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遭控涉嫌背信罪,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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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爭取背信罪無罪判決!!被告背信怎麼辦?法律諮詢顧問專辦刑案
前言
背信罪是一個在商業往來、合夥經營、受僱關係中經常出現的罪名,但其成立要件相當嚴格。本案委託人為一間美甲工作室的店長兼美甲師,因考量工作室人力短缺及商譽,私下請已離職的美甲師協助處理客戶預約,並同意其使用工作室的材料工具。事後,工作室負責人發現此事,認為委託人此舉損害工作室利益,遂對委託人提起背信罪之告訴。經過本所律師團隊的專業辯護,成功向法院證明委託人並無背信之主觀犯意,最終獲判無罪。本案判決對於在職場中因工作判斷而遭控背信的人士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背信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342條完整條文】
背信罪的法律規定如下: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理他人事務之人,因背信罪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背信罪的法律要件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背信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 第一,行為人必須是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這包括受任人、代理人、經理人、合夥人或其他受信任而處理他人事務的人。
■ 第二,行為人必須有背信的故意。這是背信罪最核心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正在違背所承擔的任務或信託義務,且明知此舉可能損害本人的利益。
■ 第三,行為人必須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圖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這是背信罪與一般過失或違反職責的重要區別。如果行為人僅因處理事務時的疏忽或不注意而導致本人利益受損,即使造成了實際損害,也不能以背信罪相繩。
■ 第四,行為人的違背任務行為必須致生損害於本人。這是背信罪的客觀要件。損害可以是財產損害,也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損害。
■ 第五,須有告訴人的告訴,背信罪才能成立。這是「告訴乃論」的規定,意味著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起訴。
三、背信罪與過失責任的區別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背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背信的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壞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所謂背信故意,除需對於事務處理權限的濫用或信託義務的違背有所認識外,尚須對於背信行為將造成本人的財產損失或財產危險有所認識,始足以構成。
★若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責。
四、案件背景與事實經過
1、工作室的經營結構
委託人擔任一間美甲工作室的店長兼美甲師。該工作室由兩位出資者(工作室負責人及其配偶)投資設立,委託人負責技術層面及客戶對接,對於工作室的營運、採購等經營事項具有一定的主導權。根據雙方的合作協議,在工作室尚未回本之前,委託人領取固定薪資;待工作室回本之後,工作室將完全交由委託人經營。這種安排使得委託人對於工作室的經營會更加積極,更加希望工作室的收益成效能夠提高,以利自己提早取得工作室完整經營權。
2、事件的發生經過
工作室負責人臨時決定解僱店內另一名美甲師。這一決定導致工作室內所有客戶預約皆落在委託人一人身上。由於委託人即將出國旅遊,無法獨自消化龐大的預約量,若恣意取消客戶預約,客戶可能尋找其他更方便施作的美甲師進行處理,而有流失長期客戶的潛在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已離職的美甲師主動向委託人詢問如何處理被取消訂單的客戶。委託人考慮到工作室的聲譽和與客戶的關係,主動建議該離職美甲師可以使用旁邊工作室的位置,並同意其進入本案工作室取用美甲材料工具,以協助客人施作美甲。委託人並告知該離職美甲師鑰匙的位置,方便其在需要時進入工作室取用材料。
該離職美甲師在未經工作室負責人同意下,多次進入工作室並使用美甲材料工具。工作室負責人透過監視器發現此事,隨即報警處理。
3、事件的後續發展
工作室負責人報案,該離職美甲師接受警察詢問,委託人亦接受警察詢問。工作室負責人隨即對委託人表達解僱之意,並嚴厲指責委託人涉及犯罪。雙方關係迅速破裂且達難以挽回之狀態。待委託人返回國內即已面臨刑事調查程序。此外,雙方除本案以外尚有其他給付工資案件涉訟中,雙方間尚有其他款項之爭議。
五、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檢察官認為委託人涉嫌背信罪,起訴意旨如下:委託人為工作室的美甲師兼店長,明知工作室負責人已解僱店內美甲助理,並命其返還工作室鑰匙完成離職交接手續,竟違背工作室負責人之指示,擅自交付店內鑰匙或告知鑰匙位置,任由該離職人員在未經工作室負責人同意下,進入工作室並使用工作室所有之美甲材料工具,致生損害於工作室負責人之財產利益。
★檢察官認為委託人此舉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六、本所律師的辯護策略
1、核心辯護主張
本所律師團隊接獲委託後,深入分析案情並擬定辯護策略。我們向法院主張以下幾點:
■ 第一,委託人身為店長,對於工作室的營運有決策權限,並非單純依指示行事的員工。根據雙方的合作協議,委託人對於工作室的經營、採購等事項具有主導權,因此其請離職美甲師協助處理客戶,屬於其權限範圍內的合理處置。
■ 第二,委託人請離職美甲師協助處理客戶,完全是出於維護工作室商譽、避免客戶流失、穩定客源的考量,並非圖謀私利。施作美甲的所有收入皆歸工作室所有,委託人並未與離職美甲師事前約定分配該等收入,更未侵吞或瓜分任何款項。
■ 第三,委託人在明知工作室安裝有監視器的情況下,仍讓離職美甲師登堂入室大方取用美甲材料工具。若委託人有心私接客戶圖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何必在明知有監視器監控之情況下仍如此行動?這充分說明委託人並無隱瞞之意,其行為乃基於工作室的立場而為。
■ 第四,委託人未能立即與工作室負責人結算款項,乃因雙方關係迅速破裂且達難以挽回之狀態,並非因委託人有背信之犯行。此僅屬民事間糾紛,不能以此推認委託人有背信的刑事犯行。
2、法律論證
我們向法院引用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強調背信罪成立的嚴格要件。根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背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背信的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壞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若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法院的判決理由
1、事實認定
法院首先認定以下事實:委託人為工作室的美甲師兼店長,工作室負責人解僱店內美甲師,該美甲師並返還工作室鑰匙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嗣由委託人告知該美甲師店內鑰匙位置,該美甲師進入工作室並使用美甲材料工具之事實。
法院認為這些事實業據委託人所是認,核與證人(工作室負責人及該美甲師)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工作室監視器影像截圖、解僱契約書、美甲材料工具照片在卷可佐,因此首堪認定。
2、法律適用分析
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分析了背信罪的法律要件。法院指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該罪之成立,是以行為人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以該罪相繩。
法院強調,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犯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嚴格證據認定之,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而推定有此等犯意。
3、委託人的經營地位分析
法院根據審理中的證人證述,認定委託人對於工作室的營運、採購等經營事項具有一定的主導權,並非單純依指示行事的員工。法院特別注意到,工作室負責人的配偶曾向委託人表示,設立工作室的目的就是想讓委託人經營,甚至等到工作室回本之後,委託人就可取得工作室完整經營權。
法院認為,這種安排將致使委託人對於工作室經營會更加積極,更加希望工作室的收益成效能夠提高,以利自己提早取得工作室完整經營權。參以客戶施作美甲通常有其時效性及急迫性之情況,倘若恣意取消客戶預約,客戶亦可能尋找其他更方便施作的美甲師進行處理,而有流失長期客戶的潛在可能性。
4、委託人的主觀意圖分析
法院詳細分析了委託人的主觀意圖。法院認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既無從排除委託人所述之真實性,委託人確有可能基於工作室之立場而為,即無從逕認委託人有濫用事務處理權限或造成本人財產損失之認識及意欲,而無從認定本案具有主觀上背信犯意之存在。法院特別指出,該離職美甲師與委託人均一致陳稱該等收入均歸工作室所有,且無任何事前朋分該等收入之約定。卷內亦無證明委託人與該美甲師侵吞或瓜分該等收入款項之事證。因此,委託人所為或有失當不妥之處,然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既無從排除委託人所述之真實性,被告確有可能基於工作室之立場而為。
5、監視器監控的意義
法院認為,工作室負責人的配偶曾證稱,開設工作室時就裝設監控,委託人和該美甲師都知道這件事,委託人也可以從手機看到監視器畫面。倘委託人有心私接客戶圖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則何必在明知有監視器監控之情況下,仍讓該美甲師登堂入室大方取用美甲材料工具?法院認為,這充分說明委託人極有可能在突面臨工作室人力短缺造成需臨時取消客戶預約之情狀下,為求工作室商譽無損,暨盡量滿足工作室客戶要求及委託人出國在即等綜合考量,方以此方式消化客戶預約,同時亦可避免後續客戶大量湧入影響經營。
6、委託人事發後的反應
法院注意到,委託人在事發後未能在第一時間坦承是自己告知該美甲師鑰匙位置並請其進入工作室使用美甲材料工具。然而,法院認為,委託人在出國期間,在國外收到工作室負責人配偶之通知時,必然發現自己未事前告知即逕自處理客戶預約之作法有所草率,而未能在第一時間承認不當之舉,此亦在事理人情之常。
法院認為,委託人甚有可能認為等回來國內再親自見面說明道歉為佳,自無從僅以委託人事發反應遽論即有背信犯行。況委託人亦已以回覆訊息方式告知工作室負責人配偶,說明自己請該美甲師回來幫忙的原因,並表達歉意。
八、最終判決
基於上述分析,法院認為,本案並無積極事證可明確證明委託人與該美甲師確係圖謀私利而私接客戶。本案無從排除委託人自認係共同經營者,為消化工作室客戶、維護工作室商譽暨客源穩定,及避免後續爆量預約影響經營,而暫時請該美甲師協助替工作室客戶施作美甲,並進入工作室使用美甲材料工具等情。本案難逕以認定委託人具有主觀上背信之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或損壞本人利益之不法意圖。至嗣後委託人與工作室負責人間未能順利進行結算客戶施作價款,僅屬民事間糾紛,尚無從逕以推認委託人即有背信之犯行。
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法院判決委託人無罪。
九、本案的法律意義與啟示
1、背信罪的嚴格要件
本案判決充分說明,背信罪並非簡單的違反職責或違背指示就能成立。背信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明確的不法意圖,即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若行為人的行為是出於善意、為了維護共同利益或工作室的整體利益,即使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也不能以背信罪相繩。
2、經營者的決策權限
本案判決也說明,在合夥或共同經營的情況下,具有經營決策權的人員所做的決定,只要是基於維護共同事業的利益,即使未能事先徵得所有出資者的同意,也不一定構成背信罪。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了委託人的經營地位,認為委託人對於工作室的營運具有一定的主導權,因此其做出的決定應當在其權限範圍內進行評價。
3、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區別
本案判決強調,雙方之間因未能及時結算款項而產生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不能以此推論為刑事犯罪。這對於許多在商業往來中因為款項結算問題而遭控背信的人士具有重要的啟示。
4、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和「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檢察官雖然提出了客觀事實(委託人確實告知了鑰匙位置,該美甲師確實進入了工作室),但這些事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委託人具有背信的故意。法院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委託人的不法意圖的情況下,判決委託人無罪。
十、對遭控背信者的建議
1、及時尋求法律協助
如果您遭控背信罪,應當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背信罪的成立要件複雜,需要對刑法理論和判例有深入的了解。專業律師能夠幫助您分析案情,評估風險,並擬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2、保存相關證據
在遭控背信後,應當立即保存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通訊記錄、合同、協議、款項往來記錄等。這些證據對於證明您的主觀意圖至關重要。
3、坦誠溝通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與相關方進行坦誠的溝通,說明自己的行為動機和理由。如本案中,委託人在事發後雖然未能立即承認,但最終還是向工作室負責人說明了情況,這對於法院的判決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4、區分民事與刑事責任
即使您的行為可能涉及民事責任(例如需要賠償損失),也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應當明確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根據不同的法律性質採取相應的應對策略。
十一、結語
背信罪是一個在商業往來、合夥經營、受僱關係中經常出現的罪名,但其成立要件相當嚴格。本案的判決充分說明,背信罪並非簡單的違反職責或違背指示就能成立。背信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明確的不法意圖,即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若行為人的行為是出於善意、為了維護共同利益或事業的整體利益,即使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也不能以背信罪相繩。本所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特別是在背信罪、詐欺罪、侵占罪等商業犯罪領域積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我們深入了解背信罪的法律要件,熟悉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能夠為您精準分析案情,擬定最佳的辯護策略,全力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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