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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偵流程:從遭逮捕、做筆錄到開庭,律師如何保障你的權益?
當司法警察(例如警察、憲兵、調查局人員)無預警上門搜索,甚至執行逮捕時,巨大的恐懼與壓力往往讓人瞬間不知所措。從被帶離家門的那一刻起,您就進入了分秒必爭的刑事偵查程序。在這段充滿未知的過程中,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請記住,保持冷靜並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是保障您自身權益最重要的一步,本文將為您完整解析從警局、地檢署到法院的每一個環節,並清楚說明律師如何在每個階段扮演您的守護者。 一、第一站:警察局 — 攸關重大的「警詢筆錄」 當您因涉嫌刑事案件被逮捕並帶回警察局時,將面臨第一次的正式訊問,也就是製作「警詢筆錄」。這份筆錄是案件的第一份官方紀錄,重要性不言而喻。 • 流程: 遭搜索/逮捕 → 帶回警局 → 警詢筆錄 • 您面臨的風險: 在不熟悉法律且身心俱疲的狀態下,很容易在訊問的壓力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對警方的提問產生誤解。 律師如何幫助您: ◦ 立即到場,停止訊問 : 您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後才開始接受訊問」。 ◦ 擬定應對策略 : 律師到場後,會先與您在不受干擾的空間單獨會面(
2月24日


在法庭上說謊,就一定會構成偽證罪嗎?
在莊嚴的法庭上,每一句證詞都可能影響判決的走向,因此,證人被要求必須誠實作證。然而,一個常見的疑問是:如果在法庭上說了與事實不符的話,是否就一定會構成偽證罪?許多人認為只要在法庭上說謊,就會面臨刑事處罰,但事實上,偽證罪的成立有其嚴格的法律要件。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深入解析偽證罪的定義、構成要件,並釐清在法庭上陳述不實是否必然觸法的界線。 一、偽證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的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文字中,我們可以理解到,偽證罪是為了確保國家司法權的公正行使,避免因錯誤的證詞而導致誤判。然而,並非所有不實的陳述都會構成此罪,其成立必須同時滿足數個特定的構成要件。 二、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要成立偽證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關鍵要素。首先是「身分要件」,行為人必須是案件中的「證人」、「鑑定人」或「通譯」。這意味著,案件的「被告」本人,即使在自己的案件中為了脫罪而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被告有不
2月24日


「12月19日看守所寄錢新規定,不是親屬要收容人指定才能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解析
前言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公布「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並自發布後三個月(即114年12月19日)施行。本次修正涉及矯正機關管理實務的重要變革,對於有親友在押或服刑的民眾而言,直接影響其送入財物的權益與程序。本所特別整理本次修正的重點內容,並整合第一線矯正機關的實務作法,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瞭解新制規範,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一、修正背景與目的 本辦法係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 及 羈押法第69條第4項 授權訂定,規範外界人士對矯正機關收容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的相關事項。本次修正旨在兼顧收容人基本權益保障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需求,建立更明確、合理的送入財物規範,並強化程序正當性。 二、主要修正重點 (一)、明確定義「外界」範圍並建立申請機制 本次修正在第2條明確定義「外界」的範圍,包括收容人的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以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收容人得以書面向機關申請指定送入人,但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須以書面申請。此項規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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