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不知情卻捲入非法處理廢棄物風波,獲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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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律師推薦:不知情卻捲入非法處理廢棄物風波?法律諮詢顧問成功爭取緩起訴!
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許多負責人或環保專責人員可能因為對法規的不熟悉,或者為了節省成本,在不知情或未完全了解法律風險的情況下,將廢棄物交由未領有合法許可證的業者處理,進而面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嚴重刑事指控。近期,法律諮詢顧問的王聖傑律師與張鎧銘律師,成功協助多位面臨此類指控的當事人,在檢察官面前釐清案情,最終爭取到「緩起訴」處分,免除入監服刑的危機。
一、案件事實概要:一時失慮捲入廢棄物非法清理風波
本案當事人為某製造公司與某環保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為了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如甲苯等溶劑),在未充分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情況下,將廢棄物交由他人進行清運與暫存。
根據檢方調查,當事人等人在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情況下,從事廢棄物的貯存、清除及處理業務。此舉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的「非法從事廢棄物處理罪」,這是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偵查,當事人感到非常恐慌與無助。因為這不僅攸關個人的自由,更可能對公司的營運與商譽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在朋友的推薦下,當事人找到了在處理各類刑事案件,特別是熟悉廢棄物清理法律師推薦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
二、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辯護策略
王聖傑律師與張鎧銘律師在接手案件後,立即展開深入的案情分析與證據梳理。律師團隊深知,在《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中,被告往往面臨著嚴峻的法律挑戰。為了幫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律師團隊擬定了以下辯護策略:
➙首先,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客觀事實,展現出良好的犯後態度。這對於爭取檢察官的諒解至關重要。
➙其次,律師團隊向檢察官強調,當事人並無重大前科紀錄,此次犯行多因一時失慮或對相關環保法規不夠熟悉所致。當事人已經深刻反省,並承諾未來將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最後,律師團隊積極與檢察官溝通,強調本案雖然違反法規,但並未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後果。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對被告的啟發,給予緩起訴處分是更為適當的處置方式。
三、成功爭取緩起訴,免除牢獄之災
在法律諮詢顧問的專業辯護與積極爭取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定當事人雖然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但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
因此,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當事人只需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緩起訴處分金,即可免除刑事定罪與牢獄之災,讓公司與個人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軌。
四、相關法條解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嚴格規定
本案涉及的關鍵法條如下,提醒所有企業主與從業人員務必留意: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五、面臨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請立即尋求專業協助
《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相當嚴格,且涉及的刑責極重。許多企業主或員工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或對法規的不了解,而面臨嚴重的刑事指控。如果您或您的企業不幸捲入類似的案件,或者面臨調查局的偵訊,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法律諮詢顧問在處理各類刑事案件,包括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是許多客戶心目中「熟悉廢棄物清理法律師推薦」的首選。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分析與辯護策略,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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