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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

  • 20小时前
  • 讀畢需時 7 分鐘

一、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民眾可能會遇到警察臨檢、盤查或酒測等情況。許多人對於警察的職權範圍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應該配合到什麼程度,也不清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詳細說明警察臨檢、盤查及酒測的法律依據、執行要件與民眾的權利保障,協助您了解自身權益。


二、警察臨檢查證身分的法律依據

Q: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A: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警察的職責不僅限於偵查犯罪的司法工作,還包括預防犯罪的行政勤務。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保護社會安全,警察職權行使法應運而生,規範警察在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中的作用,以保障人民權益。根據該法規定,警察可執行巡邏、臨檢勤務,對場所、人、交通工具進行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一)、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警察必須基於具體事實,而非單純因為民眾有前科就進行臨檢。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例如警察有理由相信該人知悉某項犯罪的相關情況。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涉及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在特定高風險場所的人員。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例如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人士。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在特定管制區域內的人員。

 7. 其他法定情形: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三、警察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與配合義務

Q: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A:民眾應配合警察的查證措施,但警察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一)、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警察可以依法要求民眾停止移動。

 2. 詢問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民眾應配合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

 4. 檢查隨身物品: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警察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二)、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限制

若民眾對查證身分的措施不配合,或前述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此時有以下重要限制:

 •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警察不能無故使用暴力。

 • 時間限制: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 通知義務: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民眾的救濟權利

若民眾認為被非法帶往勤務處所,可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提審聲請時,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四、警察交通攔停與酒測的法律規定

Q:警察交通攔停之要件及得採行之措施?一定要接受酒測嗎?

A:警察依法要求酒測,民眾應予配合;拒絕酒測將面臨嚴重法律後果。

(一)、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此外,警察因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二)、拒絕酒測的法律後果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警察應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並製單舉發。具體處罰如下:

(三)、汽車駕駛人首次拒絕酒測:

 • 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

 • 吊銷駕駛執照

 • 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四)、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拒絕酒測:

 • 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 吊銷駕駛執照

 • 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五)、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三次以上拒絕酒測:

 • 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

 • 吊銷駕駛執照

 • 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六)、慢車駕駛人拒絕酒測:

 • 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

 • 當場禁止其駕駛

 • 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七)、租賃車業者的連帶責任:

 • 若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規定之義務,駕駛人仍拒絕酒測,則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八)、酒測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394號判決意旨,警察進行酒測必須踐行完整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

 • 全程連續錄影

 • 先詢問受測者飲用酒精或其他類似物之結束時間

 • 告知受測者檢測流程為何

 • 說明如何使用吹嘴檢測

 • 說明檢測失敗或異常時將如何處理

 • 告知拒測時應承擔的法律效果

上述程序要求不因受測者是否為熟悉相關酒測法令之人(如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人員)或係曾受有酒後駕車處罰之累犯而有異。倘未遵守上開各項程序規定,即難謂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警察不得舉發。


五、民眾對警察職權行使的救濟途徑

Q:不服警察職權行使之救濟為何?

A:民眾可透過表示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多種救濟途徑。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若民眾認為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Q:警察職權行使所致權利侵害之救濟為何?

A:民眾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一)、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及第31條

▪️損害賠償(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損失補償(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重要時效限制: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六、臨檢盤查與刑事偵查程序的轉換

Q:臨檢盤查可否轉換為刑事偵查程序?

A:可以。臨檢盤查與刑事偵查為不同的強制處分,但可以相互轉換。

臨檢盤查與搜索固為不同之強制處分。然衡諸犯罪之發覺,通常隨證據之浮現而逐步演變。因此,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律規定執行臨檢、盤查勤務工作時,若發覺受檢人行為怪異或可疑,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涉及犯罪,自得進一步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為拘捕或搜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6號刑事判決)。這意味著,臨檢盤查可能會升級為正式的刑事偵查程序。民眾在此情況下應特別謹慎,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


七、相關作業程序參考

如果民眾有所疑慮,可上內政部警政署或各警察機關全球資訊網頁下載參閱以下相關作業流程:

 • 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 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

 • 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八、結語

警察的臨檢、盤查及酒測權限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程序限制。民眾在配合警察執法的同時,也應了解自身的權利,知道何時應該配合、何時可以拒絕,以及如何在自身權益受損時尋求救濟。



 若您對警察職權行使或相關法律問題有任何疑問,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隨時準備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與協助。我們致力於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在面對警察執法時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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