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感情詐騙成人頭戶,獲不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2025年8月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2025年10月7日

澎湖詐欺案件承辦律師推薦!!感情詐騙變人頭帳戶?律師團成功證明清白,不起訴結案!
你以為自己只是談場戀愛,卻沒想到帳戶竟成了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這不是戲劇情節,而是真實上演的案件。幸好,當事人及早委任本所律師團協助,最終成功說明真相,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免於刑事追訴。
一、案件經過
談了場網路戀愛,卻被騙去帳戶還背上刑責?
當事人經由 Instagram 認識對方,由於兩人相談甚歡,於是雙方迅速陷入熱戀,平時會以「老公」、「老婆」互稱;某日對方告訴當事人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並積極主動教當事人,如何操作該投資虛擬貨幣的APP。
不久後,對方聲稱自己需賠償巨額虧損,並向當事人求助,聲稱自己身在國外,無法接收台灣匯款,希望當事人能借借他帳戶「暫收資金」;基於信任之下,他便提供自己帳戶協助對方收款與轉帳購幣。
沒想到,這些匯入的款項竟是詐騙集團對其他被害人施詐後所得的金錢。當事人的帳戶成為犯罪金流轉匯工具,導致他被警方調查、遭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偵辦。
二、律師介入辯護
我們如何讓檢察官相信她「也是受害者」?
在本案中,本所三位律師即刻介入調查,並採取以下辯護策略:
1、呈現完整交往過程與詐騙手法
提交 LINE 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互稱情侶,對方持續噓寒問暖、博取信任,完整呈現典型「感情詐騙」模式。
2、提出證據證明當事人並未參與詐騙
說明她僅依對方指示操作帳戶,未曾聯繫其他被害人、亦未主動收取不法報酬。
3、強調當事人自身亦為重大受害者
她因誤信男方而貸款百萬資金,連續轉入虛擬貨幣平台,至對方封鎖帳號才驚覺遭騙,自行前往派出所報案。
4、援引實務判決見解,爭取法律認定
我們援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之見解,向檢察官說明:「按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繼。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遂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三、檢察官認定重點
本所提供證據與法律說明後,檢察官於處分書中明確指出:「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有任何犯意聯絡,且被告自身亦為感情詐騙受害人之一,基於信任交付帳戶,尚難認其有詐欺與洗錢之主觀犯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四、這個案例提醒了什麼?
▪️你以為在談戀愛,其實對方是詐騙集團成員
▪️提供帳戶協助「代收資金」,可能成為幫助詐欺的共犯
▪️即使沒拿到好處,也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及早聘請專業律師,才能有效證明清白,避免誤判誤入罪
五、法律諮詢顧問:詐欺案件的專業選擇
我們處理過無數涉及:
▪️感情詐騙誤入詐欺案件
▪️協助轉帳被控洗錢
▪️人頭帳戶被警示甚至起訴
➙從不起訴處分到無罪判決,我們都有實績經驗。
若你或家人也遇到類似情形,請不要再一個人承擔風險,我們能幫你:
▪️分析案情與風險
▪️與檢警有效溝通
▪️爭取最有利處分(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或減刑)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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