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加重詐欺上訴最高法院成功,律師最終爭取撤銷發回更審
- 魏小雯 謙聖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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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上訴最高法院成功!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爭取撤銷發回更審
在刑事案件中,能夠讓最高法院採納上訴理由、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是極為困難但關鍵的成果。
本案由法律諮詢顧問團隊承辦,王聖傑主持律師統籌辯護方向,最終在加重詐欺案件中,成功說服最高法院撤銷臺中高分院原判決,發回更審。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被控涉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經第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第二審維持原判,但深入檢視卷宗後,發現兩大重大問題:
1. 第一審法官曾參與本案偵查階段的羈押聲請審核,依法應迴避卻未迴避。
2. 原判決未依據新公布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審酌是否得減刑。
★這兩項違法與疏漏,皆由最高法院明確採納,最終裁定發回更審。
二、法官未依法迴避:違反程序正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款:「審判之法官有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同時,《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明確規定:「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此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中立,避免法官在偵查階段即對案件內容有所預斷。
然而,本案第一審法官曾參與被告羈押審查,卻仍進行審判。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情形已嚴重違反公平審判原則,構成程序重大違法。
💡最高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如有違反,即屬訴訟程序之重大違法。」
三、新法未適用:忽略減刑可能
除程序違法外,最高法院亦認為原判決忽略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適用問題。
該條於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明定:「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被告在偵查與審理中皆自白,且無證據顯示獲得任何報酬或犯罪所得,理應調查是否可適用新法減刑。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原審法院未調查此一新法適用,屬「未當」,因此連同程序問題一併撤銷發回更審。
四、最高法院見解摘要
本案判決中明確表示:「原判決就第一審法官未迴避之違法未為糾正,復未調查新法減刑規定適用,有未當,應予撤銷發回。」
➙最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撤銷原判,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五、辯護策略重點
本案的勝訴關鍵,來自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的三項核心策略:
1. 程序審查嚴謹:發現法官未依法迴避的重大違法瑕疵。
2. 實體法精準應用:主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應予適用。
3. 兼顧程序與實體辯護:在訴訟中同時維護程序正義與量刑公平,確保當事人獲得實質救濟。
六、結語:專業辯護,改變結果
刑事案件的上訴,不僅是再次爭取清白的機會,更是對司法程序正義的堅持。
法律諮詢顧問團隊秉持「細節決定勝負」的信念,在本案中成功讓最高法院採納辯護意見、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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