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虛擬貨幣面交涉詐欺未遂,獲緩刑
- 魏小雯 謙聖
-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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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3天前

【面交車手虛擬貨幣交易型態】虛擬貨幣面交詐欺未遂──成功爭取未和解拿下緩刑,並避免被加重追償!
在虛擬貨幣愈來愈普及的今日,詐騙集團的手法也不斷進化。「假幣商」、「面交現金」、「幣流斷點」這些名詞,正悄悄成為最新型態的詐騙操作。而在這類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就是被害人早期損失的金額,很可能被錯誤地算在現場被抓的車手身上,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判刑與民事責任。
法律諮詢顧問近期成功處理一件此類虛擬貨幣詐騙案件,即使沒有和解,也順利爭取緩刑,並成功排除詐騙集團前段金流對本案當事人的影響!
一、案件背景:被害人無掌控錢包權限,面交現場當場逮人
本案的被害人在Instagram上看到假投資廣告後誤信詐騙集團操作,進入虛構的交易平台。詐團要求她購買USDT(泰達幣),並指示其將幣轉入指定的電子錢包。
然而,這個電子錢包的私鑰與助記詞全數掌握在詐團手中,被害人從頭到尾都無法實際操作錢包或轉出虛擬貨幣。換言之,表面上錢包內「有收到」幣,實際上被害人根本無法使用,真正控制該錢包的,是詐騙集團成員。
在案發前幾天,被害人就已遭詐團騙走15萬元購幣款;而案發當天,再次被要求交付5萬元現金面交,這次則是在警方安排下以餌鈔設局,並在便利商店當場將擔任幣商角色的本案當事人逮捕。
二、關鍵辯護亮點一:明確切割詐騙階段,成功排除前案金額影響
我們在辯護中強調:
• 當事人只參與最後一筆面交行為,與先前詐騙金流無實際連結;
• 即使檢方提出幣流圖,顯示錢包之間曾有交易紀錄,但無法證明當事人有共犯故意或明知整體詐騙架構;
• 被害人對錢包無控制權,只能「看得到轉入的幣」,卻無法真正操作轉出,也進一步證實詐團為幕後操控者。
★最終法院接受我們的主張,判決結果僅就當日5萬元面交行為論處,成功避免錯誤承擔詐團先前詐得之15萬元金額。
三、關鍵辯護亮點二:掌握未遂與角色定位,爭取緩刑機會
儘管當事人現場被捕、設備遭扣、檢方認定其電子錢包與詐團有聯繫,我們仍主張:
• 本案屬警方誘捕情形,並未造成實際財物損失;
• 被害人對錢包無實際操作權限,轉入幣即刻被詐團轉出,無構成完整交易;
• 當事人並未參與詐騙架構設計,僅屬基層角色,應酌予減輕。
四、判決結果:不和解、不賠償,也能成功免刑!
法院最終認定: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
• 一般洗錢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
★考量未遂、初犯、認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2萬元。無須入監,也無需承擔前案金額責任!
五、結語:被害人損失不等於你的責任,懂辯護才是關鍵!
虛擬貨幣詐欺案件複雜且技術性高,只要角色錯位、證據未釐清,車手往往會被誤當主謀,承擔過重責任。
法律諮詢顧問長年專辦詐欺案件,特別是虛擬貨幣型詐欺與面交車手案件,熟悉幣流技術分析與實務操作,即便無法和解,也能爭取緩刑或減輕責任,是你最可靠的刑事辯護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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