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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涉嫌海洛因、安非他命一起施用,獲緩起訴

  • 9小时前
  • 讀畢需時 6 分鐘

很多人收到毒品案件通知時,最擔心的不是只有「驗尿陽性」,而是發現自己涉及的不只一種毒品。尤其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常會認為案件一定很嚴重、一定只能面對觀察勒戒或刑事判決,甚至因為害怕而延誤找律師、說出前後矛盾的內容,讓本來仍有機會爭取的處遇空間越來越小。


但毒品案件並不是只看驗到幾種毒品就決定結局。施用毒品案件的處理,除了檢驗結果,也會涉及當事人是否願意正視成癮問題、是否有接受醫療戒癮治療的必要與意願、犯後態度、相關評估資料,以及是否能由律師在偵查階段協助整理正確的處理方向。

本案中,法律諮詢顧問由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共同協助當事人面對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的毒品案件,最終成功爭取到桃園地檢署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對一名同時涉及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施用的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程序結果,更是透過醫療與持續治療重新回到正常生活的關鍵轉折。


一、案件情況:同時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驗尿也呈現多項陽性反應

本案當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調查。依處分書記載,當事人在桃園地區的車內,同時以不同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續經警方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等陽性反應。

這樣的案件在法律上,並不是單純的一次驗尿陽性而已。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當事人同時面臨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偵查風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則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分書亦說明,當事人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情形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的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因此不另論罪。這並不表示案件沒有風險,而是反映檢察官對同一行為脈絡的法律評價。真正重要的是,當事人能否在偵查階段找到正確的處理方式,讓案件有機會朝向戒癮治療與緩起訴處遇發展。


二、混用一、二級毒品,不代表一定沒有緩起訴機會

不少人誤以為,只要涉及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不同級別毒品,或尿液檢驗出現多種陽性反應,就完全不可能爭取緩起訴。這種想法並不正確。

施用毒品案件在實務上,並非只以懲罰為唯一目標。對於確有成癮問題、願意接受治療,且經專業評估認為有醫療戒癮必要的當事人,檢察官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及相關規定,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這種處遇不是「沒事了」,而是一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治療計畫;但相較於直接進入更不利的刑事程序,確實提供當事人一個面對成癮、完成治療與重新開始的機會。

當然,緩起訴戒癮治療不是只要提出申請就一定會核准。每個案件都必須依具體情況評估,包括前案紀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毒品使用狀況、治療意願、醫療評估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以及檢察官對公共利益與再犯風險的判斷。越早由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介入,越有機會避免因為錯誤陳述、忽略評估程序或沒有完整呈現治療意願,而錯失處遇機會。


三、法律諮詢顧問律師的處理方向:不逃避問題,而是把案件導向治療與重建

施用毒品案件最常見的錯誤,是當事人因恐懼而完全否認、刪除資料、隨意編造取得毒品的經過,或以為只要拖延就可以避開程序。這些做法往往無助於解決問題,甚至可能讓檢警對當事人的態度與陳述產生不利評價。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共同協助後,處理重點並不是把成癮問題包裝成不存在,而是協助當事人正視案件、整理事實與程序,明確呈現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並朝向醫療處遇的方向爭取。

處分書記載,當事人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也表示願意參加毒品戒癮計畫以戒除毒品成癮問題;經相關評估後,認為有接受醫療戒癮治療的需要。檢察官進一步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公共利益維護及當事人意願,最終認定以緩起訴為適當。

這段理由正是本案的核心。毒品案件的專業辯護,不只是陪同當事人到檢察署開庭,也不是只在法庭上喊冤,而是在最早期協助當事人判斷:案件有哪些風險?哪些資料要保留?如何清楚說明事實?如何展現真實的治療意願?又該如何配合評估、戒癮治療與後續程序,爭取讓檢察官看見比單純處罰更合適的處遇選項?


四、成功結果:桃園地檢給予1年6月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經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協助,本案最終獲桃園地檢署給予1年6月緩起訴處分,並以戒癮治療多元處遇作為核心條件。

依處分內容,當事人必須依指定戒治機構規劃的期程、治療內容及治療方式接受戒癮治療,直到完成治療為止;也必須自費參加治療機構所安排的個別或團體心理、復健、支持性課程等處遇。完成治療後,當事人仍須在緩起訴期間內,依觀護人室通知進行追蹤輔導、接受不定期尿液檢驗,並遵守預防再犯所必要的命令。

這些條件說明,戒癮治療緩起訴絕不是形式上的寬待,而是一項必須認真履行的法律承諾。若在緩起訴期間故意再犯、違反應遵守事項,或沒有依規定完成治療,緩起訴可能遭撤銷,案件仍可能回到後續追訴程序。因此,成功爭取緩起訴只是重要的第一步;後續能否按時治療、穩定生活與遵守所有條件,同樣會決定當事人能否真正把握這次機會。


五、海洛因、安非他命混用案件,為什麼更需要及早找毒品案件律師?

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混用,往往反映當事人面臨的不只是一次性的毒品使用,而可能是更複雜的成癮、身心狀況、生活壓力與支持系統問題。當檢驗結果出現多種毒品代謝物時,偵查程序中的每一次陳述、每一份評估資料與每一個治療選擇,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

有些人擔心,自己同時吸食一、二級毒品,檢察官一定不會給機會;也有人誤以為,只要自行說「我願意戒毒」就足夠。實際上,案件能否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需要法律與醫療處遇共同配合。律師應協助當事人理解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自我傷害性陳述、掌握評估與治療時機,並在合法範圍內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具體資料。

本案正是重要提醒:即使同時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仍不代表註定只能面臨最不利的結果。只要及早正確處理,在符合要件並願意確實接受治療的前提下,仍可能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六、施用毒品被抓、驗尿陽性,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第一,先保持冷靜,不要衝動刪除手機資料、逃避傳喚或找人代為處理。逃避程序通常不會讓案件消失,只會讓自己錯過整理事實與爭取處遇的時間。

第二,不要隨便聽信網路傳言或朋友教的說法。海洛因、安非他命、K他命、大麻、毒品咖啡包或其他毒品案件,涉及的法規、檢驗、前案紀錄與處遇方式不完全相同。錯誤陳述或不實說詞可能讓案件風險升高。

第三,儘早找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律師可協助了解案件目前是警詢、檢察官偵查、觀察勒戒評估、緩起訴戒癮治療,或已經進入法院審理;並依個案情況檢視可爭取的程序方向。

第四,如果已獲得戒癮治療緩起訴,務必把它當成最重要的法律義務。依時完成療程、課程、報到、尿檢及觀護人通知事項,不再接觸毒品,才是讓案件真正走向終結、避免撤銷緩起訴的關鍵。


七、法律諮詢顧問:毒品案件不是只有判刑與入監兩種結果

面對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或混用一、二級毒品的案件,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陷在害怕、羞愧與不知所措中。但越是複雜的案件,越不能只靠網路片段資訊或自行猜測程序。


法律諮詢顧問長期處理毒品案件、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及相關刑事辯護。王聖傑律師、古茜文律師在本案中,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我們會依每位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析案件風險、程序位置與可行處遇,不承諾不可能的結果,但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且能真正重建生活的方向。


如果您或家人正因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混用一二級毒品、驗尿陽性、收到毒品案件傳票、面臨觀察勒戒,或想了解是否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請及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越早讓專業律師介入,越能掌握處理時機,避免錯過可以爭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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