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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戒癮治療?有什麼區別?


 

【毒品律師來開講】


吸食什麼毒品會有刑事責任?

施用一、二級毒品(一級如海洛因;二級如安非他命、大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施用三、四級毒品(三級如K他命;四級如一粒眠)

則是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要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台灣針對毒品初犯(或距離上次被抓三年以上者)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

顯示出施用毒品的人,雖然犯了法規,但也是具成癮性的病人

因此法律提供了兩種方式:


一、觀察勒戒:

需要進勒戒所待大概兩個月左右的時間

評估是不是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可能性

如果沒有的話,就會立即釋放!

若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可能性

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裁定

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一年!


二、戒癮治療:

吸毒者要自費到醫院進行療程

在一定的期間內,依照醫院的指示固定回診


這兩者的最大差別在於

觀察勒戒需要住在戒治所內,不僅影響原本的生活和經濟狀況

且所內魚龍混雜,而戒癮治療只需要固定回診即可

其餘時間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建議遇到上述的狀況,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寫緩起訴聲請狀

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與其等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提出抗告

不如一開始就穩穩地拿下緩起訴戒癮治療!


吸毒有害身心健康,不幸遇到毒品案件時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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