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被控毒品案緩刑中,又被控毒駕判刑|撤銷緩刑,抗告成功,維持緩刑!

本案當事人原因毒品販賣未遂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並獲緩刑宣告;緩刑期間又因毒駕案件被判刑。檢察官因此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地方法院也裁定撤銷。若原裁定確定,當事人原本暫不執行的刑期,就可能面臨執行風險。
💡法律諮詢顧問受任後,沒有只停留在「當事人需要照顧家庭」或「毒駕案刑度不重」等抽象說法,而是針對《刑法》第75條之1的適用門檻,整理前案緩刑期間的履行情況、後案的性質與刑度,以及當事人目前工作和家庭資料,提出抗告理由。
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主文為:「原裁定撤銷。檢察官之聲請駁回。」當事人因此保住前案的緩刑宣告。
一、先釐清:本案是撤銷緩刑,不是撤銷假釋
實務上有人會把「緩刑」和「假釋」混為一談,但兩者是不同制度。本案當事人原本被法院判刑,並宣告緩刑;後來檢察官聲請撤銷的,也是前案的緩刑宣告。
因此,本案正確的法律問題是
➠ 「緩刑期間再犯,緩刑是否應被撤銷」,不是「假釋是否遭撤銷」。
這個區分很重要。程序名稱不同,適用規定、救濟方式以及律師應該準備的資料都可能不同。收到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裁定時,第一步應先確認文件上的法律用語和處分內容。
二、案件經過:毒品販賣未遂案緩刑期間,再因毒駕遭判刑
當事人前案涉及毒品販賣未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同時命其完成義務勞務、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等事項。
當事人在緩刑期間依保護管束規定報到,也已完成法院原先要求的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裁定所稱報到期間沒有違規,是指上述保護管束及原緩刑負擔的履行情形,並不是說緩刑期間沒有發生毒駕後案。
然而,緩刑期間內,當事人又因毒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且判決確定。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於緩刑期間故意再犯,前案緩刑已難發揮預期效果,因此聲請撤銷緩刑。地方法院採納檢察官聲請,裁定撤銷前案緩刑。
⚠️這類案件最大的風險,是家屬容易以為「後案只判幾個月,應該沒關係」;另一種常見誤解,則是認為「緩刑期間只要再犯任何案件,原本的緩刑就一定會被撤銷」。兩種說法都不夠精確,仍要回到法律規定及個案資料判斷。
三、緩刑期間再犯,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要先分清刑法第75條與第75條之1
【 《刑法》第75條規定 】
特定情形下「撤銷其宣告」。例如,受緩刑宣告的人在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且在緩刑期間內因該罪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法律規定應撤銷緩刑。這是法定應撤銷的情形之一。
但本案後案判處的是三個月有期徒刑,涉及的是《刑法》第75條之1所規範的裁量撤銷。依該條規定,緩刑期間故意再犯,並在緩刑期間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確定,並不代表緩刑當然撤銷;法院還要判斷原先宣告的緩刑是否已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以及是否確有執行前案刑罰的必要。
➠ 換句話說,對於刑法第75條之1的案件,法院不能只看到「緩刑期間又有一件有罪判決」,就跳過其他要件直接撤銷緩刑。新案判決確定固然是重要事實,但仍須進一步檢視前案緩刑的矯正效果、當事人在緩刑期間的整體表現,以及執行原刑是否必要。
四、法律諮詢顧問如何提出抗告:不是替毒駕開脫,而是說明前案緩刑仍有作用
本案抗告的重點,不是推翻毒駕案件的有罪判決。高等法院審理的是另一個問題:前案緩刑是否已失去預期效果,以致必須執行原本暫緩執行的刑期。
■ 第一,律師整理當事人履行前案緩刑負擔的客觀紀錄。裁定記載,當事人已完成前案要求的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並依保護管束規定報到,在這些既有緩刑義務的履行上沒有違規紀錄。這些資料有助於說明,前案緩刑並非完全沒有產生警惕和約束效果。
■ 第二,律師說明前後兩案的犯罪性質不能只因都與毒品有關,就一概視為相同。前案是毒品販賣未遂,後案則是毒駕;高等法院考量兩案的犯罪目的、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有差異,不能只用「都涉及毒品」就推論當事人已完全無法透過緩刑矯正。
■ 第三,律師提出後案刑度及結果資料。後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裁定並提及後案未造成實質損害。這並不是說毒駕行為不嚴重,而是讓法院在判斷「是否有必要執行前案二年刑期」時,能把後案實際情節一併納入考量。
■ 第四,律師補充當事人目前的工作與家庭情況。當事人持續從事工作,家中近期有新生兒,並提出在職與醫療等資料,說明撤銷緩刑、執行原刑對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家庭因素不是免責理由,也不能單獨保證緩刑不被撤銷;它的作用,是讓法院在評估是否有執行刑罰必要時,能掌握完整的個案情狀。
五、高等法院如何看待撤銷緩刑的必要性
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前案緩刑已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也不足以證明有立即執行前案刑罰的必要。
法院並指出,當事人已履行前案所附負擔,並持續配合保護管束報到,在既有緩刑義務的履行上沒有違規,顯示前案緩刑已產生一定的警惕效果;雖然當事人於緩刑期間再犯毒駕,仍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前案緩刑已完全失去功能。
因此,高等法院撤銷地方法院原先撤銷緩刑的裁定,並駁回檢察官聲請。前案原有的緩刑宣告因而保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項抗告結果並沒有撤銷毒駕案件的有罪判決,也不是法院認定毒駕行為不存在。抗告成功的範圍,是避免前案緩刑被撤銷,並不是讓當事人對所有案件都不必負責。
六、收到撤銷緩刑聲請或裁定,律師能協助處理什麼?
撤銷緩刑案件不能只靠一句「我已經知道錯了」或單純陳述家庭困難。律師需要先確認檢察官主張適用《刑法》第75條,還是第75條之1;再核對後案罪名、是否故意、判決刑度、判決確定時間,以及是否確實落在原緩刑期間內。
➡︎ 如果案件涉及第75條之1,還要整理能反映前案緩刑執行成果的資料,例如保護管束報到紀錄、義務勞務完成證明、法治教育參與紀錄、工作證明、治療或輔導資料,以及後案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之後,再以法律要件為中心,說明原緩刑是否仍有矯正效果,以及是否有執行原刑的必要。
若地方法院已裁定撤銷緩刑,收到裁定後應儘速確認可用的救濟方式與期限。抗告理由需要對準裁定的法律適用和事實評價,並提出具體資料;只有重複表示不服,通常不足以呈現案件真正的關鍵。
七、法律諮詢顧問:緩刑期間再犯,也要完整檢視撤銷的法律門檻
緩刑期間發生新案件,確實可能帶來撤銷緩刑的風險。但依《刑法》第75條與第75條之1,不同刑度與案件情形適用的規定並不相同。尤其在第75條之1的裁量撤銷案件中,是否撤銷緩刑,仍須回到原緩刑的實際效果及執行刑罰的必要性判斷,不能只看見新案判決就機械式處理。
本案中,法律諮詢顧問針對原緩刑期間的履行情形、前後案差異、後案刑度與家庭工作資料提出抗告,最終由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檢察官聲請,成功保住當事人前案緩刑。
每個案件的犯罪類型、前案紀錄、緩刑條件履行情形及後案裁判結果都不同。本案結果不代表所有緩刑期間再犯都能避免撤銷;但如果收到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或地方法院已裁定撤銷,仍應及早由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檢視裁定理由及救濟策略。
👨🏻⚖️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刑事案件,可協助評估撤銷緩刑的法律要件、整理有利資料並提出適當抗告。
八、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法定應撤銷緩刑的情形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法院得裁量撤銷緩刑的情形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我們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平台
立即諮詢點 → (LINE:@law316)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