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提供帳戶成人頭戶,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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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不起訴】提供帳戶竟被當人頭戶?律師雙人合力成功爭取不起訴!
前言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許多人因為一時不察,不僅可能成為詐騙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戶」,無端背上詐欺、洗錢等刑事罪名。本文將分享一個本所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洗刷冤屈,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例,希望能藉此提醒大眾,並讓有類似困擾的朋友知道,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一、案情摘要
我們的委託人(為保護隱私,下稱「當事人」),是一位單純的年輕女性。某天,她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家庭代工的徵才廣告,對方聲稱工作內容輕鬆,只需協助處理訂單材料費即可賺取優渥的薪資。當事人不疑有他,便按照對方的指示,先後交付了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甚至還提供了男友的帳戶資訊。沒想到,這一切都是詐騙集團設下的陷阱。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提供的帳戶,向其他被害人進行詐騙,導致多名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這些帳戶後,隨即被提領一空。當事人不但沒賺到錢,反而還被詐騙集團騙走了新台幣五萬元。更嚴重的是,她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自己也因此被多名被害人提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的幫助洗錢罪。
一般而言,單純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條),刑度則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至於幫助洗錢罪,最重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被起訴甚至判刑,不僅會留下前科,更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對人生造成難以抹滅的影響。
二、律師的辯護策略與關鍵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當事人心急如焚,深怕自己將面臨牢獄之災。在本所兩位專業律師——鄧采其律師與王聖傑律師的共同協助下,我們展開了詳細的案件分析與辯護策略擬定。
1. 完整呈現對話紀錄,證明當事人亦為被害者
我們指導當事人完整保留並提交了她與詐騙集團成員的LINE對話紀錄。從對話中可以清楚看到,當事人是基於應徵家庭代工的單純目的,才會聽信對方「墊付材料費」等話術而交付提款卡。這些對話內容成為證明當事人並無詐欺或洗錢犯意最直接、也最有利的證據。
2. 強調不合常理之處,凸顯當事人清白
律師團隊在法庭上向檢察官強調,若當事人真為詐騙集團的一員,為何會在交付帳戶後,自己也被同一集團詐騙五萬元?這種「黑吃黑」的情節,顯然與一般詐騙共犯的行為模式大相逕庭。此外,當事人在發現自己受騙後,也立即在男友的陪同下前往警察局報案,這些舉動都再再證明了她的清白與無辜。
3. 引用法條與實務見解,說服檢察官
我們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見解,主張檢察官不能僅因爲告訴人受騙匯款至當事人的帳戶,就直接推斷當事人是詐騙集團的共犯。在缺乏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有主觀犯意的情況下,應對當事人為有利之認定。
三、案件結果:成功獲判不起訴處分
經過鄧采其律師與王聖傑律師的通力合作與縝密辯護,承辦此案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所有主張。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對話紀錄以及她自己也被詐騙的事實,可以認定她確實是因為求職心切而不慎受騙,難以認定她有幫助他人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最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對當事人做出了不起訴的處分,還給了她一個清白。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四、結語
這個成功案例再次彰顯了本所在處理各類詐欺案件上的專業與經驗。我們深知,許多被當作人頭戶的民眾,往往自身也是受害者,卻因為不懂法律而難以自清。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正面臨類似的困境,請不要放棄希望,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透過我們雙律師團隊的細心與專業,將能為您分析案情、擬定最佳訴訟策略,全力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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