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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被指控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獲緩刑

6小时前
讀畢需時 8 分鐘

一、案件結果

面對製造第三級毒品的重罪指控,許多人第一時間會認為,案件一旦被法院認定有罪,就必然要入監服刑。然而,案件的犯罪事實、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法定減刑事由,均可能影響最後的量刑結果。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劉杰律師及呂治鋐律師共同組成辯護團隊,為當事人進行刑事辯護。

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審理後,法院認定當事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宣告有期徒刑 1 年 11 月;同時宣告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於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 1,000 元,以及提供 120 小時義務勞務。

換句話說,雖然本案最終仍為有罪判決,但辯護團隊成功協助當事人將刑度降至得以討論緩刑的範圍,並爭取到暫不入監執行的判決結果。


二、案件背景:被控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

本案檢方指控多人共同參與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的成品,案件涉及多人分工、製造場所、原料、設備及成品等證據。當事人被認定曾參與部分製造流程,因此遭檢方以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提起公訴。

製造第三級毒品的法定刑度相當嚴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三級毒品,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即使當事人在整體案件中並非主導者,仍可能因共同正犯或行為分擔而面臨重大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說明,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的法定最低刑度很高,案件辯護不能只著重於「有沒有罪」的單一問題,也必須進一步處理共同犯罪的責任分配、法定減刑及個案量刑是否過重等爭點。

因此,本案辯護的重點並不是簡化或淡化案件,而是釐清當事人在整體犯罪中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及責任範圍,讓法院能夠依個別情節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判斷。


三、辯護重點一:釐清當事人的實際角色與參與程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能只因多人同案、共同出現在相關場所,便將所有被告視為具有相同的犯罪地位及責任程度。

本案辯護團隊針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際參與情形進行整理,說明當事人並非整體製毒行動的主導者,也不是負責提供資金、原料、設備或技術的核心人物。當事人受他人邀集參與,所涉工作及分工相對有限,與其他居於主導或管理地位的被告,在犯罪支配力、獲利情形及實際影響程度上均有所不同。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也認定,當事人參與程度相對較淺,沒有證據顯示其勞力貢獻占有相當比例;與其他負責資金、原料、設備、技術或整體管理的被告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輕微。

這項區分對量刑非常重要。共同犯罪並不代表每一名被告都應承擔相同刑度,法院仍應依每個人的角色、行為分工及對犯罪結果的實際影響程度個別量刑。


四、辯護重點二:爭取毒品案件自白減刑

本案當事人自偵查階段起即坦承相關犯罪事實,並於審判過程中持續認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案件的自白減刑,並不是只要在法庭上承認就當然適用。實務上仍要檢視當事人是否在偵查及歷次審判程序中均坦承犯罪,以及自白內容是否與客觀證據相符。

本案辯護團隊完整整理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的供述內容,協助法院確認其自白具有一致性,並主張依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使案件刑度有機會從法定重刑往下調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這項規定與一般所稱的「認罪就會減刑」並不完全相同。法律要求自白必須存在於偵查及歷次審判程序,且應與案件證據及審理內容相互對應。辯護律師必須完整檢視歷次筆錄、起訴內容及證據,確認當事人的供述是否符合減刑要件。


五、辯護重點三:主張刑法第 59 條,避免法定最低刑造成個案過重結果

即使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刑,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的刑度仍可能相當嚴重。對於參與程度有限、角色較輕、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的被告而言,如果仍以相同的重刑處理,可能造成刑責與實際責任不相稱的結果。

因此,本案辯護團隊進一步主張適用《刑法》第 59 條。該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 59 條規定: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 59 條並不是一般性的減刑條款,也不是只要認罪就一定可以適用。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犯罪動機、犯罪分工、參與程度、犯罪所得、造成的危害、前科紀錄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判斷是否已經達到「情輕法重」的程度。

本案法院最終採納辯護方向,認定當事人雖然參與製造第三級毒品的行為應受非難,但其參與程度相對有限,犯罪情節與其他核心被告有所差異;即使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刑,若仍科以最低度刑,對當事人而言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 59 條再予酌量減輕其刑。

由此可見,刑法第 59 條的重點不在於單純主張當事人值得同情,而在於具體呈現法定最低刑與當事人實際責任之間的落差。本案辯護團隊從參與時間、工作內容、分工位置、犯罪支配力及犯罪所得等面向提出說明,讓法院能夠判斷當事人的情節是否確實有別於案件中的核心人物。


六、辯護重點四:提出緩刑所需的個人條件與再犯風險評估

減刑的目的,是先讓法院有機會將宣告刑降到合理範圍;但要進一步爭取緩刑,還必須處理刑法第 74 條的緩刑要件及法院對再犯可能性的判斷。

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前科及法律所定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適當時,才有宣告緩刑的可能。緩刑並不是無罪,也不是法院否定犯罪事實,而是法院認為透過一定期間的觀察、保護管束及附帶條件,已足以達到刑罰的特別預防目的。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此外,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也允許法院依個案情形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接受其他適當處遇。緩刑期間如果同時命付保護管束,則還會受到觀護及相關遵守事項的監督。

本案辯護團隊針對當事人的前案紀錄、生活狀況、家庭背景、犯罪角色、犯後態度及未來生活規劃進行說明,向法院具體呈現當事人並非經常性犯罪者,且經過偵查、審判及刑罰宣告後,已有足夠的警惕與悔悟。辯護團隊並主張,若搭配保護管束、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條件,已足以督促當事人自我約束並降低再犯風險,沒有立即入監執行的必要。

法院最後宣告緩刑 5 年,並命當事人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於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公庫支付 5 萬 1,000 元,另提供 120 小時義務勞務。這表示法院認為,透過附條件緩刑及保護管束,能夠兼顧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及對當事人的再社會化要求。


七、本案結果對毒品案件的啟示

本案顯示,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雖然屬於重罪,並不代表所有被告都會受到相同刑度,也不代表被認定有罪後就絕對沒有緩刑可能。

但是,能否爭取減刑與緩刑,必須回到個案本身判斷。法院會檢視當事人在犯罪組織或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是否負責提供資金、原料、設備或技術,參與時間及工作內容,是否取得報酬,是否有前科,以及犯後是否坦承、悔悟並配合後續程序。

本案能夠獲得緩刑,並不是單純因為當事人認罪,也不是因為案件罪名較輕,而是辯護團隊針對「法定減刑」與「個別量刑」兩個層次逐一整理,先爭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刑,再依當事人的實際參與程度及個人條件,主張刑法第 59 條,最後提出刑法第 74 條緩刑所需的具體理由與附條件方案。


八、毒品案件應儘早進行個案化辯護評估

毒品案件的處理結果,往往取決於案件早期如何定位當事人的角色,以及如何整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如果只是籠統主張「不是主嫌」「沒有賺很多錢」或「已經後悔」,通常不足以完整說服法院。

辯護時應進一步確認當事人實際參與的時間、工作內容、分工範圍、是否知道其他人的行為、是否取得報酬、扣案物與當事人的關聯程度,以及偵查和審判中供述是否一致。對於沒有前科、參與程度較低或受他人邀集而加入的當事人,也應提出客觀資料說明其生活背景及未來再犯風險。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仍應依判決可能涉及的法定刑、減刑規定、刑法第 59 條及緩刑要件,整體規劃辯護方向。不同被告的角色及證據狀況不同,不能只以同案其他人的處理結果推估自己的結果。


九、結語:重罪案件仍應爭取符合個案責任的判決

被指控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確實面臨高度刑事風險,但重罪指控不代表辯護只能被動等待法院判刑。只要能從犯罪分工、參與程度、前科紀錄、犯後態度、法定減刑事由及緩刑條件等面向,提出具體而完整的辯護資料,仍有機會爭取較符合個案責任的刑度與處遇結果。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劉杰律師及呂治鋐律師共同辯護,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有期徒刑 1 年 11 月、緩刑 5 年,並以保護管束、支付公庫及義務勞務等附條件方式,避免立即入監執行。


※ 法律諮詢顧問提醒,本文所述為特定案件之一審判決結果,不代表所有毒品案件均能獲得相同處理。緩刑是否可能,仍須依個案犯罪事實、證據內容、參與程度、前科紀錄及法院審理結果判斷;若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後續仍可能因上訴程序而有所變動。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毒品案件,建議儘早攜帶起訴書、搜索扣押資料、偵訊筆錄及相關裁判文件,與律師討論案件風險及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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