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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小紅書換匯遇三角詐騙,獲不起訴

  • 作家相片: 魏小雯 謙聖
    魏小雯 謙聖
  • 11月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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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發文協助換匯,用支付寶協助轉帳遇到三角詐騙,經律師辯護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人把帳戶拿去做換匯,很多人以為這樣就一定會觸犯銀行法或洗錢罪。事實並非如此。本案涉及社群平台小紅書與支付寶的跨境換匯,我們替當事人釐清事實與主觀故意,檢察官最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這個結果告訴大家,合乎情節的事實還原與證據說明,能改變偵查方向。


一、案件概覽

被告被指控把自己的電子支付帳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第三方透過小紅書邀誘被害人匯款到該帳號,指示帳號持有人再把等值人民幣匯到指定支付寶或微信帳號。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後,帳號持有人被認為可能涉及詐欺與洗錢而遭偵查。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通訊紀錄、支付憑證與金流資料進行系統化整理,並向檢方說明被告的主觀認知與行為情境,最終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二、為什麼檢察官會作出不起訴

檢察官的要點可以用三句話概括

▪️第一,罪名要成立既要有行為,也要有主觀故意。單純代為收付或協助換匯,若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或有共同犯意,就很難成立詐欺或洗錢的主觀要件。

▪️第二,本案有完整的通訊紀錄與轉帳憑證,這些證據還原了交易流程。被告的對話與轉帳方式跟一般個人協助換匯的情形一致,並未顯示出典型的洗錢隱匿或分贓模式。

▪️第三,社群平台與跨境支付的實務情形需要被理解。像小紅書這類平台常有人以私訊協商交易,支付寶因地區限制常出現代為充值或換匯的需求。檢方考量這些行為的常態性後,認為僅憑資金流經帳戶無充分證據得以認定有犯罪故意。


三、我們做了哪些辯護工作

下面列出我們在偵查階段立即執行的關鍵步驟,這些步驟也是其他類似案件可參考的操作:

|立刻保全電子證據|

收集並整理小紅書私訊截圖、LINE 對話截圖、支付寶截圖、銀行入帳明細與出入金時間序,建立時間軸。

|還原金流走向|

以清單呈現每筆匯入與匯出,標註金額、時間、對方帳號,並分析被告是否有實質獲利或是否為代轉。

|說明主觀認知|

以被告與第三方之對話內容為主,說明當事人係接受請託協助換匯的動機,並非明知款項來自詐欺或要為詐騙洗錢。

|向檢方提供業務常情說明|

將跨境支付與代收代付的實務情形說明給檢方參考,協助檢方理解為何在特定情境下會出現這類金流模式。

|示範配合態度|

協助當事人配合調閱更多電子證據,展現無隱匿、無串證的配合態度,這在偵查評估上是有利情節。

|法律重點說明,白話版|

以下列出案中常被問到的法條與實務要點,讓非法律人也能快速理解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詐欺要成立,檢方必須證明行為人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然後藉此取得財物。重點是行為人要有詐欺故意。只是收款、代轉或協助換匯,如果沒有證據顯示行為人知道或同意詐騙目的,就很難以詐欺論處。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洗錢罪處罰的是隱匿、處分犯罪所得或使犯罪所得看似合法的行為。要成立同樣需要行為人的故意,也就是知道或可得而知款項屬犯罪所得而仍為其洗錢處理。單純代為換匯而無知情證據,不能直接構成洗錢。

《銀行法第125條常見迷思》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換匯就一定會觸犯銀行法第125條。銀行法規範未經許可從事銀行業務或吸收存款等情形。個別民眾偶發性的幫忙換匯或代收代付,並不自動等同於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是否違法要看行為的經常性、是否有營業目的與是否已構成法定要件。


四、給遇到同樣情況的人,三個務實建議

先保留證據,不要刪除任何對話或截圖,包括小紅書私訊、LINE 對話、支付憑證與銀行明細。這些是釐清你主觀認知的關鍵證據。堅持不要在未諮詢律師前就把證據全部刪除或做出重大回應,多數人誤以為刪除紀錄可減少麻煩,但事實往往相反。保全證據並找律師協助說明,比自行處理安全得多。

早一步請律師介入,協助還原事實與與檢方溝通,偵查階段能提出系統化的金流與通訊還原,常常能影響檢方是否繼續偵辦或改為不起訴處分。


五、結語

本案顯示,涉及小紅書、支付寶等社群平台與跨境支付工具的換匯案件,在偵查上有其特殊性。關鍵不是「有沒有金流」,而是能否證明當事人具有明知的犯罪主觀故意。用對的方法保全證據、還原事實與法律論證,可以把握成功爭取不起訴的機會。法律諮詢顧問專長處理跨境金流與社群平台相關刑事防禦,歡迎與我們聯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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