,就有機會在民事求償中免賠。
法律諮詢顧問熟悉詐欺帳戶案件的辯護策略,能透過刑事卷證、交易明細與法律見解,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全台皆可服務。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