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涉詐欺,獲不起訴
- 魏小雯 謙聖

- 11月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11月13日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因「小紅書聯繫+支付寶金流」被疑涉詐欺、洗錢 — 我們如何為當事人洗清嫌疑
一、案情摘要
檢警調查一宗網路詐騙案件時發現,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名下之台灣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且被害人均為透過網路平台(包含小紅書)接觸到詐騙來源,詐騙手法涉及要求以支付寶充值或以跨境支付方式處理交易。被告遭列為涉嫌提供帳戶之人,檢方調查後認定有詐欺與洗錢嫌疑,移送偵辦。
本所受任辯護後,經與檢方針對事實、通訊紀錄與金流來源進行釐清與說明,最後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不予起訴)。
二、檢方不起訴理由
處分結果: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犯罪嫌疑不足),該處分為偵查終結之處置,非公訴程序之有罪判決。
★主要理由(檢方採納要點):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未能證明被告知道或明知其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所得之接收或清洗)。
被告所陳述之資金流轉情形(以支付寶轉帳、為海外平台充值等)有對應之通訊對話與支付憑證,且被告已提供具體交易紀錄,顯示其行為可能係協助以線上支付方式完成跨境充值,而非出自詐欺集團之明知共謀。被害人同時為透過第三方平台(如小紅書)與對方聯繫並被誘導線上充值,整體情況符合「三方詐騙/第三方代收」格局,難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之故意。
法律依據(檢方引用):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之相關構成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之不起訴處分。
三、我們的辯護重點與策略
1、蒐集並呈現完整金流證據➙取得並整理被告帳戶之入出帳明細、支付寶電子憑證列印、以及被告實際收支用途證明(例如:是否將款項立即轉出、提領、或用於個人支出)。
★比對匯款時間與第三方(小紅書/微信暱稱)之通訊紀錄,說明款項用途與被告受指示程度。
2、強調主觀故意(mens rea)不存在➙法律上詐欺與洗錢均須有相當之主觀故意(知道或可得而知)。我們主張被告並不知情或無法預見款項係詐騙所得,並以通訊紀錄、被告陳述、及款項去向佐證。
★程序上,若只能證明「收受款項」,但無從證明被告「明知其為詐騙收益」或有「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則難成立刑責。
3、還原交易使用情境(支付寶與跨境充值之交易常態)➙說明支付寶與抖音、微信等大陸平台之付款限制與實務操作(例如:外國卡/台灣銀行無法直接操作、須由在岸人士協助充值),以解釋為何會出現「先入台帳再轉回支付寶」的資金流動。
★提供支付寶憑證、相關平台的使用說明或範例,讓檢方理解這類支付模式在跨境社群商務或遊戲充值中並非罕見,進而降低被告之不法故意推定。
4、與被害人及告訴人之陳述差異釐清➙對照被害人指稱之「匯入被告帳戶後即遭詐」之陳述,指出被告處理款項時有無實際收益或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第三方等事實差別,並請檢方審酌。
★協助檢調核對電子證據,而非採對抗性掩飾,主動協助調取支付寶電子憑證與通訊紀錄,並說明被告配合調查的態度,這也常被檢方視為有利於減輕之情節。
五、為何這個結果重要?給遇到同樣情況的人三個實務建議
若您或家人也因「透過社群(如小紅書)認識第三方,並因對方要求以支付寶等方式充值/收付而牽扯到帳戶」而被偵查、傳訊或列名調查,請務必注意:
1、保留通訊與支付證據:包括小紅書私訊截圖、微信/抖音對話、支付寶/銀行交易憑證、轉帳紀錄等。這些是最能證明「不知情或被誘導」的重要證據。
2、不要刪除對話或交易紀錄:很多當事人會出於害怕或羞愧而刪除紀錄,反而影響辯護。保全原始檔(截圖、匯款資料、電子憑證)並交由律師備查。
3、及早求助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即請律師協助釐清事實、準備證據、並與檢調溝通,比事後才準備更能爭取不起訴或減輕處分。
六、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構成要件包含以不法方法使人陷於錯誤,並藉此取得財物等;主觀方面須有詐欺故意。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規範運用、隱匿、處分犯罪所得之處罰;但同樣要求行為人有「洗錢之故意」或特定行為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偵查終結後,對於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檢察官得處分不起訴(犯罪嫌疑不足)。
七、結語與聯絡方式
本案顯示:即使款項曾流經您的帳戶,若無證據顯示您「明知並有協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仍有機會獲得檢方不起訴之處分。面對複雜的跨境電子支付與社群媒體接觸,證據與事實的還原、以及對主觀故意的正確說明,是能否獲得有利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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