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詐欺案|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可以無罪嗎?專業律師團隊成功辯護案例全解析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2天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在詐欺與洗錢案件中,「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是檢警常用的起訴條文。這類案件只要行為人交出三張金融卡,就很可能被檢方認為已經觸法,甚至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然而,我們律師團隊近期在某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讓法院清楚釐清何謂「無正當理由」,並確認本案不該處罰。


一、關鍵關鍵:主觀上「被詐騙」、客觀上「積極報案」

本案當事人因經濟困難,在網路上尋找貸款協助時誤信詐騙集團,自稱為某融資公司的業務員要求其提供三個帳戶做審核用途,當事人依照指示提供提款卡與密碼。不久帳戶即被用於收受贓款,檢方據此認定他構成:

• 幫助詐欺罪

• 幫助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帳戶」罪

➙但我們透過縝密的辯護策略,成功說服法院做出無罪判決!


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是什麼?

此條文規定:「交出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若非基於親友信賴、商業慣例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也就是說:

• 有交出三帳戶,• 又沒有正當理由 → 有罪

• 有交出三帳戶,但是被騙交出 → 無罪

➙本案正是後者!法院明確指出:

「若行為人是因受騙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欠缺主觀故意,即不構成本罪。」


三、我們怎麼做到?四大辯護重點大公開

1. 完整對話記錄重建受騙過程  

當事人與假冒貸款專員的對話紀錄,清楚顯示多次詢問貸款流程、寄出資料、等待放款,全程配合貸款審核。


2. 帳戶使用紀錄為常用帳戶  

其中兩個帳戶為薪資與生活用途,並非新辦閒置帳戶。我們透過金融交易明細說服法院認定其為個人常用帳戶。


3. 案發後主動掛失、報警處理  

當事人發現異常後,立即掛失並向警方報案,這是被害人的典型反應,而非共犯的行為模式。


4. 明確拆解法條要件,逐一反駁檢方主張  

我們引用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清楚說明當事人並未具有交付帳戶供人自由使用的故意,也不構成法條所要求之主觀故意。


很多人以為提供帳戶一定有罪,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在處理詐欺帳戶案件的經驗中,發現許多被告其實是「被害人」。只是因為交出帳戶就被檢方認為有罪,若沒有律師積極主張,很容易遭法院誤判。


四、關鍵判斷:法院怎麼看這件事?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

1、行為人並非明知帳戶會被用於詐騙而提供

2、對話內容顯示是為貸款目的而交出帳戶

3、有報警及掛失行為,顯示其試圖防止帳戶被濫用

➟因此:「欠缺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且屬有正當理由交出帳戶」,應判無罪


五、專業律師團隊給您的提醒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也曾誤信貸款、打工、交友等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務必要冷靜處理。

➟不是交出帳戶就一定有罪!

▪️是個人常用帳戶?

▪️有完整對話記錄?

▪️有掛失或報案紀錄?

★這些都可能成為無罪的重要依據!


我們是全台專辦詐欺與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團隊

法律諮詢顧問已成功處理多件「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無罪判決案件,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完整策略。面對檢方與法官的指控,我們懂得如何為當事人翻轉劣勢,找回清白!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Comments


​面對刑事訴訟,您準備好了嗎?
運用律師思維從您的角度思考案情,為您找出案件突破口,掌握勝訴關鍵!

     專業服務項目

戒癮治療、勒戒抗告、毒品販賣、運輸、毒品轉讓、種植大麻

網路交友詐騙、人頭帳戶、詐騙機房/車手、貸款、打工詐騙

債務協商、各類重大刑事案件、妨害自由、傷害罪、恐嚇取財

離婚協商、訴訟、爭取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等

爭取不起訴、無罪
爭取不起訴、無罪

     實體服務據點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

​來電諮詢|03-3150634(平日9:00~18:00)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位置圖
  • Instagram
  • Facebook

© By Chien Sheng Law Firm x LO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