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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孩子遭控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獲不付審理

  • 9小时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孩子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怎麼辦?少年法庭「不付審理」成功案例解析


當家長得知未成年的孩子捲入刑事案件,甚至面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重罪指控時,往往會感到無比的震驚與焦慮。網路交友盛行,孩子們在社群軟體上的互動,有時會因為一時的好奇或對方的不當行為,而意外觸法。本文將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的一起真實成功案例,為家長們解析當孩子面臨兒少案件指控時,律師如何協助釐清真相,並成功為孩子爭取到「不付審理」的裁定。

如果您正為了「小朋友被告怎麼辦」而煩惱,正在尋找專業的兒少案件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兒少性影像案件等方面擁有豐富經驗,能為您的孩子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的「不付審理」?會留前科嗎?

在探討案例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不付審理」。

與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教育與輔導」,而非單純的懲罰。當少年因涉嫌觸法被移送少年法庭後,少年調查官會先進行調查。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簡單來說,當法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少年有犯罪行為,或者認定少年沒有接受保護處分(如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的必要時,就會直接裁定「不付審理」。

➙這個裁定的意義等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意味著案件就此終結。更重要的是,獲得「不付審理」裁定的少年,不會在一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留下前科紀錄,這對於孩子未來的求學與就業發展至關重要。


二、成功案例分享:網路視訊聊天,意外捲入兒少性剝削疑雲

在本所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少年透過 Instagram 結識了另一名未成年網友(本案被害人)。雙方在網路上互動一段時間並取得信任後,某日晚間透過 Instagram 進行了視訊通話。

在視訊過程中,被害人突然裸露了私密部位。事後,被害人的家長發現了此事,隨即帶著被害人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調查後,認為少年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未成年人自行拍攝性影像」,以及同法相關的「無故重製、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等重罪,將少年移送少年法庭。

➙少年的家長得知此事後心急如焚,深怕孩子因為一時的網路交友而背上沉重的刑責,甚至影響一生,於是緊急委託法律諮詢顧問協助處理。


三、法律諮詢顧問的辯護策略與法院裁定理由

本所律師團隊接手案件後,立即與少年及其家長進行深入訪談,還原事發經過。律師團隊發現,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少年在視訊過程中的「真實行為」與「客觀證據」。

律師團隊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有力的辯護主張:

■  首先,律師指出,少年雖然知道對方的年齡,且雙方在視訊中有談論相關話題,但被害人裸露私密部位的行為是「突然發生」的,少年並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或「引誘」被害人裸露。

■  其次,針對「重製」與「持有」性影像的指控,律師強調,Instagram 的視訊通話功能僅具即時傳輸性質,通話結束後伺服器並不會留存任何影像。更重要的是,警方在查扣少年的手機後,並未在手機內發現任何關於被害人的截圖、錄影或照片等電磁紀錄。


少年法庭法官在審酌卷內證據與本所律師的辯護意見後,在裁定書中明確指出:

1. 被害人僅於兩人視訊聊天時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並未拍攝或傳送隱私部位之電磁紀錄予少年。

2. 無資料顯示少年有以螢幕錄影、截圖等方式拍攝被害人之性影像。

3. 視訊通話僅有即時傳輸功能,通話結束後伺服器不會留存任何影像,自亦難認少年有重製或持有被害人性影像之行為。

➙最終,法院認定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少年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罰律,核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不付審理」。


四、孩子被告家長怎麼辦?尋求專業兒少案件律師協助

網路世代的孩子,面臨著比以往更複雜的交友環境與法律風險。有時候,單純的視訊聊天,可能因為對方的一舉一動,讓孩子無端捲入嚴重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中。當遇到小朋友被告的情況時,家長切莫慌張,更不要在未經專業法律諮詢的情況下,讓孩子隨意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少年案件的處理程序與證據認定標準有其特殊性,需要熟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專業律師來把關。


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我們深知家長保護孩子的心情,將竭盡全力為您的孩子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例如爭取不付審理,讓孩子免於前科的陰霾,重回正常的生活軌道。如果您有兒少案件律師推薦的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參考法條全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7條第2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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