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被騙去當面交車手收錢,獲緩刑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共同承辦。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求職及經濟壓力,經由網路接觸到一個自稱從事投資相關工作的團隊,之後依照他人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再將款項轉交給上游成員。當事人原本以為自己只是依指示完成收款工作,沒有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沒有參與投資話術的設計或聯繫,卻因此被檢察官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罪名提起公訴。
由於案件涉及詐騙集團、面交取款、偽造文件及資金流向等情節,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度不低,當事人一旦被判處實刑,將面臨立即入監的結果。檢察官當時亦主張應量處三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具有相當程度的刑事風險。
二、辯護重點:釐清面交車手在犯罪集團中的實際角色
本案辯護的第一個重點,是釐清當事人在整個犯罪集團中的實際分工與參與程度。
詐欺案件中,面交車手雖然可能沒有親自撥打電話、傳送訊息或向被害人說明投資內容,但如果明知自己是在協助詐騙集團收取款項,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因此,面交車手不能只以「我沒有講電話」作為唯一抗辯理由,而必須從接觸經過、工作內容、報酬約定、指示來源、實際行為,以及對於整體犯罪計畫的認知程度,完整分析其法律責任。
💡本案辯護團隊在檢視卷內證據後,協助當事人釐清其在集團中所處的位置、實際負責的工作,以及沒有參與的部分,並將其個人行為與上游成員的犯罪行為區分開來,避免法院將集團其他成員的行為全部歸責於當事人。
三、及早面對案件,爭取自白減刑與法院信任
本案另一個重要處理方向,是在確認案件證據及法律風險後,協助當事人以一致、具體的方式面對自己的行為。當事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並配合法院程序進行審理。這樣的處理並不是毫無保留地承擔所有集團行為,而是在律師協助下,針對自己確實參與及能夠確認的部分如實說明,同時釐清自己不知情或未參與的事項。
法院最終認定,當事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符合相關減刑規定的要件,因而依法減輕其刑。對於詐欺案件而言,偵查階段的應對方式、供述是否前後一致,以及是否能夠讓法院理解當事人的實際角色,往往會直接影響後續的量刑結果。
四、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降低實際刑責風險
除了說明犯罪分工之外,本案辯護團隊也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及賠償事宜。
當事人的實際犯罪所得有限,但仍努力提出高於個人報酬的賠償金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判決所定方式履行給付義務。法院審酌當事人已經透過和解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並認為和解金額已足以反映其犯罪所得及賠償誠意,因此沒有另外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和解並不代表案件一定不會被判刑,也不代表只要賠錢就可以當然獲得緩刑。然而,在加重詐欺案件中,是否願意面對被害人、是否有具體賠償行動,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給予緩刑,經常是法院量刑及判斷是否適合宣告緩刑的重要因素。
五、成功結果: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本案最終經法院判決,當事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同時命當事人依判決內容向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
相較於檢察官主張三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求刑結果,法院最後判處8個月並宣告緩刑,代表當事人➠不需要立即入監服刑,而是必須在緩刑期間遵守判決所附的負擔及賠償義務。若未依判決履行賠償,且違反情節重大,仍可能面臨緩刑遭撤銷、執行原刑的法律後果,因此緩刑並不是案件結束後可以完全不必處理,而是必須確實履行法院所命的條件。
六、面交車手案件,不能只看「有沒有親自騙人」
許多面交車手在案件初期都會認為,自己沒有打電話、沒有傳訊息,也沒有親口向被害人保證獲利,應該不會構成詐欺。然而,法院判斷共同詐欺責任時,並不只看誰說出詐騙話術,也會觀察每一名成員是否知道整體計畫,以及其行為是否成為詐騙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此,面交車手案件的辯護重點,通常不是單純否認「我沒有騙人」,而是要進一步分析:當事人是如何加入團隊、接觸到哪些資訊、實際接受誰的指示、收取及轉交多少款項、取得多少報酬、是否知道被害人受騙,以及在犯罪集團中的角色與重要性為何。
➠本案之所以能夠爭取到較低刑度及緩刑結果,關鍵並非單一因素,而是透過角色釐清、供述整理、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積極和解賠償,以及對新舊法及減刑規定的整體運用,讓法院完整掌握當事人的實際參與程度、犯後態度與再犯風險。
📢 結語:涉嫌加重詐欺,不代表只能等待入監
加重詐欺案件的法定刑度雖高,即使是初犯或擔任面交車手,也不代表一定可以獲得輕判;但法院量刑時,仍會依個案情節判斷,包括當事人在集團中的分工層級、實際犯罪所得、參與次數、是否自白、是否有前科、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以及是否有積極彌補損害的行動。
如果已經被警方通知、遭檢察官訊問,或收到加重詐欺、洗錢、面交車手等案件的傳票,應盡早由律師檢視卷證及案件風險。過早、過度或沒有策略的陳述,可能使自己的角色被錯誤放大;但在證據明確的案件中,若能及早整理事實、釐清分工、穩定供述並積極處理賠償,也可能為後續爭取減刑、緩刑或避免立即入監創造空間。
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刑事案件,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提醒,面交車手案件沒有單一固定的答辯方式,每一個案件都必須依照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對話紀錄、金流資料、報酬情形及被害人損害狀況,制定適合的辯護方向。
※ 本案例內容係依判決書資料整理,已隱匿當事人、被害人、公司、帳戶、案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個案判決結果將因事實、證據、犯後態度及法院判斷而有所不同,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及案例說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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