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應徵寵物模特兒涉詐欺,獲不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10月31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新北市三重區律師推薦】應徵寵物模特兒涉詐欺,經律師協助後成功爭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在臉書上看到一則「寵物模特兒」的徵才訊息,出於興趣便與對方聯繫,對方要求他加入群組,並與群內的管理人聯絡;起初對方以「免費贈送寵物服飾、回傳照片即可領取獎金」等方式介紹工作內容,並進一步邀請當事人擔任工作審核員,協助群內操作流程。隨著互動增加,對方又引介其他群組與管理員,讓當事人逐漸熟悉群組氛圍,並不時分享成功案例,營造信任感。
之後,群組內陸續有人宣稱透過投資或操作平台獲利,吸引當事人參與,當事人在所謂帶單人的指導下,先以小額試投並顯示有收益,遂逐步追加投入,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期間對方不斷以系統不穩、需追加款項套利、購買破解程式或支付和解費等理由要求當事人持續匯款。
依照指示,當事人配合辦理新門號並開通多家銀行的網路銀行,隨後在對方要求下提供網銀帳號、密碼,以及多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如 MAX、幣託、Maicoin 等)的登入資訊。對方取得資料後立即變更密碼,使當事人無法再登入查看金流或進行提領,對方又以「價差操作」為由,要求當事人寄出提款卡與 SIM 卡,當事人因信任對方,便照辦。
數日後,當事人發現無法登入網銀與 LINE Pay 等服務,並接獲銀行通知帳戶被列為「警示戶」,這才驚覺遭詐騙,當事人立即報警處理,但此時帳戶與個資已被不法集團利用,造成重大損失與帳戶遭鎖定。
最終,當事人竟被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丶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任意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毫無根據的指控,當事人深感震驚與無助,便向「專精詐欺案件」的法律諮詢顧問尋求協助,希望能釐清真相、還原清白。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點擊法律諮詢顧問的線上諮詢平台,並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法律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廖育珣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法律諮詢顧問主張當事人是遭遇投資詐騙而非詐欺共犯,其自身亦為詐騙集團之受害者;且當事人在遭詐騙過程中,先後遭對方以各種名目誘騙,累計損失數百萬元,其遭詐騙之金額遠高於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顯見其並非詐欺共犯,而是深受其害的受騙者。
當事人提供的帳戶皆為本人日常使用帳戶,用以繳納房租與薪資,足見當事人對對方信任程度極高;從對話紀錄中可見,當事人對對方確實建立起一定信賴,並誤信投資標的為合法管道,方才陸續投入數百萬的鉅款,甚至因資金不足,還向對方建議的借貸公司借款數十萬元,如今仍在償還中,可見其全程皆出於信任與誤信,而非犯罪故意。
當詐騙集團以「帳號輸入錯誤需繳押金」為由要求匯款時,當事人仍深信不疑,並非出於共謀之心,之後他在持續遭對方以「投資虛擬貨幣套利」及「協助出金」等話術欺騙下,才會將提款卡及手機 SIM 卡寄出,當時當事人仍誤以為對方是在積極協助自己處理投資問題,毫無意識其行為可能構成刑事風險。因此,當事人所交付帳戶、提款卡及 SIM 卡之意思表示,是因受詐欺而產生瑕疵,欠缺「無正當理由交付」之故意。其行為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要求之主觀要件,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法律諮詢顧問的努力之下,成功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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